羅健信 對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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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庭現審理由申請人羅健信先生(「羅先生」)於2018年12月5日提出的傳票,要求延長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Cites 5 cases

Case No.CAMP 186/2018[2019] HKCA 28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4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MP 186/2018

[2019] HKCA 2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8年第18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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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羅健信
建議答辯人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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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書面陳詞日期: 2019年1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3月1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庭現審理由申請人羅健信先生(「羅先生」)於2018年12月5日提出的傳票,要求延長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

2.羅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是針對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於2018年10月15日所作出的表格CALL-1(「該判令」:[2018] HKCFI 2290),駁回羅先生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3.本申請源於羅先生於2013年3月11日為申請司法覆核提出的許可申請(HCAL 58/2013)。該案件的背景已詳細載在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於2013年4月16日頒發的判案書第4及10段中,本庭不在此重複。

4.羅先生不滿歐陽法官的判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2018年5月7日頒發判案書(「該上訴法庭判案書」:[2018] HKCA 229),認為羅先生未能成功顯示歐陽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犯下任何可被上訴庭干預的錯誤,並認為羅先生所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並無任何實際的勝算機會,因此駁回羅先生的上訴。

5.其後,羅先生不少於3次向原訴法庭提出申請許可,就該上訴庭判案書申請司法覆核。周法官於2018年5月24日([2018] HKCFI 1158) 、2018年7月10日([2018] HKCFI 1556)、以及2018年10月15日(即:該判令)駁回羅先生的申請。在前兩份的表格CALL-1中,周法官解釋司法覆核並不適用於上訴法庭的判決;而在第三份的表格CALL-1中,周法官認為羅先生在同一事宜中再三提出申請司法覆核申請,顯然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6.羅先生其後向周法官提出延長申通上訴時限的申請。周法官於2018年11月30日作出以下的命令:

「 申請人於2018件11月29日繳存的單方面傳票申請延長時限,原因是不服法庭於2018年10月15日作出的命令,駁回其為申請司法覆核而要求許可的申請,為此擬提出上訴,惟由於申請人擬提出的上訴並非合理地可爭辯,也沒有實際勝訴機會,故本席駁回其要求延長上訴時限的申請。申請人可向上訴法庭再申請要求延長時限,但該申請必須於本命令日期起計7天內提出。」

7.在本申請中,羅先生存檔一份宗教式誓章,當中他解釋提出本申請的原因是他不明白程序。

8.於2019年1月16日,羅先生按照法庭指示遞交其書面陳詞。當中,羅先生提出的擬上訴理由是:上訴庭判案書中第11段所描述的陳詞與他在庭上的陳詞不符。

9.本庭不認為羅先生不明白法庭程序是延長上訴時限的合理理由。

10.本庭認為,羅先生擬提出的上訴毫無勝訴機會。正如周法官指出,司法覆核並不適用於法庭的判決。本庭認同周法官的看法:羅先生在同一事宜上再三要求法庭容許他提出司法覆核,顯然已構成濫用司法程序。

11.經過審閱羅先生在本申請中提交的文件後,本庭並不認為羅先生能夠提出任何可合理地爭辯的理據以推翻該判令。即使本庭容許羅先生延期提出上訴,羅先生的上訴亦不可能成功。因此,本庭拒絕延長羅先生針對該判令而擬提出上訴的期限。

12.本庭又認為原告人的申請完全缺乏理據,因此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條第(8)款,本庭頒令規定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在各方之間的口頭聆訊中重新考慮本庭上述的裁定。

(林文瀚) (朱芬齡)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