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浩德amos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12/2018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October 2018.

1. 被告人 鍾浩德 Amos(男)(33歲)在本席前面對一項「串謀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和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3)及4(2)條。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DCCC 312/2018[2018] HKDC 1313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12/2018

[2018] HKDC 13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12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鍾浩德AMOS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
日期: 2018年10月16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Timothy Chen,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Robert Lam,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勒索罪(Conspiracy to blackmail)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鍾浩德 Amos(男)(33歲)在本席前面對一項「串謀勒索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23(1)及(3)條、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和第461章《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第2(3)及4(2)條。

2.罪行詳情指稱被告人於2016年6月26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及其他地方,與符晉陽符晉熙陳國輝一同串謀,為使他們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X交出港幣120,000元。

3.被告人今早承認控罪,並同意相關案情撮要,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4.根據案情透露,本案受害人X是被告人的母親。由於被告人在案發期間欠下本港多間銀行及財務機構債項合共58,000元,於是便連同控罪書中所提及的三名朋友一起串謀策劃騙局,訛稱自己在深圳因為欠債遭壞人綁架,並被債主綁起及毆打致頭部及面部受傷,並將有關流血照片以WhatsApp訊息傳送給母親,要求母親付款港幣120,000元以換取被告人被釋放。

5.由於被告人母親在看過相關照片之後懷疑有關指稱之真實性,加上她亦未能夠聯絡到被告人本人,於是決定報警處理。期間,被告人母親曾經收過對方的一些WhatsApp訊息,要求她帶錢前往內地,但遭她拒絕。債主又要求被告人母親將錢匯至一銀行戶口,但她亦十分機智,並反建議對方來港到她的家中收取現金。

6.在案發期間,被告人亦曾經親自致電母親,表示自己現時身處內地,並且催促她將款項存入賬戶之內,但亦遭她拒絕,期間,亦曾有訊息通知被告人母親,說被告人曾經被毆打之後暈倒。

7.到後期,控方第一證人收到訊息指其兒子已經遭債主釋放,但其後被告人又再以WhatsApp聯繫母親,表示雖然已被釋放,但債主卻拿走他的回鄉證,因此可能會再禁錮他,所以要求母親再一次考慮將有關的款項現金拿到內地給他,但控方第一證人依然拒絕。最後香港警方聯絡深圳警方,2016年7月1日晚上,深圳警方就在深圳一個按摩場所找到被告人,當時發現被告人身上並沒有受傷。

8.2016年7月3日,被告人返回香港時被香港警察即時拘捕。

9.警誡之下,被告人承認在案發期間與控罪書上所指的其他一干人士串謀干犯有關罪行。

被告人的背景及犯罪紀錄

10.被告人已婚,在香港接受過中五教育程度。在被捕時,被告人無業,與父母親同居住於美孚。被告人沒有任何黑社會背景。

11.在2012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曾經有三次被帶上法庭,涉及兩項「盜竊罪」及一項有關偷運奶粉到內地之控罪,而他就並未曾經因為「勒索罪」被判罪。

12.在減刑陳詞時,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向法庭作出詳盡的求情,他指出被告人有一個比較不幸的童年,由於父母監管問題,被告人早於他就讀四年級時,他當時只有10歲就被送往兒童之家居住過四年。當時因為媽媽患有嚴重心臟病,父親是一名任職懲教署之管理高層。因為工作關係,父親對被告人無暇管教,而被告人在該段期間亦被證實患上強迫症及焦慮症,而且智商偏低。直至他14歲時,被告人才離開兒童之家返回家居住。但居住了兩年之後,被告人又再被送入元洲宿舍。由於被告人的童年往事,令致他在求學期間遭遇挫敗,多次要重讀,直至20歲才能夠會考畢業,但成績亦是差強人意。

13.大律師亦同時向法庭呈上三封求情信,一封由中華基督教播道會奇恩堂一名主任牧師撰寫,另一封由被告人的母親,即本案的受害人撰寫,而最後一封就由被告人親自撰寫。本席不打算在此詳細讀出有關求情信件的內容,有關傳道人的信件主要指被告人犯案之後深感後悔,而且亦建立了自己的家庭,努力工作,因被告人本質並不是大奸大惡,希望法庭能夠法內施恩處予輕判,令他重新投入社會工作,照顧家人。

14.至於被告人母親亦在求情信件中指雖然今次被告人沒有念親情,用了極卑劣的手法去意圖欺詐母親的金錢,但她始終對自己的兒子不離不棄。信中亦見母親對自己兒子的行為作出了原諒,並且向法庭解釋兒子是自年幼期間有一連串問題,今次鑄成大錯,母親歸咎兒子誤交損友,但母親認為被告人與現時太太結婚之後,已經有一份固定工作,因此有信心被告人會重回正軌,希望法庭能夠給予他一個自新的機會。

15.至於被告人自己的信件,亦顯示被告人是已經知錯,痛改前非,他亦明白自己誤交損友及用了一個錯誤方法來騙取母親的金錢,深感悔意,亦知道自己已鑄成大錯,但仍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自己改過自新的機會而從輕發落。

16.大律師強調,有關勒索的案件並沒有量刑指引,因此法庭可以因應案情及被告人本身的背景有酌情權盡量輕判。

17.大律師亦曾經希望法庭能夠為被告人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或心理報告。但本席考慮過之後認為既然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人過往十年已經再沒有心理的重大問題,他現時亦已經成長,在社會工作,甚至已經結婚,所以本席認為並毋需要因為他年幼時一些心理或情緒的障礙再作出深究。無論如何,對於被告人今次犯案,本席並不能夠見到當中與被告人年幼時間的情緒或心理問題關係而導致。

18.至於社會服務令報告,由於本案性質實屬嚴重,本席並不認為社會服務令為一個適合的判刑。即使社會服務令報告推薦被告人接受社會服務令,本席亦需要考慮本案性質嚴重,為了公眾利益,不能夠因為被告人自己的情況而將被告人判處社會服務令。雖然社會服務令本身也並不算是十分輕判,但無論如何,本席也認為並不適合。

量刑考慮

19.「勒索罪」最高的刑罰為14年監禁。正如本席之前提及案件是十分之嚴重。在本案,被告人因為個人的財政困難竟然接受壞朋友的建議,利用母親對自己的關心,而訛稱自己在內地遭債主禁錮、毒打,甚至受傷、流血,而企圖詐騙母親的金錢。

20.本席得知被告人父母親都已經退休,可想而知,就算母親能支付有關金錢,有關的金錢都是母親用作退休之用,而亦無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的家庭屬於一個富庶的家庭。因此,被告人純粹為了自己個人欠債的問題,竟然連同一些壞朋友糾黨合謀欺詐母親,行為是十分之卑劣,本席認為必須予以嚴懲。不過,考慮過被告人在被捕之後,在保釋期間,由於已經過了兩年時間,亦因為他與一位比他年長的女士結婚之後已生活穩定,被告人現時的情況可顯示他已遠離以前壞份子的影響。本席也被告知,被告人之後亦曾經有穩定的工作,只因為今次面對法律的程序,所以最後才辭掉一份本來收入穩定的中港司機工作。在考慮過所有情況後,本席最後酌情以24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適時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量刑折扣,所以最後判處被告人16個月的即時監禁。



  ( 郭啟安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