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帶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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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8年5月24日,上訴人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被原審裁判官周至偉 (“裁判官”) 罰款港幣 $2,500 元及停牌6個月。上訴人針對判刑提出上訴,希望撤銷「停牌令」。2018 年5月25日裁判官批准上訴人的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停牌令」。2018 年8月10日,法律援助署拒絕上訴人的法援申請,他現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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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85/2018 [2018] HKCFI 25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8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2785號) ——————————
判案書 引言 1.2018年5月24日,上訴人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被原審裁判官周至偉 (“裁判官”) 罰款港幣 $2,500 元及停牌6個月。上訴人針對判刑提出上訴,希望撤銷「停牌令」。2018 年5月25日裁判官批准上訴人的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暫緩執行「停牌令」。2018 年8月10日,法律援助署拒絕上訴人的法援申請,他現親自行事。 承認的案情 2.根據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的事實,案發現場是香港仔海傍道西行的一條三線行車道,近左一線行人路有一個巴士站。2017年7月24日早上約10時,上訴人駕駛的旅遊巴在左三線行駛,前方左二線有一輛正在行駛的綠色專線小巴,專線小巴的前方則有一輛城巴在左一線行駛。 3.案發時天陰有雨,路面濕滑,交通流量普通。上訴人沒有小心留意其左前方的車輪,便急轉由左三線換入左二線,以至旅遊巴的車頭撞到專線小巴的右車尾,專線小巴被衝力推前,車頭撞到城巴右車尾,所有涉案車輛的碰撞位置均有損毀和凹陷。意外導致專線小巴上6名乘客受傷,而上訴人旅遊巴上也有一名乘客受傷。 判刑 4.上訴人43歲,已婚,有父母和兩名女兒。他有3次「超速駕駛」及4次「不小心駕駛」的交通定罪紀錄。上述3次「超速駕駛」發生於2016年5月30日至6月7日期間,每次罰款640 元。至於他對上兩次「不小心駕駛」,則分別發生於2016 年8月2日及10月10日,分別被判罰款1,000及1,400元,而在最後一次更被命令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5.上訴人求情時說他有14年駕駛經驗,任職旅遊巴司機,是家中經濟支柱。他承認判斷錯誤導致意外,請求輕判,特別希望裁判官考慮到他是職業司機而不要判處停牌。 6.判刑前,裁判官曾在上訴人同意下於庭上看過現場及車輛損毀情況的相片,亦有看過城巴行車記錄儀拍攝的片段。上訴人同意及承認相關相片和片段的內容。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次「不小心駕駛」的程度嚴重,並且導致多人受傷。裁判官明言,一般案件或許未必需要停牌,但由於上訴人已經有4次同類的紀錄,最後一次更與本案日期亦相當接近,認為即使上訴人認罪,仍須判處停牌和罰款。考慮整體因素後,判處上訴人罰款港幣2,500元及停牌6個月。 上訴理由 7.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為對裁判官的以下幾點投訴:
8.上訴人陳詞指今次的事件,他只是剛剛超過「判斷錯誤」而進入「疏忽」的界域。停牌令會令他失去工作,影響他一家的生計。因此,判他停牌是明顯過重。上訴人說他願以更高的罰款替代,並願意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討論 有關上訴理由 (1):判刑的目的 9.一般而言,判刑往往兼具懲處、阻嚇及更新等一種或多種目的,這是已久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裁判官作為專業法官,對此必然明瞭,亦無需特別在判刑理由書內指明。本席現在需要處理的,是裁判官在判期間程序上是否公正,以及判刑結果是否適當。 有關上訴理由 (2):求情的機會及是否有誤解 10.正如答辯人指出,從聆訊謄本可見裁判官曾再三詢問上訴人的經濟狀況,而上訴人亦清楚向裁判官說他收入為「二萬零鈫」。無論如何,根據本席以下將會討論到的、有關停牌的法律原則來看,上訴人的經濟能力及收入,跟罰款額的高低有關,卻跟停牌與否沒有直接關係。再者,上訴人並不是說他的收入令他無法繳付罰款。反之,他現在說他寧願法庭提高罰款額,以換取撤銷停牌令。 因此,究竟上訴人的月入是萬多元還是兩萬多元,根本無關宏旨。 11.還有的是,誠如答辯人代表羅檢控官指出,在上訴人道出自己是家中的經濟支柱之後,多次請求裁判官盡量不判處他停牌。裁判官則明確告訴上訴人,因本案的情況及他的紀錄,法庭必須考慮停牌是否合適這議題。裁判官為了考慮判刑,在上訴人同意下,特意暫時將判刑押後,以安排器材播放城巴行車記錄儀拍攝的片段。裁判官觀看過相關片段和相片後,上訴人亦有再重覆說希望盡量不要停牌。本席認為裁判官在量刑時表現出相當的耐性和細心,並且已經給予上訴人充分的求情機會。 有關上訴理由 (3):針對 12.正如答辯人,據聆訊謄本 ,裁判官在短暫押後本案時,指令上訴人稍坐在庭內等候。過了30分鐘之後,案件恢復聆訊,上訴人卻不在庭內。再過30分鐘,案件再度恢復聆訊,上訴人指自己剛才到了樓下打電話。裁判官耐心向上訴人解釋,他這樣不聽從法庭指示,可能會引致被捕的後果。從謄本可見,裁判官對上訴人沒有任何不公平的地方。上訴人指裁判官對他偏頗,無任何事實基礎。 判刑是否恰當 13.上訴人對罰款以及款額,都沒有異議。本席需要處理的,是以本案的案情以及上訴人的背景而論,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罰款2,500元之外,也判處他停牌,是否恰當;如果是,六個月的「停牌令」又是否過長。 14.根據法庭早已確立的判刑原則,若然考慮判處罰款,則需要同時顧及案件的嚴重性和被告人的經濟能力:R v Fairbairn [1]。在這方面,如前文所述,上訴人對罰款與及款額都沒有異議。 15.本席明白對於「不小心駕駛罪」而言,「停牌令」並非強制性的判刑。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劍青 [2],就判處停牌令的相關法律原則,有以下的說明:
16.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志華 [3]一案指出「停牌令」除了對犯案者就其所面對的控罪接受一定的判罰外,其目的亦有防止或避免干犯者將來有機會干犯相類似的罪行,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17.就停牌令的長短,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林飛 [4]指出: –
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尹沃基 [5]一案亦指出,「停牌令」的長度的短期效益是把干犯者抽離路面,直接移除任何可能因他而起的危險,而長期效用則是讓他明白犯案將影響他的生計,實在不值得為了貪圖小利而再次以身試法。因此,停牌令的長度也必須因應干犯者的個別情形來釐定。 19.本席參考過本案的相片以及涉事城巴行車記錄儀拍攝的錄像片段。從錄像中可見,上訴人所駕駛的旅遊巴衝擊力相當大,至前面的綠色專線小巴在被撞擊球向前衝了一段距離。上訴人的旅遊巴,專線小巴和城巴的碰撞處均有玻璃破裂,車身凹陷等損毀。還有的是案發在主要道路,時值天雨,意外涉及多輛載了不少乘客的交通工具,並導致多人受了輕傷。由以上看來,本案案情雖不屬最嚴重,但也不輕微。 20.本席在上文提及上訴人曾經有四次「不小心駕駛」的定罪紀錄,最後一次事件(KCS 8129/2017)發生於2016年10月10日,上訴人在2017年4月28日,即本案發生前約三個月,被定罪。羅檢控官向法庭披露上訴人最後一次不「小心駕駛」定罪的案情,當時上訴人駕駛著旅遊巴,由於他沒有專注及與前車保持一段安全距離煞車,以致收掣不及,引致三車相撞,上訴人及前面的九巴司機同受輕傷。 21.根據本案案情以及上訴人的交通罪行紀錄,本席不接受他這次是剛剛超過「判斷錯誤」而進入「疏忽」。本席認為他作為大型載客車輛的司機,掌握乘客的生命安全,但其駕駛方式和態度、大意及不負責任,對他本人、乘客、以致其他道路使用者都構成實在的風險,除了判處他罰款以外,也有必要判罰他停牌一段時間,短暫把他抽離路面,主要是保障他人的生命安全,其次亦為收阻嚇之用。 22.本席認為原審法官判處上訴人罰款2,500元及停牌是正確的決定。然而關於停牌令的長度,在顧及上述各案例的判刑原則,考慮到上訴人過往雖有多項交通紀錄但未曾遭受停牌,並且平衡過他的個人及家庭狀況之後,本席認為以四個月為合適。 結論 23.基於以上,本席批准上訴人針對判刑的上訴,維持原來的罰款不變,但將上訴人的「停牌令」的長度由六個月減為四個月,上訴人須立即交出他的駕駛執照,本席並即時撤消停牌的緩刑執行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羅天瑋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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