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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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6(1) 條。於審訊前,被告人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控方並不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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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30/2022 [2024] HKDC 18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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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引言 1.被告人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6(1) 條。於審訊前,被告人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控方並不接納。 2.經審訊後,被告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但「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 案情 3.2021年11月2日1752時,被告人於柴灣創富道8號新世界第一巴士創富道車廠駕駛一輛KF8462中型貨車(「車輛」),打算在車廠內的G4柱旁的泊車位泊車。泊車期間,被告人將車輛停在車道上,下車去將一個可移動的柵欄從泊車位移走,然後再返回車輛繼續泊車。 4.在車輛停定期間,一名行人,即66歲黃女士(「死者」),正在橫過車廠內的行人過路處。當死者橫過了行人過路處一半時,她偏離了行人過路處,並橫過車道,從車輛的左後方行至該車輛的前方時,遭被告人駕駛車輛撞倒。死者由救護車送往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於同日1827時,死者被證實死亡。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5.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於1981年考獲車牌,沒有交通定罪紀錄。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陳詞 6.被告人現年64歲,已婚,與太太育有一名兒子,現29歲。被告人的太太是一名家庭主婦,早年患上焦慮症,病情漸趨穩定。 7.被告人自1983年受僱於中華汽車,現為城巴,任職機件維修員,主要負責維修巴士。被告人於該公司任職至今41年。辯方指,被告人勤奮上進,盡心竭力為公司服務,遇上突發事故,他亦樂意超時出勤,迅速修理壞車,他的出色表現獲上司肯定和同事盛讚。即使發生這次不幸事故,公司仍然僱用被告人。 8.辯方呈遞了被告人、被告人的妻子及公司上司的求情信。求情信指,事發至今,被告人對死者及其家屬自責,每當回想事件亦不禁流淚。被告人的妻子見被告人對是次意外無法釋懷,長期失眠,對死者家屬無限悔意和自責。 9.辯方陳詞指,被告人不小心駕駛的程度,屬同類案件中較輕微。當被告人整理好泊車位置的欄杆,重返駕駛座時,停頓觀察了路面情況,才開車慢行扭左駛出,便撞倒正沿着其左車頭向右橫越的死者。當然被告人可花更長時間,仔細觀察相關輔助鏡,亦可額外叫同事在場協助睇位,是次意外或可避免。毋庸置疑,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是低於一般合資格和謹慎的駕駛者。 10.辯方指,是次意外,奪去一名女士的寶貴生命。被告人對死者及其家屬自責,對自己一時不小心而造成的重大影響感到極為懊悔。 11.辯方亦指,社會服務令報告相當正面,感化官認為被告人合適擔當社會服務,建議低至中長度的工作時數。被告人表示願意接受社會服務令,讓他能為自己過錯,作無償服務,回饋社會。辯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的認罪答辯、其不小心的程度屬同類案件中較輕、以及他的良好背景、過往沒有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接納報告建議,給予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判處社會服務令。倘若法庭考慮就本案判處停牌令,被告人並無異議。 量刑 12.根據法例,「不小心駕駛」控罪的最高刑罰是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13.就不小心駕駛的刑罰,法庭須考慮被告人在本案中的駕駛態度。法庭須考慮被告人駕駛質素(quality of driving),即不小心的程度(degree of carelessness)(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志偉 HCMA 158/2014)。在判刑時,法庭亦會考慮意外帶來的嚴重後果來衡量刑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詹緯 CACC 180/2012:
14.本案,被告人就開車前的觀察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法庭考慮了案發時發生於車廠,進出人士和車輛受限,有別於繁忙的公眾街道。法庭亦考慮了當時車廠的燈光狀況,也考慮了交通流量低,人流疏落。 15.就被告人的背景,他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自1981年考獲車牌後,在過去的40多年來,被告人沒有交通定罪紀錄,一項定額罰款也沒有,實屬良好的駕駛紀錄。 16.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被告人接受低至中度的社會服務令。法庭考慮了本案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承認控罪,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停牌 17.司機在路上駕駛車輛,有責任確保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就是否取消駕駛資格的主要考慮,主要為保障公眾的安全(見HKSAR v Chan Kam Tong (陳錦棠) HCMA 922/2004)。就不小心駕駛罪,停牌並非強制性的判刑。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帶喜 HCMA 285/2018:
18.被告人是中型貨車的司機。被告人案發及工作時駕駛的車輛亦有其獨特性,其駕駛方式和態度對他本人以致其他道路使用者都構成實在的風險,除了判處以上刑罰以外,也有必要判罰停牌一段時間,短暫把他抽離路面,主要是保障他人的生命安全。 19.法庭判處被告人停牌3個月。 駕駛改進課程 20.本案,法庭亦認為被告人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合適,辯方這方面亦沒有補充。 判刑 21.法庭判處被告人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3個月及於3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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