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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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周至偉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判處監禁8個月。

Cites 3 cases

Case No.HCMA 366/2018[2018] HKCFI 253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66/2018

[2018] HKCFI 25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36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553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德梅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聆訊日期: 2018年10月25日
判案日期: 2018年10月2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8年11月20日

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周至偉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判處監禁8個月。

2.她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求情及判刑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

3.上訴聆訊當天,聽畢雙方陳詞後,本席駁回上訴。現交代理由。

控方案情

4.2018年6月29日傍晚,上訴人在藍田啟田商場一超級市場內把1罐午餐肉及1包榴槤 (總值199.5元) 放進隨身袋,沒有付款便離開。超市保安員在店外截停上訴人。警員到場後拘捕上訴人。警誡下,她承認控罪。

上訴人的背景

5.她剛滿69歲,獨居,有32次定罪紀錄,當中有32項「盜竊」罪。最近一次定罪紀錄為2016年11月4日,因「盜竊」罪判處監禁12個月。上訴人沒有親人,每月倚賴約3,000元綜援過活。

上訴理由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上訴人表示,她是精神病患者,希望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改判緩刑,反正她從未試過。

本席的評論

7.裁判官判刑時這樣說[1] :

「 10.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胡國强(HCMA206/2005) 一案中,上訴人盜竊 $400上衣,當中76次的刑事紀錄, 有40次類同,裁判官以12個月作為起刑點,認罪後判8個月。

11.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DINH, THI HA (HCMA 429/2016) 一案中,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內偷值 $99.50物品。上訴人的25項刑事定罪紀錄中,有20項類同。 裁判官以10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並因上訴人為積犯,而將量刑基準提高百分之二十至12個月,認罪後判8個月。

12. 本案涉及被盜財物價值 $199.5,被告有30次類同刑事紀錄。被告在2016年11月4日被判監12個月,即2017年才出獄,但她2018年又已經再犯。再看被告的刑事紀錄,她由1963年起至今,多年來不斷重複干犯與盜竊相關的刑事罪,是名乎其實的盜竊罪積犯。被告多年來重複試過感化、緩刑與監禁但仍然重犯,重過往的刑罰對被告明顯不起任何阻嚇作用。被告所說的一時貪心與要求最後機會,顯然只是空談。

13. 本席參考過以上與本案背景較為接近的案例,認為應將量刑基準定為10個月監禁,基於被告為積犯,加刑百分之二十,即共12個月監禁。基於被告承認控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應是8個月。

14. 被告現年68歲,不過除非是極之高齡,否則年老一般來說並非一個減刑因素 (HKSAR v Chow Chi Ming周志明(HCMA1247/2005) ,第9段) 。被告的年紀並不屬極之高齡,辯方在求情時並無提出她的身體有任何不適的狀況,加上她在2016年11月4日亦曾被判12個月監禁,本席認為被告的年齡不構成減刑理由。

15.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判處被告8個月即時監禁。」

8.上訴人自1963年 (當時只有14歲) 便不斷干犯「盜竊」罪行;由60年代至千禧年代均有刑事紀錄,案底纍纍。法庭曾判處她感化令、罰款、監禁、入院令。單就「盜竊」罪行,法庭亦曾給予她2次緩刑機會 (1990年及2000年) 。

9.在本案,裁判官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是恰當的。適時認罪,8個月監禁絕非明顯過重。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來8個月監禁的刑罰。

10.上訴人50多年來不斷犯案、不停進出監獄,但仍未覺悟。其實,法庭可以使用判刑來阻嚇慣犯的權力有限。重拾尊嚴過活還是在獄中渡過晚年,上訴人絶對有權選擇。

  ( 林嘉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邵鈞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 見上訴卷宗第16至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