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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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周至偉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判處監禁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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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66/2018 [2018] HKCFI 25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36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1553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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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在周至偉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判處監禁8個月。 2.她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求情及判刑時,上訴人由當值律師服務代表。 3.上訴聆訊當天,聽畢雙方陳詞後,本席駁回上訴。現交代理由。 控方案情 4.2018年6月29日傍晚,上訴人在藍田啟田商場一超級市場內把1罐午餐肉及1包榴槤 (總值199.5元) 放進隨身袋,沒有付款便離開。超市保安員在店外截停上訴人。警員到場後拘捕上訴人。警誡下,她承認控罪。 上訴人的背景 5.她剛滿69歲,獨居,有32次定罪紀錄,當中有32項「盜竊」罪。最近一次定罪紀錄為2016年11月4日,因「盜竊」罪判處監禁12個月。上訴人沒有親人,每月倚賴約3,000元綜援過活。 上訴理由 6.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上訴人表示,她是精神病患者,希望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改判緩刑,反正她從未試過。 本席的評論
8.上訴人自1963年 (當時只有14歲) 便不斷干犯「盜竊」罪行;由60年代至千禧年代均有刑事紀錄,案底纍纍。法庭曾判處她感化令、罰款、監禁、入院令。單就「盜竊」罪行,法庭亦曾給予她2次緩刑機會 (1990年及2000年) 。 9.在本案,裁判官以12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是恰當的。適時認罪,8個月監禁絕非明顯過重。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來8個月監禁的刑罰。 10.上訴人50多年來不斷犯案、不停進出監獄,但仍未覺悟。其實,法庭可以使用判刑來阻嚇慣犯的權力有限。重拾尊嚴過活還是在獄中渡過晚年,上訴人絶對有權選擇。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邵鈞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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