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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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入獄八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6 cases

Case No.HCMA 206/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20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20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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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胡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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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5年4月27日

宣判日期:2005年4月27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入獄八個月。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2.案情指他在一間成衣店中取了一件價值400元的上衣,穿在身上,未有付款即離開店舖。

3.裁判官認為,根據上訴人的刑事紀錄,他有76次犯事紀錄,當中40宗與本案性質類同,故須予以具阻嚇性的判刑。裁判官以12個月作為起刑點,予以三份之一的認罪扣減後,判刑八個月。

4.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他以前犯案是因為吸毒,今次並非因吸毒而犯案 ,而是正在前往見工途中 ,因天氣太冷禦寒衣物不夠 ,一時貪念才犯法。

5.答辯人大律師回應時指,根據上訴人的犯案紀錄 ,他是一名不誠實控罪 (指盜竊案件) 的積犯,提高起刑點的做法是正確的,而12個月的起刑點並非明顯過重。

6.根據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380一案 ,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表明法庭有責任提高對積犯的量刑起點以起阻嚇作用,此原則乃基於過往的刑罰顯然對屢究屢犯的被告作用不大,在考慮公眾利益的大前提下,有必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以遏止被告人重蹈覆轍。

7.至於在HKSAR v. Mak Tung,HCMA1196/2002一案,當時尚為暫委大法官的麥明康法官指出:

「法庭在考慮是否源用Chan Pui Chi一案來提高積犯的起刑點時,不止應該考慮被告過往相同刑事紀錄的數量,亦需要考慮頻密程度,案情與及他面對判刑案件的類似程度及他們發生日期距離本案判處日期的長短。」

8.根據上訴人的紀錄,他對上一次乃在2004年11月1日被判刑四個月,即本案是在其被釋放後不久干犯的。上訴人今天所講的,並不是可以獲得其他扣減刑期的求情因素。

9.本席認為Chan Pui Chi一案絕對適用於本案,把起刑點提升至12個月的案件以前亦有案例,絕不為過,對上訴人來說亦是合適的。

10.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潘敏琦)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馮美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