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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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判處入獄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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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73/2021 [2021] HKCFI 31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73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846號) 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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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上訴人承認一項盜竊罪,違反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判處入獄6個月。 2.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5月21日,在香港西營盤第一街63至65號八達大廈地下惠康超級市場偷竊4支洗頭水及8支紅酒,而上述物品為牛奶有限公司的財產。 3.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4.2021年5月21日,案發惠康超級市場的店舖經理見到上訴人將4支洗頭水及8支紅酒放入他的環保袋內。上訴人在沒有付款的情況下離開店舖。經理在店舖入口處截停上訴人並從他的環保袋內起回失物。 5.上訴人在拘捕及警誡下承認他盜竊相關物品以供自用。 刑事記錄 6.上訴人過往有63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54次與不誠實相關。 求情理由 7.上訴人現年64歲,無業,是一名露宿者,倚賴每月港幣2,000元的綜援金過活。他指他坦白承認控罪及與警方合作,而相關物品是供自用。他承諾不會再犯。 上訴理由 8.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據是重複他在原審時的求情理由,即他坦白承認控罪,沒有浪費法庭時間。 討論 9.如裁判官所指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胡國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艷雲[1]一案中,參考了二十多個店舖盜竊判刑的案例後,同意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彭澤惠[2]一案的說法,即就一個有很多次店舖盜竊案底的被告人而言,除非他有精神方面的問題,法庭會判處阻嚇性的刑罰。湯法官在考慮其他類似案件的判刑後,指出量刑的基準似乎不會超過9至12個月監禁。胡法官認同這個看法。 10.答辯人在書面陳詞中有用地援引多個類似本案的案件判刑予法庭參考:
11.上訴人有63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54次涉及不誠實的罪行,比裁判官所指的更多。他毫無疑問是一個怙惡不悛的累犯。他最後一次是於2020年12月18日因相同的罪行被判處入獄3個月。由此可見他是於服刑後不久就干犯本案。本席完全同意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阻嚇性刑罰的做法。 12.上訴人不單案底纍纍,在本案所盜竊的財物總值更高達港幣1,323.6元。雖然財物被尋回,但其價值遠遠超出一般店舖盜竊案所涉及的物品的價值。本席認為裁判官採納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已是寬仁的做法。 13.裁判官的判刑並非明顯地過重,亦沒有犯上任何原則上的錯誤。 結論 14.刑罰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周沅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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