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林秀 對 陳麗陽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248/2014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November 2018.
1. 本案的審訊在2018年8月28日舉行,黃女士缺席當天的審訊。本庭於2018年9月4日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裁定黃女士在其申索中敗訴及陳先生在其反申索中勝訴(“該判決”)。有關本案的詳情,本席已在2018年1月2日所作的判決書(“該判決書”)及上述的該判案書中交代,在此不贅。為簡明見,本席在此採納該判決書及該判案書中採用的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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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248/2014 & DCCJ 4893/2014(合併) [2018] HKDC 14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4年第3248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4年第4893號 ----------------------------
---------------------------- 判決理由書 ---------------------------- 1.本案的審訊在2018年8月28日舉行,黃女士缺席當天的審訊。本庭於2018年9月4日頒下判案書(“該判案書”),裁定黃女士在其申索中敗訴及陳先生在其反申索中勝訴(“該判決”)。有關本案的詳情,本席已在2018年1月2日所作的判決書(“該判決書”)及上述的該判案書中交代,在此不贅。為簡明見,本席在此採納該判決書及該判案書中採用的簡稱。 2.黃女士於2018年10月2日發出傳票(“該傳票”),申請法庭頒令把該判決作廢並重審本案。黃女士沒有出席2018年11月28日有關該傳票的聆訊(“本次聆訊”),相反陳先生則依時出席聆訊。本席在考慮了雙方呈交的誓詞後,駁回黃女士的申請,頒令撤銷該傳票,黃女士並須支付該傳票的訟費予陳先生,金額經簡易評定為HK$100。 法律原則 3.《區域法院規則》第35號命令第2條如下:—
4.黃女士並不是在審訊結束後7天內發出該傳票,而是在審訊結束後一個多月才提出申請。除非黃女士得到法庭的許可,否則黃女士不能逾時提出把該判決作廢的申請。 5.有關行使第35號命令第2條下的酌情權的原則,香港上訴法庭採納了英國上訴法庭在Shocked and another v Goldschmidt and others [1998] 所定的指引,該等指引如下(參見劉錦泉對李靜 [2003] 2 HKLRD 1018,[11]):—
6.本席根據席前的證據,考慮這8項因素,決定是否許可黃女士的申請。 分析 7.在支持該傳票的誓詞(“該誓詞”)中,黃女士就着她缺席審訊向法庭致歉。黃女士在該誓詞中是這樣說的:—
8.明顯的,黃女士知道審訊的日期,也未能就着她缺席審訊給予合理的解釋,她只是向法庭致歉。Shocked案例中提到的第1及第2點因素,皆不支持黃女士的申請。 9.本席已經在審訊中聽取了陳先生的證供,並且已經在該判案書中分析了本案的證據及作出了有關事實的裁斷,本席不認為有理由(遑論極強烈的理由)致使法庭需要撤銷該判決。黃女士表示如果案件可以重審,她將會勝訴,本席不認為如此。 10.本案中的一項重要爭議,是該合約的內容是甚麼。本席在該判案書的第27段指出,黃女士指稱的合約,存在種種問題,並非雙方真正的約定。法庭既然認為黃女士主張的合約內容不是該合約的真正內容,那麼黃女士不可能勝訴。本席仔細考慮了該誓詞的內容,不認為黃女士在本案擁有確實的勝訴機會。 11.本席認為,基於上文第9和第10段的理由,Shocked案例中的第3和第4點因素,不支持黃女士的申請。 12.Shocked案例中的第5點因素,正如上文所述,黃女士在過了法定時限的一個多月後才發出該傳票,這是為期不短的延誤,這也是不支持黃女士的申請的因素。 13.黃女士不僅在沒有合理解釋下缺席了2018年8月28日舉行的審訊,她也同樣地沒有出席於2018年6月26日舉行的審前覆核聆訊和本次聆訊。本席已在該判決書的第22段告知雙方審前覆核聆訊和審訊的時間,並在第23段中鄭重告誡雙方須依照法庭命令準時出席聆訊,但黃女士一而再地沒有這樣做。Shocked案例中的第6點因素,不支持黃女士的申請。 14.本案纏訟多年,陳先生在2018年9月4日取得勝訴的判決,倘若現在把該判決作廢,這對陳先生不公平,並且會令陳先生需要重新面對訴訟的壓力,這些都是對陳先生的損害。Shocked案例中的第7點因素,不支持黃女士的申請。 15.回顧本案的歷史,本席已給予雙方充份機會準備審訊,黃女士不能缺席審前覆核聆訊和審訊而事後要求重審,這是浪費法庭的時間和資源。黃女士藉該傳票提出了申請,但又缺席本次聆訊,這是再一次的浪費法庭的時間和資源。Shocked案例中的第8點因素,不支持黃女士的申請。 結論 16.綜上所述,黃女士的申請完全欠缺理據,本席拒絕許可黃女士逾時提出該申請。該傳票須被撤銷,黃女士並須支付訟費予陳先生。
原告人(黃林秀): 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被告人(陳麗陽):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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