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23/2017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6 December 2018.
1. 第二被告人 胡經榮 及第四被告人 章倩汶 Elsa,與本案第一被告人、第三被告人及第五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於2017年4月27日由裁判法院轉介區域法院審理,其後於2017年8月29日,案中各名被告人透過代表律師全部表示否認全部控罪,法庭於是排期,2018年3月12日正式審訊,為期三十天,並同時將2018年2月12日定為審前覆核聆訊日期。2017年12月8日,第二被告人及第四被告人的事務律師正式致函法庭表示兩名被告人決定承認控罪。2018年1月4日,兩名被告人出庭正式答辯,分別承認第一項「串謀詐騙」罪及承認相關案情,法庭裁定兩名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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