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禮梅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54/2017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December 2018 before 楊振權 (Acting Chief Judge of the High Court), 潘兆初 (Justice of Appeal), 彭偉昌 (Justice of Appeal).
1. 2012年11月15日,申請人(周禮梅)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關員拘捕,並被發現她手拖著的一個黑色手提行李喼內有兩包共1.79公斤,內含800克海洛英的毒品。該批毒品的零售價約為160萬港元。
Legal issues: Retrial and costs upon quashing conviction after appeal
Outcome: The court ordered a retrial by a different judge; the applicant is to be remanded pending retrial; the respondent is to pay the applicant half of the costs of appeal, limited to fees for one counsel.
Cited by 5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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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54/2017 [2018] HKCA 9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重審及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5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7年第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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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審及上訴訟費判決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引言 1.2012年11月15日,申請人(周禮梅)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關員拘捕,並被發現她手拖著的一個黑色手提行李喼內有兩包共1.79公斤,內含800克海洛英的毒品。該批毒品的零售價約為160萬港元。 2.申請人被控非法販運“毒品”罪,並首次在高等法院受審。2014年2月25日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申請人提出上訴,但上訴被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再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 3.2017年2月16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並推翻有關定罪,但下令申請人要接受重審。 4.2017年7月28日,經重審後,申請人再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21年。 5.申請人不服並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2018年11月1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並撤銷針對她的定罪及判刑。 6.有關案件的背景事實及本庭的判決理由已在上述判案書內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7.答辯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E(1)條要求本庭將案件發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並根據原公訴書上的控罪及罪行詳情重審申請人。答辯方同時要求本庭下令還押申請人以等候重審安排。 8.申請人反對答辯方的重審申請,並同時要求答辯方支付上訴訟費。 9.本庭已有小心考慮案件的背景及雙方的陳述。 10.本庭應先指出針對申請人的控罪極為嚴重,而支持控罪的控方證據亦是強而有力的。如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她會面對的監禁刑期可以是超過20年。 11.申請人要面對第三次審訊及她已被扣押超過6年,而導致她面對的困擾都不足以說服本庭不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12.考慮到案件的背景、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及本庭裁定她上訴得直的基礎,本庭認為答辯人提出申請人應取得上訴訟費的一半,而訟費當中的大律師費用只限於一名大律師代表的建議是合理的。 13.本庭作出以下頒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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