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禮梅

Case No.CACC 254/2017[2018] HKCA 957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Dec 2018
Judge楊振權 (Acting Chief Judge of the High Court), 潘兆初 (Justice of Appeal), 彭偉昌 (Justice of Appeal)
Case Document
100%

CACC 254/2017

[2018] HKCA 9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重審及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25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7年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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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周禮梅(ZHOU LI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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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11月22日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12月4日
重審及上訴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8年12月21日

重審及上訴訟費判決書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引言

1.2012年11月15日,申請人(周禮梅)在香港國際機場被海關關員拘捕,並被發現她手拖著的一個黑色手提行李喼內有兩包共1.79公斤,內含800克海洛英的毒品。該批毒品的零售價約為160萬港元。

2.申請人被控非法販運“毒品”罪,並首次在高等法院受審。2014年2月25日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申請人提出上訴,但上訴被上訴法庭駁回。申請人再上訴至香港終審法院。

3.2017年2月16日,香港終審法院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並推翻有關定罪,但下令申請人要接受重審。

4.2017年7月28日,經重審後,申請人再被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21年。

5.申請人不服並提出定罪上訴許可申請。2018年11月15日,本庭頒下判案書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並撤銷針對她的定罪及判刑。

6.有關案件的背景事實及本庭的判決理由已在上述判案書內詳細列出,故不再贅述。

7.答辯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E(1)條要求本庭將案件發還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並根據原公訴書上的控罪及罪行詳情重審申請人。答辯方同時要求本庭下令還押申請人以等候重審安排。

8.申請人反對答辯方的重審申請,並同時要求答辯方支付上訴訟費。

9.本庭已有小心考慮案件的背景及雙方的陳述。

10.本庭應先指出針對申請人的控罪極為嚴重,而支持控罪的控方證據亦是強而有力的。如申請人被裁定罪名成立,她會面對的監禁刑期可以是超過20年。

11.申請人要面對第三次審訊及她已被扣押超過6年,而導致她面對的困擾都不足以說服本庭不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12.考慮到案件的背景、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據及本庭裁定她上訴得直的基礎,本庭認為答辯人提出申請人應取得上訴訟費的一半,而訟費當中的大律師費用只限於一名大律師代表的建議是合理的。

13.本庭作出以下頒令:

(一)   案件發還原訟法庭由另一位法官重審申請人;

(二)   申請人要繼續還押等候重審安排;

(三)   答辯人要支付給申請人上訴訟費的一半;及

(四)   上訴訟費當中的大律師費用只限於一名大律師代表。 

 

 
(楊振權) (潘兆初) (彭偉昌)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
申請人: 由梁淑莊律師事務所轉聘大律師黎家傑及大律師鄭愷晴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