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耀國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296/2019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8 August 2020.
1. 上訴人於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並於2019年9月10日被判處兩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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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96/2019 [2020] HKCA 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29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5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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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 費 判 決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於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並於2019年9月10日被判處兩年監禁。 2.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於2020年5月20日審理有關上訴許可申請後,拒絕就定罪上訴發出許可,但批准上訴人的判刑上訴許可;並在同日批准他的保釋申請[1]。 3.2020年7月15日,本庭經聆訊後,裁定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將兩年監禁改為判處讓上訴人可獲即時釋放的刑期。 4.上訴人現就以下項目,向本庭提出訟費申請:
5.同時,上訴人亦希望本庭發出需要兩名大律師處理本案的證明書。 6.就上訴人的訟費申請,答辯人明確表示並沒有任何特別理由可提出反對。然而,答辯人向本庭陳詞指針對本案的判刑上訴,理據極其簡單直接,亦沒有牽涉任何複雜的法律詮釋,故認為不需要兩名大律師處理[2]。 7.本案的背景及本庭就判刑上訴的判決理由詳見本庭於2020年7月30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3],在此不贅。 8.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成功獲得減刑,他應獲得相關的訟費,但本庭經考慮本案的背景、上訴理據及上訴得直的原因後,同意答辯人所指,本案並沒有必要由兩位大律師處理。 9.因此,本庭下令,上訴人可獲得上文第4段第(1)至第(4)項的訟費,但訟費當中的大律師費用,只限於由一名大律師代表。假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 上訴人:由林佩琼律師行轉聘李紹強資深大律師及劉日雄大律師代表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及盧耀國 [2020] HKCA 379 [2] 答辯人舉例指出,在下列兩案,上訴法庭亦只是批出一位大律師的訟費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周禮梅[2018]HKCA 957及HKSAR v Wong Hei-chit [2017] 1 HKLRD 928,第38段 [3]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盧耀國 [2020] HKCA 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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