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耀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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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並於2019年9月10日被判處兩年監禁。

Cited by 5 cases · Cites 3 cases

Case No.CACC 296/2019[2020] HKCA 72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8 Aug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296/2019

[2020] HKCA 7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296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5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盧耀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0年7月20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2020年8月3日
上訴人進一步書面陳詞日期:2020年8月13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2020年8月28日

訟 費 判 決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於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並於2019年9月10日被判處兩年監禁。

2.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黃崇厚於2020年5月20日審理有關上訴許可申請後,拒絕就定罪上訴發出許可,但批准上訴人的判刑上訴許可;並在同日批准他的保釋申請[1]

3.2020年7月15日,本庭經聆訊後,裁定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將兩年監禁改為判處讓上訴人可獲即時釋放的刑期。

4.上訴人現就以下項目,向本庭提出訟費申請:

(1)  就判刑上訴許可申請尋求法律意見的費用;

(2)  2020年5月20日就判刑部份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聆訊;

(3)  2020年5月20日的等候上訴保釋申請聆訊;及

(4)  2020年7月15日的判刑上訴聆訊。

5.同時,上訴人亦希望本庭發出需要兩名大律師處理本案的證明書。

6.就上訴人的訟費申請,答辯人明確表示並沒有任何特別理由可提出反對。然而,答辯人向本庭陳詞指針對本案的判刑上訴,理據極其簡單直接,亦沒有牽涉任何複雜的法律詮釋,故認為不需要兩名大律師處理[2]

7.本案的背景及本庭就判刑上訴的判決理由詳見本庭於2020年7月30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3],在此不贅。

8.上訴人的判刑上訴得直,成功獲得減刑,他應獲得相關的訟費,但本庭經考慮本案的背景、上訴理據及上訴得直的原因後,同意答辯人所指,本案並沒有必要由兩位大律師處理。

9.因此,本庭下令,上訴人可獲得上文第4段第(1)至第(4)項的訟費,但訟費當中的大律師費用,只限於由一名大律師代表。假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處理。

(彭偉昌) (彭寶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代表

上訴人:由林佩琼律師行轉聘李紹強資深大律師及劉日雄大律師代表



[1] 香港特別行政區及盧耀國 [2020] HKCA 379

[2] 答辯人舉例指出,在下列兩案,上訴法庭亦只是批出一位大律師的訟費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周禮梅[2018]HKCA 957及HKSAR v Wong Hei-chit [2017] 1 HKLRD 928,第38段

[3]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盧耀國 [2020] HKCA 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