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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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X是三項控罪的受害人,她與被告曾是情侶,第一項罪行期間已分手,被告要求她付錢給他,否則會將她的裸照發布。X就此罪行報警,警方拘捕被告。一段日子後,被告在X面前出現,向X施襲及要求銷案,此為第二及三項罪行。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47/2018[2018] HKDC 16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6 Nov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47/2018

[2018] HKDC 16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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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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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18年11月26日上午10時29分
出席人士: 馮尚潔女士,為外聘主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舶港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C.K. Mok & Co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1]勒索罪 (Blackmail)
[2]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3]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Doing an act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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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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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三項控罪罪成:

(1)勒索罪(第一項控罪);

(2)普通襲擊(第二項控罪);

(3)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第三項控罪)。

控方案情大綱

2.X是三項控罪的受害人,她與被告曾是情侶,第一項罪行期間已分手,被告要求她付錢給他,否則會將她的裸照發布。X就此罪行報警,警方拘捕被告。一段日子後,被告在X面前出現,向X施襲及要求銷案,此為第二及三項罪行。

控方確立的案情

3.X與被告是中學同學,中學畢業後沒有聯絡,亦各自結婚。7/2013在一次中學同學聚會中重遇,演變成私下交往,12/2013開始婚外情,常去酒店幽會,甚至按月租下套房見面。12/2014至3/2015某日幽會期間,被告在X不知情下以手機拍攝了一張X的裸照。

4.X與被告的關係良好期間,曾考慮過各自與其現任離婚,日後二人結成夫婦。可是X與被告不時互相猜忌是否真有誠意?還是各自與其現任難捨難離?這不安情緒令二人的關係轉差,每況愈下。

5.8/2015,X打算終止這段婚外情,但被告卻不願意,經常就此與X爭拗和糾。在二人的WhatsApp訊息中不時出現一些被告恐嚇X的說話,其中最令X驚恐的是被告傳送過來的一張在酒店幽會時偷影X的裸照。她於是去葵涌警署報案,但沒有正式落案。

6.8/12/2016,X堅決與被告正式分手,結束二人的情侶關係。雖然他與X仍保持WhatsApp對話,但是雙方的訊息大部份充滿敵意。

7.19/2/2017,被告在自己的facebook帳戶與一名模型買家洽談一宗交易,被告可望賺取港幣2,000元。可是該帳戶突被封鎖,在失聯下隨時交易告吹,他認定是由於X向facebook管理人投訴他使用他人的頭像放在facebook所致,被告在WhatsApp恐嚇X,若不交出港幣2,000元給他,他會在facebook發布X的裸照,意圖使X受驚而付款,這是X第二次見到該相片。

8.24/2/2017,X與女同事在荔景工作,被告一直跟著她們,引致X須在荔景地鐵站的警崗報警。

9.在其後的日子裡,被告繼續滋擾X,包括經常到她工作地點等她午休或放工,她須留在辦公室午膳,放工要叫車暗中接走。

10.5/2017,她找律師聽取意見。27/7/2017,律師陪她去報警,指稱被告用該相片恐嚇勒索她。

11.19/9/2017,警察拘捕及警誡被告,他自願回應:“我影佢裸照係同佢玩下咋嘛,一向都咁同佢玩㗎,仲有我唔係要勒索佢,只係因為佢係facebook 檢舉我,搞到封咗我account,賣唔到模型車,叫佢賠返二千蚊我嘅損失。”

12.同日,他自願錄取一份警誡會面文字記錄,他的說法包括:

(1)該相片是他趁X去廁所時偷影,不知X知不知他用手機拍下這相片,但當時X沒有要求他刪除該相片,所以他以為X同意拍下該相片;

(2)在2/2017當X投訴他勒索時,他便將該相片刪除,沒有存底或備份,他手頭上沒有X的任何裸照;

(3)他沒有將X的裸照傳送或上載到任何人或網頁。

13.19/9/2017,他自願錄取一份有關19/2/2017涉嫌勒索X的案件之警誡會面文字記錄,他的說法包括:

(1) X在facebook檢舉他用他人的人像相片,令他的facebook帳戶給封鎖了;

(2)該帳戶是他專門用來賣模型車的;

(3)X令他賣不成模型車,所以他要X賠償港幣2,000元生意損失;

(4)他有些生氣,於是將該張裸照傳送給X,無心勒索X;

(5)他在2/2017已將該張裸照刪除。

14.18/12/2017約1600時,被告來到X工作地點樓下的停車場找X,X正在吸煙,被告以命令式語氣說:“你知唔知你搞到我要每個月返差館一次,你依家可以自行去銷案,你唔銷案,我就可以反告返你。”二人交談期間,被告扯她的頭髮,使她失重心跌在被告身前,被告伸前一雙手臂夾住她兩邊近頸部位置,她把頭縮低及呼叫救命,有一位保安員(即第二證人曾頌安)從崗位聽到一把女聲多次呼救便跑了約一分鐘過來看看,被告已離開現場,曾頌安行到X面前,問X何事,X說被打,曾頌安見無人在附近及她已沒事,於是返回崗位。她接著打WhatsApp Call給律師投訴被告剛才扯她的頭髮和要求她銷案,錄音記錄的語調反映她當時驚惶不定。該停車場裝置的閉路電視拍到被告似是將手伸到X的頭部,但畫面質量不高。

15.同日1819時,X在醫院驗傷,投訴被襲,她的頸部沒有傷痕,出院時獲發止痛藥。

16.16-17/1/2018,被告自願錄取一份有關拘捕他於18/12/2017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之警誡會面文字記錄,他的說法是當時確有見過X,但沒有叫她銷案或襲擊她。

裁決的基礎

17.19/2/2017,被告在WhatsApp恐嚇X,若不交出港幣2,000元給他,他會在facebook發布X的裸照,意圖使X受驚而付款,第一項控罪罪成。

18.18/12/2017,被告在停車場扯X的頭髮和用前臂夾X近頸部位置,沒有造成明顯傷勢,性質是普通毆打,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普通毆打罪,在此基礎上,被告就第二項控罪罪成。

19.同日同地,他以命令式口吻要求X銷案,否則會反告她,他的態度是認真的。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水平證明第三項控罪(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被告罪成。

求情

20.被告現年42歲,沒有刑事定罪記錄,現已離婚,前妻照顧十歲兒子。直至背景報告索取的一刻,他對X仍然癡纏,背景報告展示一封2018年6月14日被告寫給X的情信,依然憧景未來在一起的幸福生活。

量刑考慮

21.陳大律師呈交兩宗案例。第一宗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區仲衡(第三被告人)DCCC 522 & 562/2016(合併),案中D3與X串通,致電X的表姐,假裝X被D3狹持要求還債港幣6,000元,表姐問D3若不還錢會有何後果,D3說收不到錢便會“一日捅[X]一刀”。審訊後,法官認為D3並非說笑,但也非真的是傷害X,只是在表姐問及下,一時想出這樣的回應,目的為要表姐著急而付款,D3並不是一早和其他人設計勒索。法官判D3入獄9個月。

22.第二宗案例是HKSAR v Chan Jane (D1) DCCC 30/2017,案中D1承認第二及四項控罪。第二項控罪指她使用一些虛假的單據詐騙The International Social Service Hong Kong Branch(“ISS”),導致ISS向D1作為代理人發放租金津貼和水電津貼給一批尋求政治庇護的申請人。第四項控罪指D1妨礙司法公正,D1來到一名朱女士的住所,建議對方向ISS誐稱是業主,有分租該住所的一部份給相關D1手上文件的一批尋求政治庇護的申請人,朱女士即時拒絕了D1。法官就第四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是9個月。

本案判刑

23.19/2/2017,被告以一張舊時偷拍X的裸照向X勒索港幣2,000元,X若不付錢便讓該裸照在網上發布給其他人看;然而 X沒有付款,被告也沒有跟進。本席理解X與被告有不少互相認識的中學同學,若發布該裸照將令X極之難堪。本席以12個月作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

24.18/12/2017,被告在停車場要求X銷案,否則會反告她,期間更扯X的頭髮和用前臂夾X近頸部位置,X沒有受到影響,沒有去銷案。本席以2個月作為第二項控罪(普通襲擊)的量刑基準,以9個月作為第三項控罪的量刑基準。

25.被告沒有減刑因素,本席考慮過總刑期原則後,作出以下頒令:

(1)第一項控罪是12個月監禁;

(2)第二項控罪是2個月,與其他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3)第三項控罪是9個月監禁,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

26.總刑期是21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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