龐征云及另一人 對 Chow Chun Kit(周俊傑)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Estate of Chow Wing Cheuk(周榮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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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一份2017年9月14日的判詞,本席裁定周先生藐視法庭的指控成立,他違反了「2012年的保證」,將屬於他父親遺產內的股票出售。今天是一個量刑的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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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251/2016 [2019] HKCFI 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編號2016年第2251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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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判案書 1.根據一份2017年9月14日的判詞,本席裁定周先生藐視法庭的指控成立,他違反了「2012年的保證」,將屬於他父親遺產內的股票出售。今天是一個量刑的聆訊。 2.這案件花了一段時間才來到本庭量刑,原因是本席原先認為,如果能夠證明變賣股票的金錢仍然留在產業當中,是一個強而有力的減刑因素,同時,如果將量刑的聆訊押後至原案件審訊後才聆訊,就可以避免兩個法庭對事實方面有互相抵觸的裁定,但是原告人方面並不同意將本聆訊押後至原案件審訊後,所以將本聆訊恢復。 3.原案件將於2019年4月審訊,到時會決定周寶阮小姐是否周先生父親的女兒,同時法庭亦需要考慮產業究竟有多大,是否足以應付根據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而提出的申請。 量刑的法律原則 4.本席在Bruno Arboit v Koo Siu Ying and Ling Meng Chu Pearl [2016] 3 HKLRD 154, 第2至8段,已經詳細列出法庭在量刑時考慮的因素。首先,當然要確認,藐視法庭是嚴重的行為:
Incorporated Owners of Long Mansion v Good Choice Industrial Ltd, HCMP 2138/2013, 2016年12月16日,歐陽桂如法官,第2段。 5.如果是蓄意及嚴重地違反一個禁制令、或相類似的向法庭提出的保證,法庭是應該判即時監禁,而刑期會以月,而不是星期計算,見A O Smith Holdings (Barbados) SRL v Zhang Dacheng,HCMP 1132/2011, 2012年6月1日,區慶祥法官,第61段。 6.在該案中,被告人違反了一個禁制令,將公司的股份轉入他的女兒名下,區法官量刑時是以監禁為起點的。由於沒有有效的減刑因素,因此他將被告判決3個月的刑罰。 7.在Hyundai Merchant Marine Limited v Ma Chun Kit [2018] HKCFI 1328, 2018年2月9日一案,陳健強法官將被告人判決4個月監禁,原因是他在一段4個月的時間內,將為數2,300,000元的金錢處置,違反禁制令,而未能提供任何可接受的解釋。 相關背景 8.本案中,周先生違反「2012年的保證」的原因是因為他錯誤理解相關的條款。本席無意低貶任何人,不過他其後所接受的法律意見,及在上一堂總聆訊中,法律方面的陳詞是錯誤的,那即是說周先生向法庭的道歉便遲了。 9.周先生違反「2012年的保證」是怎樣發現的?其實是因為他自己在售賣股票之後,自動向原告人披露的。今天本席被告知,相關股票出售的紀錄,其實在本交付羈押申請發出前,已經向原告人披露,所以在本交付羈押令申請的總聆訊時,原告人並沒有質疑出售股票所得的金額,原告人方面亦承認收過那些售賣股票的紀錄。 10.本席將疑點的利益歸於周先生,裁定他違反「2012年的保證」並非蓄意。雖然如此,這一個違反的行為使到產業的狀況,由股票變成現金,這樣對原告人方面,如果勝訴,可能造成負面影響。 11.「2013年的保證」發出之後,周先生按此將售賣股票的現金及產業原有的現金,用作支付產業的債項。本席認為如果周先生可以顯示出售賣股票的價款,原封不動或者按「2013年的保證」而支出的話,法庭便毋須將他判處監禁。 12.周先生提供了一份cash flow summary,解釋他為產業收到的金錢及各項支出,他嘗試尋找文件支持該些支出。 13.其一,他嘗試向星展銀行取回2013年以來的銀行單據。文件顯示,最早他曾在2018年1月22日提出相似的要求,直至2018年12月3日,星展銀行明顯地知道周先生需要這些銀行月結單去應付法庭的聆訊,但是難以置信地,星展銀行用了大概十一個月的時間,仍然聲稱無法取回相關的銀行月結單。這些周先生要求取得的月結單,全部屬於銀行在七年之內應該保存的紀錄,星展銀行沒有提供任何解釋,為何這些月結單如今找不到。因此,沒有提供這些銀行月結單為證據,錯不在周先生。 14.相關的違反保證行為,不是因為違反文件披露的命令,但是周先生未能提供銀行月結單,對原告人是有影響的,因為原告人沒有辦法確認cash flow summary的支出究竟是否正確,及客觀地評估產業的價值。 15.第二方面,周先生因此轉而尋求支持支出的文件,cash flow summary顯示,該些支出全部由2013年10月開始。周先生未能提供一些基礎文件,例如發票、收據,去證明他支出cash flow summary的各項。據周先生稱,原先的文件(384包裹)保存於內地一間公司的倉庫,但是如今該些文件已經遺失了,周先生的說法得到一間負責保存文件的會計師行所發出的道歉信證明。本席接受該解釋。 16.於是周先生轉向產業的債權人,要求確認收到的債項付款是多少。周先生成功地向絕大部分的不同債權人取得確認書,證明他如何支出九百多萬元的產業抵債,只有約230,000元的債項是沒有這些債權人的確認書,而這個金額佔總支出少於2.5 %。 17.根據cash flow summary,產業目前的凈值是435,021元,這個金額與星展銀行於2018年5月17日發出的客戶結餘查詢相應,亦同時跟周先生在HCMP 445/2015的第五份誓章(日期為2017年4月5日)吻合。 18.Cash flow summary由周先生所能取得的最佳的第二重證據支持,由於周先生沒有經過盤問的程序,本席難以單憑cash flow summary去決定當中所列的支出是否正確、可信。而事實上,本席亦不應該代替在總案件中負責審訊的法官作決定,就著本量刑的聆訊而言,本席只能夠說,該cash flow summary看來是可信的。 其他方面的證據 19.周先生提供了一些各類人士,包括家人、朋友的求情信,不過在涉及本類保證的案件中,這些求情信,或周先生平常一般的好行為,對於量刑是沒有作用的。 20.周先生年約36歲,與他的母親居住,要照顧他的媽媽,據劉大律師今天向法庭報告,周先生剛開始一份新的工作,但是未曾有收入。 適當的刑期 21.違反保證將產業處置,正確的起點應該是判處監禁,由於涉及的金額龐大,正確的量刑應該是3個月刑期。不過考慮了所有的證據後,本席認為周先生犯的是一個技術性的違反保證,本席看不見有不誠實的成份,亦沒有周先生從中取利的成份。他用了真誠的行為去將藐視法庭帶來的後果減低,但不幸地,他不能取回支持性的文件或銀行月結單,而這件事是在他控制以外。由於本案特殊,本席不打算判周先生監禁,我認為比較適合的做法是判決罰款。 22.本席亦考慮到周先生藐視法庭的行為,全因他是產業的遺產承辦人,而不是個人身分,因此,任何的罰款應該由產業負責,我認為一個合適的罰款應該是50,000元。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23.訟費隨訴訟結果,由被告人負責,問題是究竟應該用甚麼基準。本席毫無疑問地認為是由被告方違反承諾引起本訴訟的,上一次的聆訊是他錯誤地沒有承認責任而引起,今次的量刑聆訊亦整體是由被告人去提供資料,讓法庭考慮他的狀況,再決定量刑。本席認為雖然原告人沒有盤問被告方,亦沒有一些不合適或者欺壓性的行為,但是在這一類藐視法庭的聆訊當中,原告人亦是被牽連需要採取行動。考慮整體情況下,本席認為被告人仍然應該以對評基準方式支付訟費。 24.本席審閱原告人提供給法庭的訟費陳述書,原則上,兩名主理的律師以2018年的律師每小時收費標準來編寫這份訟費陳述書是原則上錯誤,他們應以2017年或以前的收費為準。本案毫無難度,事實方面亦非常簡單,因此由莊律師去處理是適合的。而至於大律師方面,本席亦考慮是應該找相應地年資較低的律師去處理,雖然法庭非常多謝黃大律師對法庭的幫助。 25.考慮了整體的訟費,本席認為大律師的收費應定為110,000 元;律師的收費,本席定為120,000 元,從資產方面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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