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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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440 / 2016 [2023] HKFC 4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1444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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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交付羈押 ) -------------------------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判決債務人)為“女方”,答辯人(判決債權人)為“男方”。 背景 2.男方現年70歲,是國內居民。女方現年65歲。女方現領綜援。在2014年12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這段婚姻並沒有子女。在2016年11月,女方以一年分居及同意在本案下提出離婚呈請。在呈請書中,女方並沒有提出任何附屬濟助要求。在2016年11月,男方將表格4存檔,表示同意離婚。在2017年2月,男方將表格25存檔,要求整筆付款令。在2017年3月2日,司法常務官發出證明書,信納女方已充份證明呈請書之內容,有權取得暫准離婚令。在2017年6月13日。法庭頒出暫准離婚令。在2017年6月13日,男方以傳票申請許可逾期提出抗辯,又在同日提交抗辯書,提出訴訟雙方在2016年9月才分居的說法。同時,男方要求女方付男方¥50萬作為女方要求離婚之賠償。在2017年9月1日,應男方之申請,法庭頒令許可男方撤回2017年6月13日傳票申請。應男方在2017年9月1日提出申請,在2017年9月12日,法庭頒發命令,禁止女方將在香港境內價值達¥300,000的任何資產移離香港。在2017年10月10日,女方以誓章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撤銷2017年9月12日的禁制令。在其在誓章,女方說名下在香港境內和境外的資產均超過¥300,000,她也沒有債務。2017年11月24日,女方將表格25存檔,提出各項附屬濟助要求。在2017年11月27日,經女方向法庭承諾不會把她在香港境內價值達¥300,000的任何資產移離香港,法庭頒令撤銷2017年9月12日的禁制令。在2018年9月3日,法庭頒令將訴訟雙方的附屬濟助要求,排期在2019年2月14日進行審訊。 3.經審訊後,在2019年3月28日,本席頒下判案書,並頒令︰-
4.在2019年9月5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5.但女方並沒有按2019年3月28日之判令付分文給男方。在2019年10月9日,男方向女方發出判決傳票。在2020年6月24日女方將自願破產呈請書存檔(HCB 4353/2020案)。在2020年12月15日,高等法院聆案官黎達祥頒令許可女方撤回上述破產呈請。在2021年1月15日法庭舉行了男方向女方作出提問之聆訊。經法庭許可,在2021年7月21日,男方向女方發出交付覊押傳票。在2022年2月10日,本席頒令將交付覊押傳票排期在2022年3月14日進行審訊。基於司法機構在2022年3月4日宣布,因應最新公共衛生情況和相關發展,所有原已排期於2022年3月7日至4月11日於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將一般延期進行。在2022年3月14日,本席頒令原定於2022年3月14日之審訊取消,並押後至2022年10月7日。由2021年8月起,女方先後作出了5次法律援助申請,但都被拒絕。在2022年9月8日,女方來信法庭,說正就法律援助署拒絕她的法援申請進行上訴,高等法院聆案官會在2022年11月24日就她的法援上訴申請進行聆訊。在2022年8月16日,本席頒令將男方交付覊押申請之審訊再押後至2023年2月6日舉行。 女方的案情 6.女方說︰
7.此外,女方又說︰
男方的案情 8.男方說,女方有經濟能力按2019年3月28日之判令付男方判決款額¥188,275,但女方並沒有這樣做。男方說︰-
9.原訟法庭歐陽桂如法官在CMA CGM v. NG CHIP CHOI MAURIC (無彙報案例HCMP 2988/2014、判案書日期2015年3月12日)就藐視法庭罪有以下之解說︰
本席的看法 10.女方多次提及她有精神病,尚在政府精神科覆診。按在庭上之觀察,又從女方提交之陳詞的內容作考慮,本席認為不論在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康方面,女方都有能力在本法律程序中親自行事。 11.至今,女方仍沒有按2019年3月28日之判決付分文給男方。毫無疑問,女方違反了法庭在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命令。 12.就女方是否有經濟能力按2019年3月28日之判令付款 ,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13.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毫無疑問女方有經濟能力支付2019年3月28日之判決款額。 14.本席並不接受女方所說男方騙女方 ¥145,000的說法[6]。又在判決書,本席已將女方轉賬 $162,000給男方一事加以考慮[7]。有關女方說男方欠女方借款 ¥80,000,男方否認。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不接受女方所說,男方騙女方 ¥145,000,又欠女方 ¥80,000,以上兩者足以支付判決款項,所以法庭應撤銷交付羈押傳票的說法。 15.就違反命令的意圖方面,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女方違反2019年3月28日之命令絕非隨意、無意或者意外的行為。 16.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裁定男方已成功地證明至無合理疑點的標準女方公然違反了2019年3月28日的命令,應該因着她藐視法庭的命令而受到懲罰。 17.在判刑之前,本席會聽取女方的求情理由。 (法官聆聽求情理由) 18.法庭的命令是必須遵行的,如果有人刻意違反法庭的命令,通常的刑罰就是判監。一般來說,雖然判監是最後的對策,但法庭須作出判刑,以顯示一個人不應該蓄意違反法庭的命令。在量刑的時候,本席考慮了Chan Wai Tak v Chiu Kwok Kuen (無彙報案例 HCMP 899/2010、判案書日期2011年2月2日、鍾安德法官之判決); A O Smith Holdings (Barbados) SRL v Zhang Da Cheng (無彙報案例HCMP 1132/2011、判案書日期2012年6月1日、區慶祥法官之判決); Arboit v Koo Siu Ying (No 2) [2016] 3 HKLRD 154; Law Lai Lan v Tamang Prem Chandr [2018] HKCFI 536第40段等判決其中所提及之法律原則。本席也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在此不再重複,亦聽取了女方求情理由。 19.經小心考慮整體的情況後,本席認為法庭不應該再寬大處理,一個短期的監禁是適切的,所以本席現命令女方須就上述藐視法庭罪被交付監獄,並由入獄當天起計監禁8個星期。本席又命令如女方遵守以下條件,即︰清付給男方所有按2019年3月28日之判決款額¥188,275或相等之港元,並將這筆款項繳存法院,則本命令不予執行。 20.本席頒令女方須支付交付羈押傳票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葉 對 陳
荃灣富麗花園業主立案法團 對 張世德所經營香港仔一品魚蛋王及另四人
Cma Cgm 對 Ng Chip Choi Maurice
Ckc v. Shth
譚 對 林
蘇 對 林
陳 對 吳
黃 對 林
蘇 對 陳
邱 對 李
Cartier International Ag and Others v. Dynasty Jewelry (Hong Kong) Ltd and Others
李 對 張
龐征云及另一人 對 Chow Chun Kit(周俊傑)the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Estate of Chow Wing Cheuk(周榮灼)
Lyy v. Wyw
Chan Ka Ho Abraham v. Tung Yin Ling Cora and Another
Alan Chung Wah Tang and Another v. Lee Siu Fong and Another
Zqa and Others v. Scc and Another
Ge Transportation (Shenyang) Co Ltd v. Lu Jinxiang
Effiscient Ltd v. Edward Eugene Lehman
祥華邨業主立案法團 對 谷翠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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