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對 徐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4440/2016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April 2023 before 彭家光 (District Court Judge).
Contempt of court – civil contempt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judgment debt – committal – ability to pay – sentencing – Petitioner failed to pay judgment debt of HK$188,275 awarded in divorce proceedings – Court found Petitioner had economic capacity to pay despite claims of mental illness and lack of funds – Contempt proven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 Sentence of 8 weeks imprisonment suspended if payment made – Petitioner ordered to pay costs of committal summons.
Legal issues: Liability for Contempt of Court · Sentencing for Contempt
Outcome: Contempt of court found; 8 weeks imprisonment suspended upon payment of judgment debt and costs.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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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4440 / 2016 [2023] HKFC 4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6年第1444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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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交付羈押 ) ------------------------- 1.本席在下文稱呈請人(判決債務人)為“女方”,答辯人(判決債權人)為“男方”。 背景 2.男方現年70歲,是國內居民。女方現年65歲。女方現領綜援。在2014年12月,訴訟雙方在香港結婚。這段婚姻並沒有子女。在2016年11月,女方以一年分居及同意在本案下提出離婚呈請。在呈請書中,女方並沒有提出任何附屬濟助要求。在2016年11月,男方將表格4存檔,表示同意離婚。在2017年2月,男方將表格25存檔,要求整筆付款令。在2017年3月2日,司法常務官發出證明書,信納女方已充份證明呈請書之內容,有權取得暫准離婚令。在2017年6月13日。法庭頒出暫准離婚令。在2017年6月13日,男方以傳票申請許可逾期提出抗辯,又在同日提交抗辯書,提出訴訟雙方在2016年9月才分居的說法。同時,男方要求女方付男方¥50萬作為女方要求離婚之賠償。在2017年9月1日,應男方之申請,法庭頒令許可男方撤回2017年6月13日傳票申請。應男方在2017年9月1日提出申請,在2017年9月12日,法庭頒發命令,禁止女方將在香港境內價值達¥300,000的任何資產移離香港。在2017年10月10日,女方以誓章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撤銷2017年9月12日的禁制令。在其在誓章,女方說名下在香港境內和境外的資產均超過¥300,000,她也沒有債務。2017年11月24日,女方將表格25存檔,提出各項附屬濟助要求。在2017年11月27日,經女方向法庭承諾不會把她在香港境內價值達¥300,000的任何資產移離香港,法庭頒令撤銷2017年9月12日的禁制令。在2018年9月3日,法庭頒令將訴訟雙方的附屬濟助要求,排期在2019年2月14日進行審訊。 3.經審訊後,在2019年3月28日,本席頒下判案書,並頒令︰-
4.在2019年9月5日,法庭頒下絕對離婚令。 5.但女方並沒有按2019年3月28日之判令付分文給男方。在2019年10月9日,男方向女方發出判決傳票。在2020年6月24日女方將自願破產呈請書存檔(HCB 4353/2020案)。在2020年12月15日,高等法院聆案官黎達祥頒令許可女方撤回上述破產呈請。在2021年1月15日法庭舉行了男方向女方作出提問之聆訊。經法庭許可,在2021年7月21日,男方向女方發出交付覊押傳票。在2022年2月10日,本席頒令將交付覊押傳票排期在2022年3月14日進行審訊。基於司法機構在2022年3月4日宣布,因應最新公共衛生情況和相關發展,所有原已排期於2022年3月7日至4月11日於法院和審裁處的聆訊將一般延期進行。在2022年3月14日,本席頒令原定於2022年3月14日之審訊取消,並押後至2022年10月7日。由2021年8月起,女方先後作出了5次法律援助申請,但都被拒絕。在2022年9月8日,女方來信法庭,說正就法律援助署拒絕她的法援申請進行上訴,高等法院聆案官會在2022年11月24日就她的法援上訴申請進行聆訊。在2022年8月16日,本席頒令將男方交付覊押申請之審訊再押後至2023年2月6日舉行。 女方的案情 6.女方說︰
7.此外,女方又說︰
男方的案情 8.男方說,女方有經濟能力按2019年3月28日之判令付男方判決款額¥188,275,但女方並沒有這樣做。男方說︰-
9.原訟法庭歐陽桂如法官在CMA CGM v. NG CHIP CHOI MAURIC (無彙報案例HCMP 2988/2014、判案書日期2015年3月12日)就藐視法庭罪有以下之解說︰
本席的看法 10.女方多次提及她有精神病,尚在政府精神科覆診。按在庭上之觀察,又從女方提交之陳詞的內容作考慮,本席認為不論在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康方面,女方都有能力在本法律程序中親自行事。 11.至今,女方仍沒有按2019年3月28日之判決付分文給男方。毫無疑問,女方違反了法庭在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命令。 12.就女方是否有經濟能力按2019年3月28日之判令付款 ,本席有以下之考慮︰-
13.經小心考慮全部證據後,本席認為毫無疑問女方有經濟能力支付2019年3月28日之判決款額。 14.本席並不接受女方所說男方騙女方 ¥145,000的說法[6]。又在判決書,本席已將女方轉賬 $162,000給男方一事加以考慮[7]。有關女方說男方欠女方借款 ¥80,000,男方否認。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不接受女方所說,男方騙女方 ¥145,000,又欠女方 ¥80,000,以上兩者足以支付判決款項,所以法庭應撤銷交付羈押傳票的說法。 15.就違反命令的意圖方面,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認為女方違反2019年3月28日之命令絕非隨意、無意或者意外的行為。 16.經小心考慮以上各點後,本席裁定男方已成功地證明至無合理疑點的標準女方公然違反了2019年3月28日的命令,應該因着她藐視法庭的命令而受到懲罰。 17.在判刑之前,本席會聽取女方的求情理由。 (法官聆聽求情理由) 18.法庭的命令是必須遵行的,如果有人刻意違反法庭的命令,通常的刑罰就是判監。一般來說,雖然判監是最後的對策,但法庭須作出判刑,以顯示一個人不應該蓄意違反法庭的命令。在量刑的時候,本席考慮了Chan Wai Tak v Chiu Kwok Kuen (無彙報案例 HCMP 899/2010、判案書日期2011年2月2日、鍾安德法官之判決); A O Smith Holdings (Barbados) SRL v Zhang Da Cheng (無彙報案例HCMP 1132/2011、判案書日期2012年6月1日、區慶祥法官之判決); Arboit v Koo Siu Ying (No 2) [2016] 3 HKLRD 154; Law Lai Lan v Tamang Prem Chandr [2018] HKCFI 536第40段等判決其中所提及之法律原則。本席也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在此不再重複,亦聽取了女方求情理由。 19.經小心考慮整體的情況後,本席認為法庭不應該再寬大處理,一個短期的監禁是適切的,所以本席現命令女方須就上述藐視法庭罪被交付監獄,並由入獄當天起計監禁8個星期。本席又命令如女方遵守以下條件,即︰清付給男方所有按2019年3月28日之判決款額¥188,275或相等之港元,並將這筆款項繳存法院,則本命令不予執行。 20.本席頒令女方須支付交付羈押傳票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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