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冬庭 對 香港社會福利署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214/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April 2019.

1. 本庭在2019年2月11日頒發判案書,撤銷申請人的上訴,及命令申請人支付建議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包括在上訴中提交新證據的申請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CACV 214/2018[2019] HKCA 329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03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14/2018

[2019] HKCA 3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214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72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梅冬庭  
   
建議答辯人 香港社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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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書日期: 2019年4月3日

判 決 書
(訟 費 評 定)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19年2月11日頒發判案書,撤銷申請人的上訴,及命令申請人支付建議答辯人本上訴的訟費,包括在上訴中提交新證據的申請的訟費,金額循簡易程序評估。

2.建議答辯人根據法庭的指示,在2019年2月25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申請人在2019年3月8日提交了陳述書,表示不懂得釐計訟費,及尊重法庭釐定的結果。

3.本庭考慮了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陳述書,亦考慮到上訴涉及的議題及文件不太複雜,與原審時沒有重大分別,提交新證據的申請也不困難,認為50,000元是合適的訟費金額。因此,本庭把申請人按2019年2月11日命令須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評定為50,000元。

 
 

(關淑馨) (袁家寧) (朱芬齡)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副庭長 上訴法庭法官 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朱志欣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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