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銘賢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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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名被告面對兩項串謀詐騙罪,而第一被告另外面對一項藏有兩種毒品及一項管有吸毒器具的罪名。第四被告不承認第二項控罪。四名被告被判第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而第一至到第三被告亦被判第二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第四被告就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第一被告亦被判第三及第四項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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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9/2018 [2019] HKDC 3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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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四名被告面對兩項串謀詐騙罪,而第一被告另外面對一項藏有兩種毒品及一項管有吸毒器具的罪名。第四被告不承認第二項控罪。四名被告被判第一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而第一至到第三被告亦被判第二項串謀詐騙罪罪名成立。第四被告就第二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第一被告亦被判第三及第四項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第一項控罪 2.2017年10月所發生的九宗涉及偽造主題公園門票(涉案金額$8,300元)的罪行。2018年10月29日至31日期間,控方第一至第九證人在Facebook(面書)或名為 “Carousell” 的網上拍賣市場看見海洋公園或迪士尼樂園的入場門票有售,售價為每張港幣$200元至港幣$500元不等。控方第一至第九證人最後購買共26張海洋公園門票及6張迪士尼樂園門票。事後發現全部都是偽造的,損失一共港幣$8,300元。 3.控方第六證人發現所購買的門票是偽造後,便相約第二被告會面。2017年11月4日凌晨時分,警方及控方第六證人到達會面地點。控方第六證人認出第二被告是售賣偽造海洋公園門票的人。警方於是拘捕第二被告。 4.其後,第二被告於警誡會面中表示該些偽造門票是第三被告給她的。第三被告與他的女朋友「可兒」(即第四被告)住在旺角基隆街7號1樓(單位)第二被告的隔壁。第二被告知道第三被告用他本人的流動電話及打印機列印這些門票。由於第三被告為第二被告支付租金,第二被告便替第三被告帶這些偽造門票給控方第六證人。第二被告收取控方第六證人港幣$400元,再轉交第三被告。 5.稍後警察搜查涉案單位,於同日晚上11時16分,警方看見第四被告離開單位。警方表露身分,由第四被告打開單位內C3室的房門,發現第一及第三被告在內。 6.警方搜查C3室,撿取兩部手提電腦、一部彩色打印機、5張載有看來是迪士尼樂園入場門票圖像的A4大小紙張,還有顯示號碼5245 3165的手提電話智能卡套。 7.其中一部手提電腦顯示屏當時顯示一些影像,看似是迪士尼樂園入場票的正面及背面。這影像和第二被告在2017年10月30日向控方第九證人出售的4張門票上所印的圖像相似。另外,智能卡號碼5245 3165就是用來與控方第一至第五、第七及第九證人聯絡的號碼。 8.其後,警方拘捕第一、第三及第四被告。警方在C3室內發現的兩部手提電腦上套取到第一被告的指紋。控方第五、第十二及第九證人明確認出第二被告是出售偽造門票的人。 9.涉案單位業主表示自2017年7月起出租涉案的A1單位給第四被告。2017年10月,業主發現C3室的房門鎖上,從第四被告得知是第四被告的朋友(一名男子及一名女子)佔用C3室。 10.警方其後亦發現中銀銀行賬戶012-586-0-0159XX-X的唯一授權簽署人是第四被告。控方第七證人曾被吩咐存款入這銀行帳戶。 11.2017年11月5日,全部被告獲保釋外出。 第二項控罪 12.2017年11月所發生的七宗偽造47張CSL/1010禮券,面值$254,000元。2017年11月20日至24日期間,控方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八及第六十四證人分別被騙購買49張在Carousell旋轉拍賣及一個討論平台上放售據稱是CSL/1010禮券或被騙接受這些禮券作為付款。其中一些出售的禮券據稱面值高達港幣$7,500元。上述49張禮券中,有47張(據稱總面值是港幣$254,000元)被發現是偽造的。控方第二十一至第二十八及第六十四證人蒙受損失總共為港幣$138,880元。 13.2017年11月28日警方突擊搜查涉案單位的A1室及C3室。當時第一及第二被告在C3室內,第三及第四被告則在A1室內。 14.警方在C3室內發現以下物品:
15.政府化驗師證實涉案毒品(即前述第14段第6及第7段所述的毒品)的性質和重量。上述12張禮券中,只有一張是真的。上述手提電腦證實是控方第二十一證人賣給第一被告。 16.第一被告被拘捕後,在警誡下表示他租用C3室,房間內的一切均屬於他所有。 17.警方亦搜查A1室,發現一枚據稱是「香港移動通訊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CSL印章)、2張印有看似是香港迪士尼樂園及海洋公園門票及餐飲券圖像的紙張,以及多個手提電話智能卡套,其中一個印有號碼是5970 0002(即其中一個賣家在前述Carousell旋轉拍賣留下的聯絡電話)。 18.法證檢查結果顯示,C3室內發現12張據稱禮券的其中7張,以及七宗案件中其中五宗受害人所收到的36張偽造禮券,均是利用涉案CSL印章在上面蓋印。另外,C3室內發現的一些禮券,亦與售給控方第二十三及控方第二十六至第二十八證人的禮券編號相同或相連。 19.另一方面,電腦法理鑑證專家亦顯示,涉案手提電腦及第一被告的HTC流動電話均曾連接至打印機,型號與C3室內發現的打印機相同。 20.警方從四名控方證人收到的一些CSL禮券上套取到第一被告人的指紋。從兩名控方證人(即第二十六及第二十七證人)收到的一張禮券套取到第二被告的指紋。警方亦在C3室(由第一及第二被告佔用)撿獲其中一張禮券上套取到第三被告的指紋。其中五名受害人在其後的認人手續中明確認出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是犯案者。 21.第一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以涉案手提電腦及打印機製造CSL/1010現金券,並在Carousell旋轉拍賣網出售。涉案CSL印章屬於他所有。關於2017年11月發生的七宗案件,第一被告承認牽涉其中四宗。第一被告亦承認擁有案中4包危險藥物及3件吸服冰毒的裝置。 求情理由 第一被告 22.現年33歲,未婚,中三程度,案發時第二被告是他的女朋友。第一被告曾在髮型屋及餐廳工作。第一被告透過第二被告認識第四被告,再由第四被告認識第三被告。第一被告說第三被告是主謀,但同意第一被告參與程度不低。第一被告負責製作偽造文書。第一被告並沒有相同的犯罪紀錄。第一被告說他承認過錯,感到後悔。第一被告呈上求情信。代表第一被告的大律師亦提供四宗案例作為法庭的參考。 第二被告 23.辯方以口頭陳述為第二被告求情。第二被告承認控罪,亦和警方充分合作,引致同案者被捕,這亦使第二被告承受不少壓力。第二被告並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第二被告的角色是「跑腿」。辯方呈上第二被告所寫以及第二被告男朋友所寫的求情信,另外有3封教會信件。第二被告並沒有安穩及和諧的童年,15歲便要獨力生活。辯方說第二被告希望法庭能夠索取社工所寫的背景報告。 第三被告 24.他現年30歲,單身,中二程度,已經和前妻分居。第三被告是第四被告的男朋友,曾從事銷售電話及地盤工作。第三被告被捕前從事手機買賣。第三被告和雙親居住。辯方說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行騙手法並不複雜,亦不精密,所得到的款項並不大,大約是$147,000多。 25.代表第三被告大律師說案件實質上是由第一被告作為主謀。辯方亦透露第一被告曾在2017年12月就第二項控罪作出一些陳述。但辯方同意法庭可以用共同犯罪原則判刑。辯方說法庭可參考特區訴張美嬌 [2006] 4 HKLRD 726以及特區訴鄧千祥 CACC 89/2010作為法庭判刑的參考,亦可以涉案的金額作為判刑的基準。辯方建議法庭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起點應少於2年或3年,亦希望兩項控罪判刑,所有刑期或絕大部分刑期可以同期執行。第三被告亦呈上一封求情信。 第四被告 26.第四被告只面對第一項控罪。她現年36歲,中四程度,和丈夫已經離異,育有一女。第四被告倚賴$8,000元綜援生活。第四被告的母親和女兒曾在街上暈倒。第四被告已經戒毒。辯方說第四被告因為第三被告(她的男朋友)而犯事。第四被告並沒有任何得益,而她的角色亦是最輕,並沒有和受害人直接見面。第四被告被第三被告利用,提供第四被告的銀行戶口。辯方說受害人並沒有存錢到第四被告的戶口。第四被告感到後悔,亦答應不再犯事。本案第一項串謀詐騙罪涉及的金額只是$8,300元。第四被告從2017年11月已經被還押1年3個月多。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輕判,使第四被告能夠早日出獄,甚至即時獲釋。辯方呈上第四被告及第四被告母親的求情信。 判刑 27.第一項控罪在2017年10月發生,涉及26張海洋公園及6張迪士尼門票,事主損失$8,300元。犯案者以手提電話、彩色打印機製造這些門票,他們在網上拍賣市場出售這些假門票。明顯地這對海外旅客和本地消費者,以及香港作為旅遊景點都有一定程度的衝擊。本席認為涉案的金額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而並不是唯一因素。法庭要考慮案件的犯案手法、對香港的衝撃、對事主的影響。這一切因素都可作為刑責輕重的考慮因素。控方並沒有依據其他條例要求加刑。 28.四名被告在2017年11月5日干犯第一項控罪後獲保釋外出,但第一至第三被告明顯地對保釋的作用和違反條例保款的後果視若無睹。第一至第三被告在2017年11月20日至24日期間再干犯第二項控罪,而且更變本加厲,以相同手法印製CSL/1010禮券,47張總面值是$254,000元。事主則損失了$138,880元。 29.在保釋期間干犯相類似的罪行是加重刑責的因素。本席把四名被告的判刑分述如下: 第一被告 30.第一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因為想在短時間內賺錢而犯案。他經過第二被告認識第四被告,再認識第三被告。因為第三被告聲稱做CSL禮券可以搵快錢而犯案。代表第三被告的大律師說第一被告才是主謀,而代表第一被告的大律師在庭上則說第三被告是主謀。無論如何,以共同犯案的原則下干犯罪行,第一及第三被告的刑責不相伯仲。 31.在特區訴梁耀輝 CACC 100/2014,該案涉及該上訴人在互聯網上不同平台出售海洋公園慶祝萬聖節的門票,36名事主被騙去總共$63,000多元。上訴庭(該判案書第43段)說該案並非一般的違反誠信騙案,但有其特別的嚴重性,這包括詐騙對象是社會大眾,而被騙人士可以很多。另外,案件對日漸普遍的網上買賣有極為嚴重的負面影響,影響到忠誠從事網上買賣生意的人的權益。這些網上詐騙罪行亦容易模仿和進行,犯案者亦容易掩飾身分,使警方難於偵破,亦使事主難於追討。本案較前述梁耀輝一案更嚴重的是犯案者的而且確製造假門券和假禮券,亦有與事主交收。 32.第一被告從2003年共有三項定罪,曾入戒毒所。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後,本席就第一項控罪判第一被告以2年半為起點,因第一被告認罪而減至20個月。就第二項控罪,由於這是第一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而涉案的金額亦較大,本席以3年半為起點,因認罪而減至28個月。本席打算從輕發落,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33.就另外第三項涉及藏毒罪,該罪行涉及0.86克冰毒和0.48克可卡因。一般而言,管有毒品罪行的刑期可以由12個月至18個月不等,法庭亦可因應潛在風險的因素而上調刑期。本席就本案並不打算因潛在風險而加刑,以12個月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8個月。 34.就第四項管有吸毒器具罪,本席以3個月為起點,因為第一被告認罪而減至2個月。第三及第四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35.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與涉案毒品的兩項控罪而言,本席認為在性質上、犯案手法和時間都截然不同,本席頒令這兩組判刑分期執行,即第一被告所面對的四項控罪入獄28個月加8個月,總共36個月。 第二被告 36.第二被告現年31歲,香港出生,沒有刑事紀錄,中三程度。辯方說第二被告的角色較低,亦有坎坷的童年。第二被告面對兩項串謀詐騙罪,亦是保釋期間干犯第二項控罪。第二被告在她的求情信說她自小便無父無母,15歲開始獨立生活。這是第一次犯罪,因貪念而鋌而走險,使受害人蒙受損失,擾亂社會秩序,有損香港的國際聲譽,心存抱歉。第二被告誠心悔過,承諾不再重犯,在出獄後會和男友結婚和進修寵物美容課程。 37.第二被告的姓莫男友在求情信中說第二被告是內心善良的女子,她已經知錯,真誠悔疚,現在負上沉重的代價,希望法庭輕判第二被告,使她過新生活,擁有家庭。另外3封教會信函亦說教會群體會支持和支援第二被告。 38.本席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考慮因素已在早前有所提及。就第一項控罪,本席考慮到第二被告的角色,亦從案情得悉第二被告在被捕後與警方的合作態度。第二被告沒有前科,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亦相信第二被告會重新做人,實踐她對法庭的承諾,不再犯事。 39.在考慮到各項因素,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2年為起點,因第二被告認罪而減至16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認罪而減至2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即是說第二被告被判入獄2年。 第三被告 40.第三被告現年30歲,單身,香港出生,是第四被告的男朋友。第三被告從2001年4月開始總共有十七項定罪。在2015年4月因三項串謀詐騙罪而被判入獄總共33個月。在法庭查問下,這三項串謀罪涉及使用假支票。第三被告在2017年1月出獄,於同年10月干犯本案的第一項控罪。第三被告指第一被告是主謀,而第一被告亦反指第三被告才是主謀。 41.第三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曾多次出入監房,以往不懂反思,但隨着年紀漸長,亦得到家人的支持,特別是年紀老邁的雙親對他不離不棄。第三被告會重新做人,修讀電工和木工課程,不再貪心犯法。 42.本席認為第三被告的角色並不輕,而他亦試圖使用當時作為他女朋友(即第四被告)的銀行戶口以收取事主的款項。案情撮要指C3室內除了CSL禮券外,亦有7張未完成的百貨公司或電器店禮券。 43.就第一項控罪,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因第三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0個月。就第二項控罪,本席考慮到第三被告的前科,而他在2017年出獄後不久便使用相類似的手法再犯第一項控罪,再加上他是在保釋期間干犯第二項控罪,本席以3年9個月為起點,因為他的認罪而減至30個月。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第四被告 44.第四被告只面對第一項涉及$8,300元的串謀詐騙罪。第四被告現年36歲,中四程度,在2013年和丈夫分居,有一名15歲的女兒,被捕前從事酒吧侍應,曾經有吸食冰毒的惡習。第三被告是第四被告的同居男朋友。辯方說第四被告的角色輕微。她從2010年9月有三項涉及毒品的定罪,2013年12月因販毒罪而被判入獄26個月。 45.第四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她深感悔疚,母親和哥哥都患病,女兒亦有焦慮症。第四被告對女兒因為她的問題而受罪,深感自責。第四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第四被告的女兒承受很大壓力,曾在街上暈倒而要送院治理。第四被告的母親希望第四被告能早日母女團聚。 46.就第一項控罪,和第二被告一樣,本席以2年為起點。本席會給予第四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判第四被告入獄16個月。由於第四被告從2017年11月已經被還押,這亦表示第四被告理應可以盡快離開監獄。但本席亦希望第四被告能夠遠離毒品這條不歸路,亦要遠離利用她的不良分子。這不單是為了自己,亦是為了15歲的女兒和年邁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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