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千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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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89/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0 年第 89 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 2009 年第 97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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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2011 年1 月21日 判案日期:2011 年 1 月 21 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 年 1 月 31 日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違反普通法。 2.申請人承認控罪。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以7年為量刑起點,扣減申請人因承認控罪的三分之一刑期後,判他入獄56個月。另外,陳法官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4A條向申請人頒發刑事破產令。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控方案情 3.陳法官就控方案情作出以下的敘述:
申請人的背景 4.申請人在被定罪時年約44歲。他是內地廣州市人。申請人聲稱他不是本案的主謀。他承認X的損失是$1,500,000。申請人聲稱他的個人利益是$80,000,在2008年他的首任妻子因癌病逝世後,他把大部分的得益用作還債及生活費。申請人後來再婚,育有一名1歲多大的兒子。 陳法官的量刑 5.陳法官就量刑這樣說:
本庭的意見 6.上訴法庭在張美嬌一案中就涉及僱員違反誠信、盜取僱主金錢的判刑作出量刑指引。該案涉及兩項「盜竊」罪及一項「串謀詐騙」罪,總涉案金額略少於$10,000,000。原審法官認為各項控罪的總刑期應為6年6個月監禁,在考慮過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其他求情理由後判處他入獄4年4個月。被告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駁回申請及認為根據案情量刑基準應為7年半監禁。張美嬌一案的量刑指引後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國榮 [2008] 4 HKLRD 1017一案中被上訴法庭作出以下的調整:
7.另見:HKSAR v. Lee Lai Kit Kitty 李麗潔 [2009] 6 HKC 26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超[2010] 3 HKLRD 334兩宗案件。 8.本庭認同在本案陳法官可以張美嬌一案所定的刑期作參考。本庭認為法庭在處理涉及盜竊、詐騙、串謀詐騙等罪行的量刑時首先要考慮的是涉案的款額,這是最基本但並非是唯一的考慮因素,因為法庭仍須考慮其他相關的因素,例如有關犯罪行為的規模、時間的長短、犯罪者的人數、受害人的數目、犯罪者與受害人的關係等。 9.根據張美嬌一案的量刑指引,若果純粹考慮涉案款額的話,X一共被騙了$1,550,000,適用的刑期應約3年半監禁。就算考慮本案的犯罪時間長達8個月、犯罪者共有3人及受害人財色均被騙等嚴重因素外,本庭仍認為陳法官將適用的量刑基準加倍,增至7年是明顯過高的。本庭認為其他如「本地倫敦黃金」及「模特兒訓練中心」等詐騙案件的量刑基準不適用於本案,因為這些案件涉及大規模、精心策劃的行騙手法,受害者數目甚多,涉案金額龐大及該類罪行在某段時期是特別普遍的。 10.本庭認為根據本案的案情,適當的量刑基準應是5年半監禁,在扣減因申請人認罪的三分一刑期後,刑期應為44個月監禁。本庭批准申請,視申請為正式上訴及將刑期作出上述的更改。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紹鼎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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