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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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件發生在灣仔天樂里6-18號恆安大廈,而大廈四周亦圍上棚架。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DCCC 495/2018[2019] HKDC 39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Ma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495/2018

[2019] HKDC 3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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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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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
日期: 2019年3月25日
出席人士: 蔡順昌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啟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詹耀明律師事務所延 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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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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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

案情

2.案件發生在灣仔天樂里6-18號恆安大廈,而大廈四周亦圍上棚架。

3.居住在該大廈之戴秀定女士(“戴女士”)於2018年3月14日下午4時30分回家,發現家中曾被搜掠及有所損失。

4.警員便從該大廈及附近檢取閉路電視調查並發現被告人曾行經該大廈,及後發現有一名人士爬上該大廈棚架,其後見被告人進入不知樓層的升降機及在地下走出升降機,最終被告人由大堂離開該大廈。

5.調查後警方便展開拘捕行動,並於同年3月21日晚上把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我係有爬上棚架,不過我無爆,之後走咗。」。

6.被告人被帶回其住所進行搜查,及後再被警誡,被告人稱「我有擒過上棚架,但上到去之後見到俾人爆咗個窗花,之後我擒返入大廈後樓梯氣窗,然後搭從大廈正門走」。

7.警方其後亦替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當中被告人亦承認因缺錢,當日漫無目的下卻行經恆安大廈,便爬上大廈棚架意圖爆竊。但爬上後見有一窗框已被拆,恐防已報警,故從樓梯窗口走進大廈內便離開。

求情及判刑

8.被告人現年48歲,離婚,沒有子女。被捕前已失業,失業前為清潔工人。被告人過往共有10項定罪紀錄,2項為入屋犯法定罪紀錄。

9.辯方求情指被告人因失業及欠下貴利,當時亦因要搬家及被債主追收欠款下因缺錢才會一時失去理智,愚蠢地再度犯案,現已後悔不已。

10.辯方亦指被告人上有一名98歲之母親,過往6年亦已入住安老院,但其支出亦是被告人所負責。

11.辯方亦同意,入屋犯法罪之量刑指引亦適用於企圖罪行上,而就入屋犯法罪則以3年為起點,但辯方力陳希望法庭以較低之量刑起點判刑,辯方指,本案被告人只是爬上棚架,因發現有一窗戶被拆去,恐防已報警便離開,事發時是在日間,亦沒損壞任何財物,再者,被告人身上亦沒有工具及預謀。

12.辯方亦呈上梁炳強一案[1],該案亦涉及企圖入屋犯法罪,該案被告人以鐵鈎撬向一住宅睡房窗戶,驚動屋內人士及報警,其後警員到達便把仍在窗外之被告人拘捕。被告人審訊後定罪,而原審法官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較一般住宅爆竊判刑為輕,上訴庭推算是被告人未能成功進入該睡房,但上訴庭並沒有干預。

13.同樣地,本案亦沒進入任何單位內被告人便離開,本席認同辯方說法,以本案之背景及參考了梁炳強一案,亦可以較低之刑量起點處理,本席亦以30個月作為起點。

14.就積犯方面,被告人過往有多項定罪紀錄,而爆竊罪亦達2項,但本席亦同意辯方陳詞所指,最後定罪為管有危險藥物,已是2013年,而爆竊定罪亦追溯至2008年,年代久遠,看來被告人亦如辯方所言,一時失去理智才犯案,故本席不打算把刑期上調。

15.最後,就刑期扣減方面,被告人是在控方就特別事項舉證完畢,在就其特別事項被裁定表證成立後,被告人才改變立場,選擇認罪。就此,辯方亦呈上一區域法院楊杰及另2人一案[2],該案之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均於他們之錄影會面被裁定可呈堂後認罪,原審法官指出上訴庭亦指一般而言在此情況下扣減多約百分之二十,最終,原審法官給予2人約百分之一九點四扣減。辯方亦希望本席以此作參考。

16.然而,該案較Ngo Van Nam一案[3]為早,於Ngo一案中亦定下新的認罪扣減指引,而在審訊當天才認罪,應為百分之二十扣減。若然開審了案件後認罪,被告人仍可得到百分之二十扣減那便有不合理之地方,換言之,無論是首天認罪又或在控方舉證完成前認罪也可獲相同扣減,那變相鼓勵被告人在聽取了控方證供是否如預期才作決定。再者,Ngo一案中,上訴庭亦提及開審後才認罪之扣減應少於百分之二十。

17.當然本席亦沒忽略被告人於本案在特別事項表證成立便認罪,如辯方所言,本案之證物鏈亦沒多大爭議,主要是環繞在特別事項之證供,考慮了有關案例及陳詞,本席認為給予被告人5個月扣減是恰當,即約為百分之十六點六扣減,本席亦再找不到任何下調原因,故判處被告人25個月監禁。

 
 

  ( 李志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 CACC 4/2016

[2] DCCC 18/2016

[3] [2016] 5 HKC 231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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