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 對 馬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2511/201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4 April 2019 before Deputy District Judge 彭家光.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 Ancillary relief – Leave to appeal – Delay –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63A – Second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 Proceedings concluded – Calculation of expenses – Unfairness to husband – Costs order
Legal issues: Leave to appeal procedural bar · Merits of ancillary relief calculation · Delay in application
Outcome: Leave to appeal refu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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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2511/2013 [2019]HKFC8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3年第12511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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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本席稱申請人(答辯人)為“女方”,本申請的答辯人(呈請人)為“男方”。 2.經審訊後,在2018年4月30日,本席就訴訟雙方的附屬濟助申請頒下判決書。女方不服判決,在2018年5月25日,以傳票方式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2018年10月12日,本席頒下判決書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女方繼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在2018年12月12日,上訴庭頒下判決書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3.在2019年1月28日,女方以傳票方式提出第二次上訴許可申請。在2019年2月11日,男方將反對女方的申請的陳詞存檔。這是就女方第二次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 4.一言蔽之,從以上第(2)段可見,本案法律程序已經終結,女方不能再提出上訴申請。按此,已可拒絕女方的第二次上訴許可申請。 5.再者,女方認為法庭應考慮她自2009年7月起之開支,而並非從2013年10月起。因此,女方認為法庭少計了50個月共$2,655.123.24。對此,本席有以下的看法。 6.就所謂男方自2009年7月起便沒有付家用,這只是女方的說法(見判案書第10(3)段)。但本席的看法是:在2013年9月提交離婚呈請後,由2013年10月起,男方才停止付家用(見判案書第24段)。本席在判案書第38(8)段的計算,只是針對女方要求將男方由2013年9月至2017年12月工作收入算為家庭財產和攤分50%(見判案書第10(8)段)而作出之判決。按以上的要求,女方並無要求攤分男方在2013年9月之前的工作收入。 7.按本席的判決,由2009年10月起,男方每月付$12,500作為家用(見判案書第24段和第38(9)段);在2009年女方將柏樹街單位加按得$400,000,在2012年女方再加按得$600,000(見判案書第24段);由2010年至2013年,男方分6次向銀行借入6筆貸款,女方共得$774,000元,供女方用來炒賣股票,所得用於家用(見判案書第21段);女方炒賣股票,在過往是有獲利的(見判案書第38(11)段)。女方亦有兩名女兒給予的家用(見判案書第36段)。此外,男方說,在2009年6月從澳門離職回港時,男方將離職金共$97,000及公積金葡幣35,000全數存入女方銀行戶口作為家用(見判案書第9(2)段)。總的來說,本席認為,女方以上所得足以用來應付其所提及2013年10月之前的開支。 8.女方在2019年1月28日的誓章中提及的對話,只是在審訊期間本席與男方大律師就訴訟雙方的案情之討論之一部份,並非一個判決。 9.又者,女方的第二次上訴許可申請延遲了8個月。法庭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在決定如何行使酌情權時,法庭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10.在本案而言,女方逾期的情況非常嚴重。 11.經小心考慮後,本席也認為女方對於未能在限期前提交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解釋並不合理。 12.女方一再提出無理的上訴理據,延誤家庭財產的分配,男方已年紀不少,若法庭批予延期,會對男方造成不公平。 13.又按上文的考慮,女方並無上訴成功的機會。 適用法律原則 14.在考慮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有關條例文如下:-
15.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女方的上訴理據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16.本席打算頒令女方付男方就本申請之訟費,連大律師證書。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本判案書頒發後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男方):何約翰律師轉聘伍穎珊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女方):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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