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燕薇 對 Du 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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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 杜女士 ) 2019年4月16日發出傳票( 該傳票 ),申請擱置並暫緩執行何世文聆案官2018年12月6日頒佈的同意命令( 該同意命令 ) [1] ,等候她準備展開的新訴訟的最終裁決,或法庭進一步命令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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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J 3591/2018[2019] HKDC 58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0 Apr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591/2018

[2019] HKDC 5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8年第3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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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 YIN MI (何燕薇) 原告人
   
  DU DAN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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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紹豪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9年4月26日
判決書日期: 2019年4月30日

判決書

1.被告人(杜女士) 2019年4月16日發出傳票(該傳票),申請擱置並暫緩執行何世文聆案官2018年12月6日頒佈的同意命令(該同意命令[1],等候她準備展開的新訴訟的最終裁決,或法庭進一步命令爲止。

2.原告人(何女士)反對該傳票。

該上訴

3.本案事源,可見於本席2019年1月29日就杜女士針對該同意命令的上訴(該上訴)所頒下的判決書(該判決)。

4.本席在該判決認爲,杜女士是應該以傳訊令狀,開展一個新的訴訟,以原告人身分控告何女士,提出並證實她所作出的一系列指稱,以證實雙方的和解協議無效,並申請法庭頒令撤銷該同意命令(新訴訟)。

5.本席因此在該上訴頒令,上訴程式擱置至被告人爲撤銷該同意命令開展的新訴訟的最終裁決,或法庭作出進一步命令爲止(以較早者作準)。

被告證據及陳詞

6.杜女士2019年4月16日存檔誓章,指她已上訴,若現在執行該同意命令,與她預備開展的新訴訟會產生矛盾及衝突;又法庭已頒令擱置該上訴,等候新訴訟的展開,而她正準備中,故請求法庭給予時間。

7.她指新訴訟可能有新的裁決,若現在便執行該同意命令,可能對她造成不公平,及影響她對何女士的反申索,造成她的實際損失,因她沒錢請律師,及沒有足夠精神及身體狀況之後向何女士追討。

8.杜女士強調,她一直積極就展開新訴訟作準備,沒有拖延。她拿了該判決後,因看了多遍都不明白,曾在本年2月至4月,三度諮詢義務律師的法律意見,又到法院登記處諮詢。現她大概已有概念如何展開新訴訟的第一步,但律師們認爲本案相當複雜,故她請求給予足夠時間準備。

9.又本年3月下旬起,她曾友善地多次嘗試聯絡何女士一方,商討更合理的和解方案(包括約見代表何女士的黃金滿律師(黃律師)),但遭對方拒絕。她說不喜歡打官司,但現在被迫只有開展新訴訟這一途徑討回公道。因此,該傳票的訟費,她指應由何女士支付,或各自支付,而不應由她支付。

10.杜女士陳詞,稱按義務法律意見或她的理解,該判決實已【包含】擱置並暫緩執行該同意命令。故此,她在該同意命令第一段2019年5月2日的限期前(而非之後),適時發出該傳票,依該判決尋求法庭指示。

11.她又堅稱,該同意命令所有段落須整體處理,不能分開處理。若她現在按第二段付款,便表示或等同她【同意】該同意命令,與該上訴和新訴訟目的不符,更可況該段沒明確指出她何時須付款,故她沒付款。而若他日她反申索勝訴,她更不能和何女士【對數】,因此她反對現在執行該同意命令所有條款。

12.杜女士強調,她是有意開展新訴訟的,並庭上出示她收集到的《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標準表格,她更稱昨天曾嘗試在會見自己主診醫生時索取醫療報告,但剛巧他不在。無論如何,她指出,報告一般也需時4至6星期準備。

13.最後,她反對何女士一方在誓章和陳詞【抹黑】她,她指原告方【以大欺少】,【以多欺少】,【財大氣粗】聘請律師,【玩弄手段】,【欺壓】沒有律師的她。

14.她指實情是善良的她,過去一直付租,何女士卻沒盡業主租務責任[2],【惡人先告狀】。而2018年12月6日聆訊休息時,黃律師沒遵守專業操守,【乘人之危】、【連哄帶嚇】,在她【不清醒下】強迫她接受【不公平】的該同意命令。

原告證據及陳詞

15.何女士2019年4月23日存檔誓章,指出該判決至今,已差不多三個月,杜女士卻仍未開展新訴訟,實屬不合情理。

16.何女士強調,她與杜女士就涉案單位所簽租約,早已在2018年2月17日屆滿,經雙方簽署協議兩次延期後,儘管有杜女士所稱的反申索,杜女士曾明確同意在2018年8月2日交吉涉案單位。遺憾的是,杜女士其後以各種藉口拖延,故她只能提訴收樓及討回中間收益。

17.何女士稱,該同意命令是雙方在2018年12月6日聆訊當天,爲解決所有爭議,經過討論而達成的和解方案,內容絕對公平合理。

18.她再強調,杜女士不應一方面聲稱涉案單位環境差致她受損而提出反申索,而另一方面繼續強行居住至今,這極爲矛盾,尤其她至今沒按該同意命令繳付分毫中間收益。

19.何女士認爲,杜女士應按該同意命令在2019年5月2日或之前交吉涉案單位,爲這【纏訟】【畫上句號】,而不應【厚顔地】【一拖再拖】發出該傳票。

20.黃律師陳詞,直指杜女士至本聆訊,也沒有出示所稱預備新訴訟的《傳訊令狀》及/或《申索陳述書》草稿,法庭完全沒有理由或基礎,頒令擱置或暫緩執行該同意命令。他指,沒有草稿,法庭全不知道杜女士有多少勝算可以成功撤銷該同意命令,看來是非常渺茫。

21.黃律師再陳,杜女士已不再上訴,該上訴已遭該判決擱置至新訴訟的最終裁決,或法庭進一步命令爲止。法庭也多次在2019年1月9日的聆訊中,清楚向杜女士表明,該同意命令期間維持爲一有效的法庭命令。

22.黃律師力陳,何女士一方絕非不講情理,或不願妥協,否則便不在2018年12月6日的聆訊中,和杜女士達成該同意命令這般絕對持平的和解協議,否則也更不會在2019年1月9日的聆訊中,向杜女士建議在不承認她的指稱下放棄該同意命令[3]。至於所謂拒絕再商討,實原告方遭杜女士作出一系列指稱後,【害怕】再和杜女士相討,不得不【自保】。

23.黃律師陳詞,何女士已兩次同意延長租約至2018年8月2日,而杜女士是自願簽署有關退租協議書,絕非如她稱受到壓迫。若非如此延期,租約應更早便完結,杜女士因此是沒理據或勝算反對收樓。不管杜女士的反申索可爲她帶來什麽賠償,她也沒理由不交樓。

24.最後,黃律師陳詞,若法庭撤銷該傳票,杜女士該支付訟費。若法庭全部或部分批准的話,訟費應歸於新訴訟的訟案中,因雙方最終勝負仍有待分解。

討論

上訴不自動暫緩執行

25.《區域法院規則》[4]第58 號命令第3 條規則規定:【除區域法院另有指示外,在任何法律程式中根據本命令提出的上訴並不具有擱置該法律程式的作用】。

26.因此,法律上,除非法院另有指示外,杜女士提出該上訴,並具有擱置該同意命令的作用。

27.按法庭案例,除非杜女士提出理據,證明有【好的理由】,否則法庭一般不予頒令暫緩執行等候上訴:見Star Play Development 對Bess Fashion Management Co Ltd一案,未經匯報,高院民事訴訟2001年第4726號,2002年6月7日,判詞第7段。

28.因法庭的起步點是:勝訴一方是不應被奪去勝利的果實:見Star Play案判詞第10段。

29.當然,本席留意,該同意命令並非經過法庭審理是非曲直後頒下,其有效性杜女士在該上訴中有爭議。但是,一日她並未在所稱預備新訴訟中獲勝,並未成功撤銷該同意命令,本席得指出,該命令仍是一個生效及有效的法庭命令,何女士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

30.所謂該判決【包含】擱置並暫緩執行該同意命令之說,本席認為,毫無根據。如上解釋,該說法與法律及案例規定明顯不符。其次,杜女士在該上訴的通知書上,已要求法庭頒令【擱置】該同意命令[5],若法庭決定如此做或暫緩執行,大可在該判決中清楚寫明,但卻沒這樣做,原因是法庭沒這樣決定!

31.正如黃律師正確指出,本席明確記得,本席曾多次在2019年1月9日的聆訊中,清楚向杜女士表明,該同意命令仍維持爲一有效的法庭命令。

32.故此,本席認爲,絕對不存在杜女士所指的矛盾、衝突或不符。該等說法,一概不能成立。

只證明暫緩第一段有好的理由

33.依法庭案例,一般來説,【好的理由】包括(1)上訴的勝訴機會,及(2)頒令暫緩執行與否會否令上訴失去意義。法庭在行使它的酌情權時,須平衡頒令與否對雙方可能構成的不利:見Star Play案判詞第8、9(9)和10段。

34.就本案何女士的收樓申索勝算如何,雙方陳詞證據不少,惟本席不表意見,因他日杜女士在所稱預備新訴訟成功撤銷該同意命令的話,法庭還要在該上訴中,重新審理原告的簡易判決申請,決定是否頒令收樓。

35.至於杜女士所稱預備新訴訟的勝訴機會,本席在該判決不表意見,但在考慮是否有【好的理由】頒令暫緩執行該同意命令時,雖法庭不宜(也不能)就這點作深入處理,但必須作初步評估:見Star Play案判詞第9(5)段。

36.雖然本席前沒有任何所稱預備新訴訟的狀書草稿,但本席曾在該上訴中,考慮過雙方就撤銷與否該同意命令提交的誓章證據,本席現階段仍可按該些有限證據作初步評估。

37.本席初步看來,杜女士撤銷該同意命令的理據,並不見得強而有力,衹可說可以爭訟而已。當然,所稱預備新訴訟的最終裁決,須視乎最終證據及案件發展,現在仍是未知之數。

38.可以爭訟的上訴勝算,本身並不足以構成【好的理由】頒令暫緩執行,須再加上拒絕頒令會令上訴失去意義,才足以構成【好的理由】:見Star Play案判詞第9(6)及(8)段。

39.至於頒令暫緩執行與否會否令上訴失去意義,法庭依案例須考慮上訴所針對的命令性質,不同性質的命令,有著不同的考量:見Star Play案判詞第9(1)和(2)段。

40.下文可見,該同意命令的各段,各有著不同的性質。因此,本席不同意杜女士說法,指不能分開處理該同意命令各段。

41.該同意命令第一段是個收樓令,杜女士須在2019年5月2日或之前,交出涉案單位的空置管有權。本席認為,假若法庭不頒令暫緩執行這段的話,確是會令該上訴(或所稱預備新訴訟)失去意義。因他日杜女士在新訴訟獲勝撤銷該同意命令的話,若她早已經交樓原告人的話,法庭在該上訴中重新審理原告的簡易判決收樓申請,會變得毫無意義。

42.因此,就上述第一段,本席認為,杜女士證明到她有【好的理由】請求法庭頒令暫緩執行。

43.至於該同意命令第二段,是一個支付金錢的命令。而按該同意命令第四段,法庭批准杜女士撤回她的反申索,不再要求何女士維修涉案單位。

44.本席看來,法庭前沒足夠證據證明,若不頒令暫緩執行上述兩段的話,他日杜女士難以從何女士處討回該些她已經支付的佔用費,或難以再繼續她的反申索,而因而會令該上訴(或所稱預備新訴訟)失去意義。

45.杜女士片面地聲稱她個人有這些方面困難,本席經考慮後認爲,並不足夠。

46.雖然杜女士沒有法律代表,法庭留意,她仍有能力親自撰寫《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及多份誓章,並對原告方作出一系列嚴重的指稱,而內容絕不簡單。

47.如有需要的話,本席看來,杜女士也清楚懂得如何獲得義務法律意見協助她,相信她將來也當如此。

48.雖然杜女士也聲稱患病,但不管她的健康和精神在2018年12月6日的聆訊中如何,本席看她之後存檔的誓章內容,和庭上表現,她明顯應付到2019年1月9日的聆訊,和今次的聆訊,更何況她正接受治療中,他日健康有好轉的機會。

49.針對何女士而言,本席留意,杜女士並沒提出任何實質的理由,會導致她未來難以討回已付的佔用費,或繼續她的反申索。何女士畢竟是涉案單位的業主,法庭也可頒發利息,彌補金錢因時間流逝所致的損失。

50.該同意命令的第三段,雙方各自支付自己的訟費,第五段則容許各方向法庭作申請,本席看來,它們本身根本談不上可以向杜女士強制執行什麼。

51.因此,就該同意命令的第二至第五段,本席認為,杜女士都不能證明到她有【好的理由】請求頒令暫緩執行。

合適施加條件暫緩執行

52.接著,法庭考慮應否行使酌情權,暫緩執行該同意命令的第一段,又若這樣做的話,應否施加適當的條件?

53.案例清楚要求,法庭不能忘記頒令對何女士可能構成的不利,法庭是有責任平衡雙方的利益:見Star Play案判詞第8、9(9)和10段。

54.本席看來,縱使杜女士沒法律代表,因此要諮詢義務法律意見,她自該判決至今近三個月,仍未開展所稱預備新訴訟的第一步,絕不理想。如本席在該判決指出,她應盡速辦理[6],若她無理拖延新訴訟的話,法庭可駁回該上訴[7]。換句話說,法庭(及原告人)是不會無期限等候她開展所稱預備新訴訟的!

55.慶幸的是,本席留意,杜女士現在已大概有概念如何展開新訴訟的第一步,也拿了《傳訊令狀》的標準表格。已獲義務法律意見的她,本席相信,再加一點努力,絕不難按她在該上訴誓章內一系列指稱的基礎上,以《傳訊令狀》發出本案外新編號的訴訟,在令狀上羅列該些指稱,申請法庭頒令撤銷該同意命令,以踏出這關鍵的第一步。

56.至於選擇和解相討與否,純屬訴訟各方自決範圍,法庭不參與,也不表意見。

57.但本席留意,早於該上訴2019年1月9日的聆訊中,何女士一方已表明不會和杜女士再次進行任何和解商討[8];杜女士也稱,要避免再墮對方【陷阱】,堅持法庭須解決她的一系列指稱,討回公道[9]

58.因此,法庭認爲,若杜女士認真打算開展所稱預備新訴訟的話,應立即完成發出並派送《傳訊令狀》這新訴訟關鍵第一步,不要再遲疑耽誤時機,或再空想和解。法庭也深信,她現在也應知道她沒有她途可選。若有需要,發出了的《傳訊令狀》,杜女士他日可申請修改。又按法院規則,令狀上不用附上證據;收集證據,包括預備醫療報告,也是日後的事宜。

59.故此,法庭認爲,該同意命令第一段的暫緩執行令,應等待杜女士發出並送達所稱預備新訴訟的《傳訊令狀》後生效。一日杜女士踏出這關鍵第一步,該第一段都會暫緩執行,何女士仍可執行該第一段。又若開展後,杜女士選擇中止新訴訟的話,生效的暫緩執行令應自動(即不需法庭另外下令)解除。

60.還有,杜女士沒按該同意命令第二段,支付何女士由2018年8月3日起至今每月港幣4,000元的佔用費,卻繼續免費佔用何女士所擁有的涉案單位,法庭認爲,也並不理想,可對何女士構成不公(尤其若他日她在新訴訟及該上訴獲勝)。該同意命令第一段的暫緩執行令,也應要求杜女士即時繳交該些到期未付的佔用費後生效。一日杜女士繳交這些過期佔用費,該第一段都會暫緩執行,何女士仍可執行該第一段。

61.又所稱預備新訴訟可需時不短才完成,期間杜女士免於交吉,繼續佔用涉案單位,何女士不能租予他人,也不理想,同樣可對何女士構成不公(尤其若他日她在新訴訟及該上訴獲勝)。因此,該同意命令第一段的暫緩執行令,法庭認爲,也應要求杜女士遵守第二段每月支付何女士港幣4,000元佔用費生效或繼續生效(視何種情形而定),若她照辦的話,暫緩執行令也生效或自動解除(視何種情形而定)。

結論

62.法庭結論,有【好的理由】,在施加上述條件後,暫緩執行該同意命令的第一段。法庭經平衡雙方利益後,決定行使它的酌情權這樣做。

63.爲免任何誤會起見,法庭現再次清楚表明:上述暫緩執行令生效以及自動解除,何女士均可強制執行該同意命令的第一段,向法庭申請強制收回涉案單位的空置管有權。

64.至於該同意命令第二至第五段,杜女士並沒能提出【好的理由】令法庭頒令暫緩執行。本席重申,它們均仍然生效及有效,何女士也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第二段。

命令

65.就該傳票,本席因此頒令,在被告人滿足下述第(1)至第(3)條件的情況下,法庭暫緩執行何世文聆案官2018年12月6日頒佈的同意命令(該命令)的第一段,直至下述第(1)條件提及的新訴訟的最終裁決,或法庭進一步命令爲止(以較早者作準)。該三個條件爲:

(1)被告人以【原告人】身份,從法院登記處在本案外以新的案件 編號發出並送達原告人《傳訊令狀》,令狀上【被告人】為原告人,及令狀上請求法庭頒令撤銷該命令;

(2)被告人須即時支付原告人該命令第二段自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的佔用費,共港幣40,000元;及

(3)被告人須在每月3日或以前(第一期在2019年6月3日或以前到期),支付原告人該命令第二段每月港幣4,000元的佔用費,直至該段所指期限屆滿爲止。

在上述暫緩執行令生效後,若被告人沒有履行或準時履行上述第(3)條件,或中止上述第(1)條件提及的新訴訟的話,它將不需法庭另外頒令即時自動解除。各方可隨時就本命令的執行向法庭提出申請。

66.除上以外,該傳票的其他方面申請,法庭一概撤銷,該命令第二至第五段維持生效及有效。

訟費

67.有見雙方各有勝負,及本案的是非曲直,仍有待該上訴(和新訴訟)來定對錯,本席頒令,該傳票的訟費,歸於該上訴的訟案中(即取決於該上訴的最終審理結果,由上訴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就該傳票所花的訟費)。


 

  ( 李紹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由葉楊福蘭、楊福琪律師行的黃金滿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1] 内容爲:【經雙方同意,現法庭命令:-(1)被告人須於2019年5月2日或之前將【涉案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回予原告人;(2)被告人須交付每月港幣4000元的佔用費,由2018年8月3日起直至交回【涉案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予原告人爲止;(3)此案及原告人的兩項申請傳票不作訟費命令(即各自支付自己訟費);(4)批准被告人撤回其反申索,被告人不再要求任何在本案反申索以内或以外的維修;及(5)雙方可就上述命令之執行再向法庭提出申請。】

[2] 負責包括空調及抽油煙機等維修

[3] 唯該建議最終遭杜女士拒絕,見該判決第21段

[4] 香港法例第336章附屬法例H

[5] 見該判決第12段

[6] 見該判決第47段

[7] 見該判決第43段

[8] 見該判決第20段

[9] 見該判決第21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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