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Yin Mi 對 Du 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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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判決理由書涉及兩宗案件,分別是DCCJ 3591/2018和DCCJ 2187/2019。在DCCJ 3591/2018一案中,原告人是何女士,而杜女士則是被告人。兩位訴訟人的身份在DCCJ 2187/2019一案中對調。

Cited by 1 case · Cites 4 cases

Case No.DCCJ 3591/2018[2019] HKDC 108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Aug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591/2018及DCCJ 2187/2019

(一併審理)

[2019] HKDC 10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8年第3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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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YIN MI(何燕薇) 原告人
   
DU DAN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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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21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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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 DAN 原告人
   
HO YIN MI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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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大為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 2019年8月12日
判決日期: 2019年8月12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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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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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撮要

1.本判決理由書涉及兩宗案件,分別是DCCJ 3591/2018和DCCJ 2187/2019。在DCCJ 3591/2018一案中,原告人是何女士,而杜女士則是被告人。兩位訴訟人的身份在DCCJ 2187/2019一案中對調。

2.有關何女士及杜女士之間的歷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紹豪(“李法官”)在其2019年1月29日的判決書中已簡要地列出。但是為了更好地了解杜女士在本次所提出的申請及其所依賴的理據,本席在本判決理由書中,再次扼要地將它們列出。

3.在DCCJ 3591/2018一案中,何女士是以業主的身份向租客杜女士提出申索。涉案的單位為Flat D,12/F,Block 4,Sea Crest Villa,Sham Tseng,New Territories,Hong Kong(“該單位”)。何女士以租約到期為理由,透過律師入稟本法院,向杜女士收回該單位,並且申索交吉前每月港幣8,000元的中間收益。杜女士在其撰寫的「抗辯及反申索書」中,提出多個理由來反對收樓,並且指出何女士沒有盡業主的責任,維修及更換傢具並且以此來提出反申索。

4.其後,何女士的律師以杜女士沒有抗辯的理由,向法庭申請針對杜女士進入簡易判決(“第一傳票”)。另外,何女士的律師也提出申請,要求剔除杜女士的反申索(“第二傳票”)。就著第一及第二傳票杜女士均提出反對。

5.2018年12月6日,第一及第二傳票在何世文聆案官(“何聆案官”)席前審理。何女士由她的律師黃金滿(“黃律師”)代表出庭,而杜女士則親自出庭。在聆訊期間,雙方向何聆案官呈上一份手寫並且由雙方簽署的協議書,用以和解DCCJ 3591/2018一案中雙方所提出之申索及反申索(“和解協議書”)。根據該「和解協議書」,何聆案官頒下了同意命令(“同意命令”)。該「同意命令」的內容如下:-

(1) 杜女士須於2019年5月2日或之前將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回何女士;

(2) 杜女士須交付每月港幣4,000元的佔用費,由2018年8月3日起直至交回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予何女士為止;

(3) 此案及何女士的第一及第二傳票申請不作訟費命令(即各自支付自己訟費);

(4) 批准杜女士撤回其反申索,杜女士不再要求任何在本案反申索以內或以外的維修;及

(5) 雙方可就上述命令之執行再向法庭提出申請。

6.根據「同意命令」,DCCJ 3591/2018這案件應已完結。但是,杜女士其後提出上訴,要求撤銷該「同意命令」(“該上訴”)。杜女士所提出的理由是,當她簽署「和解協議書」時,她的精神狀況極差,頭腦很不清醒。她亦面對巨大壓力,和受到對方律師恐嚇,使她受驚過度,而不敢對何聆案官承認是在壓力之下才不得不簽署「和解協議書」。杜女士進一步指出,她在聆訊當天受到藥物的影響而神智不清,無法清晰地分析選擇。而且,當日時間太匆忙,她情緒緊張,在場沒有朋友的幫助、分析及支持下,而作出錯誤的決定。

7.何女士反對該上訴。黃律師在其回應誓章之中,強烈否認和杜女士在和解商討中,對她作過她所指稱的緊迫及恐嚇、忽軟忽硬、連哄帶嚇,或任何其它不當行為。黃律師反指,杜女士當天非神智不清和混亂、反應遲鈍,更非焦慮緊張、心理脆弱、情緒不穩、孤獨無援,或頭腦不清醒。杜女士也沒有承擔巨大心理壓力或受驚過度。

8.該上訴於2019年1月9日在李法官席前審理。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詞及考慮了多宗的案例後,李法官認為若杜女士要撤銷該「同意命令」,不應以上訴方式來提出,而是須要提出新的訴訟。因此,李法官在2019年1月29日頒下命令,將該上訴的程序擱置,直至到杜女士為撤銷「同意命令」開展的新訴訟有了最終的裁決,或法庭作出進一步命令為止(以較早者作準),而且雙方均可就李法官的命令的執行提出申請(“擱置上訴命令”)。[1]

9.在2019年4月16日,杜女士發出傳票,申請擱置並暫緩執行「同意命令」(“暫緩執行申請”)。何女士反對該申請。暫緩執行申請於2019年4月26日在李法官席前處理。在聽取了雙方的陳詞及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後,李法官在2019年4月30日頒下命令,「同意命令」中之第2至第5段維持生效及有效。而「同意命令」中之第1段,則在杜女士滿足了下述第1至第3條件的情況下,暫緩執行,直至下述第1條件提及的新訴訟有了最終的裁決,或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暫緩執行令”)。該三個條件為:—

(1) 杜女士以原告人的身份,從法院登記處在本案外以新的案件編號發出並送達何女士傳訊令狀,令狀上杜女士為原告人,及令狀上請求法庭頒令撤銷「同意命令」(“第1條件”);

(2) 杜女士須即時支付何女士「同意命令」第2段自2018年8月3日至2019年6月2日的佔用費,共港幣40,000元(“第2條件”);及

(3) 杜女士須在每月3日或以前(第1期在2019年6月3日或以前到期)支付何女士「同意命令」第2段每月港幣4,000元的佔用費,直至該段所指期限屆滿為止(“第3條件”)。

10.李法官在其2019年4月30日的判決書中也述明,在「暫緩執行令」未生效前以及自動解除後,何女士均可強制執行「同意命令」的第1段向法庭申請收回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另外,即使「暫緩執行令」生效後,假若杜女士沒有履行或準時履行上述第3條件,或終止上述第1條件中所提及的新訴訟的話,該「暫緩執行令」將不需法庭另外頒令即時自動解除。[2]

11.2019年5月3日,杜女士跟從第1條件,在區域法院開展了DCCJ 2187/2019。除了要求法庭撤銷「同意命令」,杜女士在其申索中亦要求何女士因為違反租約內之條款,退回部分已支付的租金及利息;因違約的行為而令到杜女士的身體、精神及生活額外支出及醫療支出;兼職能力受損害的經濟上的賠償。另外,杜女士也要求法庭追究何女士發假誓的刑事責任,和追究黃律師有違反專業道德及專業操守的不當行為的責任。最後,杜女士要求何女士支付訟費。

12.就著2019年4月30日的命令,何女士在2019年5月14日申請上訴許可。杜女士也在2019年5月23日申請暫時擱置2019年4月30日命令,並暫緩執行該命令,等候杜女士上訴的結果,及DCCJ 2187/2019的最終裁決,或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杜女士又在2019年6月13日,就著2019年4月30日的命令,逾時申請上訴許可、擱置及暫緩執行該命令,等候雙方上訴的結果及DCCJ 2187/2019的最終裁決,或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2019年7月5日,李法官在考慮過雙方的誓章、書面陳詞、相關的法例及案例之後,拒絕為何女士批出上訴許可。李法官也拒絕批准杜女士逾期申請上訴許可。最後,杜女士暫緩執行2019年4月30日之命令的申請也被李法官拒絕(“2019年7月5日命令”)。[3]

13.2019年6月20日,鄭金蓮聆案官(“鄭聆案官”)應何女士的申請,根據「同意命令」的第1段,頒下了收樓令,批准何女士強制收回該單位(“收樓令”)。

14.另外,訴訟雙方在庭上通知本席,何女士經已就2019年4月30日之命令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案件編號CAMP 166/2019),正在等候聆訊日期及結果。

本次的申請

15.在本次聆訊當中,本席須要處理的是杜女士的兩張傳票。第一張傳票,是於DCCJ 3591/2018一案下所發出(“DCCJ 3591/2018 傳票”),內裏要求:—

(1) 暫緩執行該「收樓令」,直至DCCJ 2187/2019一案有了最終的裁決(“暫緩收樓令申請”);

(2) 將 DCCJ 3591/2018 及DCCJ 2187/2019 兩宗案件合併處理(“合併申請”);

(3) 法庭對杜女士付款的時間及步驟給予進一步的指示(“付款指示申請”);

(4) 要求在本案中的所有法庭文件及命令一律以中文發出;及

(5) 本次申請的訟費由何女士支付,或訟費由各方自行承擔。

16.第二張傳票,是於DCCJ 2187/2019一案下所發出(“DCCJ 2187/2019傳票”),內裏要求:—

(1) 將DCCJ 3591/2018及DCCJ 2187/2019兩宗案件合併處理(同樣簡稱為“合併申請”);

(2) 要求在本案中的所有法庭文件及命令一律以中文發出;及

(3) 本次申請的訟費由何女士支付,或訟費由各方自行承擔。

17.在本次聆訊時,何女士由張煒和大律師代表(“張大律師”),而杜女士則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8.於同日,在考慮過杜女士的誓章及聽取了雙方的陳詞之後,本席作出了以下的命令,並押後頒下本判決理由書:—

(1) 有關DCCJ 3591/2018傳票:—

(a) 暫緩收樓令申請被撤銷;

(b) 付款指示申請被撤銷;

(c) 合併申請被撤銷;及

(d) 批准在本命令後,本案中所有的法庭文件及命令,一律以中文發出。

(2) 有關DCCJ 2187/2019傳票:—

(a) 合併申請被撤銷;及

(b) 批准在本命令後,本案中所有的法庭文件及命令,一律以中文發出。

(3) 杜女士須即時支付何女士DCCJ 3591/2018傳票的訟費,金額經簡易評定為港幣9,488元。

(4) 杜女士須即時支付何女士DCCJ 2187/2019傳票的訟費,金額經簡易評定為港幣2,372元。

暫緩收樓令申請及付款指示申請

19.杜女士在其2019年7月18日的誓章中提到,她已經跟從李法官的指示,開展了DCCJ 2187/2019去要求法庭撤銷該「同意命令」。假若不暫緩執行「收樓令」,讓何女士收回了該單位,這樣會令DCCJ 3591/2018及DCCJ 2187/2019兩宗案件全部或部分的失去了訴訟的意義。

20.杜女士在庭上亦補充,由於何女士現正就著2019年4月30日的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申請許可,因此應該暫緩執行該「收樓令」,直至這上訴有了結果。

21.有關付款指示申請,杜女士投訴,何女士是在使用“彈弓手”,因為何女士一方面就李法官2019年4月30日的命令提出上訴申請,另一方面在不等待杜女士的上訴也有結果之前,便單方面向法庭申請該「收樓令」,令杜女士完全不知情、被動、挨打,和有可能在付了款之後又被收樓的雙輸局面,令杜女士無法再繼續展開DCCJ 2187/2019。因此,杜女士要求法庭給予進一步的付款指示,即何女士明確表示不會就「2019年7月5日命令」再提出上訴之後,杜女士再跟從法官的進一步付款指示去付款。

22.在這申請上,杜女士也提到,因為財政緊張,所以她沒法符合第2及第3條件。她希望法庭可以延展就著符合第2及第3條件的限期。

23.在聽取了杜女士及張大律師的陳詞後,本席拒絕批准這兩項申請,理由如下:-

(1) 根據李法官於2019年4月30日所發出的「暫緩執行令」,執行「同意命令」中的第1段,即杜女士須將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回何女士,只會在杜女士符合了第1至第3條件之後才暫緩。鄭聆案官在頒下「收樓令」之前,也有向何女士的代表律師查詢杜女士有否符合了第2及第3條件。在得悉杜女士未有符合第2及第3條件的情況下,鄭聆案官才頒下該「收樓令」。[4]

(2) 杜女士也沒有否認,她未有符合第2及第3條件。但根據她的付款指示申請,杜女士要求在何女士明確表示不會就「2019年7月5日命令」[5]再提出上訴之後,杜女士才須要滿足第2及第3條件。這項付款指示申請變相是在更改第2及第3條件。本席不同意這做法。李法官在訂立第1至第3條件時,並沒有預設何女士必須放棄任何上訴之權利該些條件才會生效。相同地,本席也不認同何女士必須放棄就2019年4月30日的命令提出上訴之權利,杜女士才須要滿足第2及第3條件。

(3) 無論如何,何女士經已就2019年4月30日之命令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而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3條規則,上訴不具有擱置法律程序的作用。

(4) 本席也同意張大律師所指,何女士在CAMP 166/2019一案所提出的上訴的最終結果如何,並不會影響何女士收回該單位。除了就著2019年4月30日命令內李法官所頒下的訟費命令提出上訴之外,何女士在CAMP 166/2019一案中也有就著「暫緩執行令」及其附帶的第1至第3條件提出上訴。有關後者,假若上訴法院批准何女士的上訴,該「暫緩執行令」便會被撤銷,何女士便可根據「同意命令」的第一段,向杜女士收回該單位。相反,假如上訴法庭駁回何女士的上訴,「暫緩執行令」及其附帶的第1至第3條件連同該「收樓令」便繼續生效及有效,何女士一樣可跟從「收樓令」收回該單位。

(5) 其實,杜女士就2019年4月30日之命令向李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候,經已申請暫緩執行該命令,而該申請亦已被李法官在「2019年7月5日命令」中拒絕。雖然杜女士在DCCJ 3591/2018傳票中的暫緩收樓令申請是基於該「收樓令」,但其實是同出一轍,要求暫緩執行的同樣是「同意命令」的第一段。

(6) 在這一提,該「收樓令」的申請的確是在何女士就「暫緩執行令」提出上訴的期間作出的。但是本席不認為這做法會令到該「收樓令」變得不穩妥,亦不會成為這項付款指示申請的理據。正如李法官在其2019年4月30日的判決書內所列出的法律原則已清楚說明[6],即使何女士及杜女士在有關的時候正就著2019年4月30日的命令提出上訴,這不會自動令到該命令內的「暫緩執行令」及第1至第3條件被擱置,因此亦不會引伸至何女士「收樓令」的申請變得不合法或不穩妥。

(7) 至於杜女士所指,即假若讓何女士收回了該單位,這樣會令DCCJ 3591/2018及DCCJ 2187/2019兩宗案件全部或部分的失去了訴訟的意義,相同的論點早已在李法官席前提出,而李法官亦已經接納了,並且在詳細考慮到雙方的利益之後,才作出了「暫緩執行令」以及施加了第1至第3條件。[7]

(8) 有關杜女士指,因為財政緊張,所以希望法庭可以延展就著符合第2及第3條件的限期。相同的論點,杜女士就2019年4月30日之命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的時候,經已提及。李法官在拒絕這個申請時指出,杜女士沒有出示文件,全面披露並證實她的收入、支出和資產。因此,李法官不接納她的片面聲稱或建議。[8]來到DCCJ 3591/2018傳票,同樣地杜女士在她的誓章之中沒有提及到她的財政問題,也沒有夾附任何文件披露並證實她的收入、支出和資產,亦也沒有提到自從「2019年7月5日命令」頒下之後到現在,她的情況上有什麼改變,令到本席須要重新再考慮她這個相同的申請。

(9) 杜女士在庭上曾要求本席將聆訊押後,好讓她可以存檔補充誓章提交上述的文件。本席不批准。李法官在他2019年7月5日的判決書中經已清楚地列出杜女士所欠缺的文件。她理應在提出本次申請之時將這些文件夾附在其誓章當中,但是她卻沒有這樣做。杜女士解釋,這是因為她沒有詳細閱讀李法官2019年7月5日的判決書。本席認為這是她自己的問題,不構成將本聆訊押後以及讓她存檔補充誓章的原因。

(10) 最後,杜女士在庭上提出,若果她現在支付第2及第3條件內所提到的金額,是否可以暫緩執行該「收樓令」。當本席問到她何時能繳付時,杜女士卻支吾以對,又提到可能須要向朋友借錢。再加上杜女士上述的財政問題,即使本席將符合第2及第3條件的時限延展,最終的結果也可能是和現在一樣,只會浪費了何女士的時間。

24.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DCCJ 3591/2018傳票內暫緩收樓令申請及付款指示申請。

合併申請

25.有關這項申請,杜女士在其2019年7月18日的誓章中指出,DCCJ 2187/2019案件是根據李法官的指令之下所展開,和DCCJ 3591/2018案件是息息相關的,互相之間有著影響,所以要求法庭能夠將兩案件合併一起處理。

26.《區域法院規則》第4號命令第9條規則,列出了將案件合併處理之法律原則:-

“(1) 凡有多於一宗的訟案或事宜決,如區域法院認為—

(a) 所有該等訟案或事宜出現同一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或

(b) 在該等訟案或事宜中申索濟助的權利是與同一宗或同一系列事務有關或產生自同一宗或同一系列事務;或

(c) 基於其他理由而適宜根據本條規則作出命令,

區域法院可命令將該等訟案或事宜按其認為公正的條款合併,亦可命令該等訟案或事宜須在同一時間或一宗緊接一宗地審訊,亦可命令將該等訟案或事宜中的任何一宗擱置,直至任何另一宗已有裁定為止。”

27.在聽取了杜女士及張大律師的陳詞後,本席拒絕批准這項申請,理由如下:—

(1) DCCJ 2187/2019一案的用意是處理該「同意命令」是否可被撤銷。在處理這問題時,法庭要考慮的是杜女士和黃律師在進入「和解協議書」及何聆案官在頒下「同意命令」的時候,杜女士的精神狀況,以及杜女士是否曾經受到黃律師的恐嚇等的問題。而這些爭議中所牽涉的主要證人是杜女士和黃律師,似乎並不涉及何女士。

(2) 至於DCCJ 3591/2018一案是何女士和杜女士就著雙方之間的租約所衍生出來的爭議,而所牽涉的主要證人是杜女士和何女士,並不涉及黃律師。黃律師在這案件中的角色只是何女士的代表律師。

(3) 由此可見,這兩宗案件沒有出現同一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兩宗案件的主要證人也不同。兩宗案件之中所申索濟助的權利也不是和相互的事務有關或產生自同一宗或同一系列事務。總括而言,本席同意張大律師所指,兩案的案情並沒有相同之處。

(4) 如上文所述,杜女士在DCCJ 2187/2019的申索中亦要求何女士因為違反租約內之條款,退回部分已支付的租金及利息;因違約的行為而令到杜女士的身體、精神及生活額外支出及醫療支出;兼職能力受損害的經濟上的賠償。這些申索可被視為和DCCJ 3591/2018 有著同一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及所申索濟助的權利也是和相互的事務有關或產生自同一宗或同一系列事務。但是,根據李法官的指令,開展DCCJ 2187/2019一案只應是去處理「同意命令」是否可被撤銷。杜女士卻自行加入其它申索。這做法是否妥當,或者杜女士是否應該將這些申索加入她在DCCJ 3591/2018 的反申索中(如果杜女士仍未在DCCJ 3591/2018 的反申索中已經提出這些項目),本席在此不會作出評論。本席留意到,根據張大律師的陳詞,何女士一方正在考慮申請剔除DCCJ 2187/2019的狀書之中這部分的申索。

(5) 另外,正如張大律師所述,DCCJ 3591/2018一案原本已經因「同意命令」而終結。但法庭現在仍須處理該上訴,而該上訴的擱置是為了要等候DCCJ 2187/2019的最終判決。假若DCCJ 2187/2019的最終判決是「同意命令」被撤銷,該上訴自然可說是成功了,法庭便須要進一步再處理何女士一方所提出的簡易判決及剔除反申索的申請。相反,假若DCCJ 2187/2019 的最終判決是「同意命令」沒有被撤銷,該上訴便等於失敗了,DCCJ 3591/2018一案亦已經因「同意命令」而終結,餘下的問題只是有關執行「同意命令」內的條款。無論怎樣看,DCCJ 2187/2019一案都必須要先行處理,並不適合和DCCJ 3591/2018 一案合併進行。

28.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DCCJ 3591/2018傳票及DCCJ 2187/2019傳票內的合併申請。

所有法庭文件及命令一律以中文發出

29.張大律師在庭上確認沒有反對杜女士這方面的要求。鑑於杜女士沒有律師代表,也表明不懂英語,何女士本人及其代表律師也沒有指稱不懂得書寫及閱讀中文,本席看不到這要求有任何不合理之處。因此,本席頒令,在法庭頒下本命令後,DCCJ 3591/2018及DCCJ 2187/2019兩案中所有的法庭文件及命令,一律以中文發出。

命令

30.根據上述的裁斷,本席現作出以下的命令:-

(1) 有關DCCJ 3591/2018 傳票:—

(a) 暫緩收樓令申請被撤銷;

(b) 付款指示申請被撤銷;

(c) 合併申請被撤銷;及

(d) 批准在本命令後,本案中所有的法庭文件及命令,一律以中文發出。

(2) 有關DCCJ 2187/2019 傳票:—

(a) 合併申請被撤銷;及

(b) 批准在本命令後,本案中所有的法庭文件及命令,一律以中文發出。

訟費

31.雖然杜女士在兩宗案件中成功要求法庭頒令本命令後所有的法庭文件及命令一律以中文發出,但是從上文可見,就著DCCJ 3591/2018 傳票及DCCJ 2187/2019傳票,雙方和法庭的討論都專注在暫緩收樓令申請、付款指示申請及合併申請,法庭文件及命令採用中文的申請所花的時間微不足道。因此,本席認為,DCCJ 3591/2018傳票及DCCJ 2187/2019傳票,整體上杜女士都是敗訴方,各自合適按一貫訴訟常規視結果而定,即由敗訴者(杜女士)支付勝訴者(何女士)的訟費。

32.經考慮何女士的訟費陳述書的內容,及聽取了雙方的陳詞後,本席頒令如下:-

(1) 杜女士須即時支付何女士DCCJ 3591/2018傳票的訟費,金額經簡易評定為港幣9,488元;及

(2) 杜女士須即時支付何女士DCCJ 2187/2019傳票的訟費,金額經簡易評定為港幣2,372元。

33.為了清晰起見,本席在本次申請中沒有給予大律師證書。

  ( 陳大為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DCCJ 3591/2018

原告人: 由葉楊福蘭、楊福琪律師行延聘張煒和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DCCJ 2187/2019

原告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葉楊福蘭、楊福琪律師行延聘張煒和大律師代表



[1] 見:[2019] HKDC 97

[2] 見:[2019] HKDC 588,第63及65段

[3] 見:[2019] HKDC 901

[4] 見:分別於2019年5月31日及2019年6月13日所存檔的Affirmation of Wong Mee Ling 及Supplemental Affirmation of Wong Mee Ling

[5] 應該是就2019年4月30日的命令再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6] 見:[2019] HKDC 588,第25至28段

[7] 見:[2019] HKDC 588,第41至42段、第52至64段;[2019] HKDC 901,第21至37段

[8] 見:[2019] HKDC 901,第66至7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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