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燕薇 對 Du 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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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針對聆案官席前同意命令有效性的上訴,涉及事實爭議的,是應該在上訴中處理,或是要求上訴人另開展新的訴訟?這正是本上訴要處理的首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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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J 3591/2018[2019] HKDC 9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3591/2018

[2019] HKDC 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8年第3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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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 YIN MI (何燕薇) 原告人
DU DAN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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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紹豪内庭(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1月9日
判決書頒下日期: 2019年1月29日

判決書


1.針對聆案官席前同意命令有效性的上訴,涉及事實爭議的,是應該在上訴中處理,或是要求上訴人另開展新的訴訟?這正是本上訴要處理的首個議題。

2.本上訴事源可簡述如下:

3.原告人(何女士)曾出租某單位(該單位)給被告人(杜女士)作住宅居住。

4.何女士以租約到期為由,透過律師(原告律師)入稟本院,向杜女士收樓,並申索交吉前每月$8,000中間收益。

5.杜女士親自應訊,撰寫《抗辯及反申索書》,提出多個理由,反對收樓,並指何女士没盡業主責任維修更換傢俱,致該單位不宜居住。

6.原告律師接著存檔法庭傳票(第一傳票),指杜女士沒有抗辯理由,向法庭申請簡易判決,以便不經審訊,便收回該單位的管有權,和要求杜女士支付中間收益。杜女士則存檔法庭誓章,反對申請。

7.再后,原告律師再存檔另一傳票(第二傳票),申請剔除杜女士的反申索,杜女士也反對該申請。

8.2018年12月6日,第一和第二傳票均在何世文聆案官(何聆案官)席前審理,何女士由原告律師的黃金滿律師(黃律師)代表出庭,杜女士則親自出庭。

9.審理期間,雙方在休庭后,向何聆案官呈上一份雙方已簽署的命令手稿(該手稿),在雙方表示同意法庭按該手稿內容頒令后,何聆案官沒對該兩張傳票的是非曲直作出裁斷,便頒令如下:

【經雙方同意,現法庭;命令:-

(1)被告人須於2019年5月2日或之前將【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交回予原告人;

(2)被告人須交付每月港幣4000元的佔用費,由2018年8月3日起直至交回【該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予原告人爲止;

(3)此案及原告人的兩項申請傳票不作訟費命令(即各自支付自己訟費);

(4)批准被告人撤回其反申索,被告人不再要求任何在本案反申索以内或以外的維修;及

(5)雙方可就上述命令之執行再向法庭提出申請。】

(該同意命令)。

10.該同意命令最終在2019年1月7日獲法庭蓋印並存檔。

11.2019年1月3日,杜女士存檔法庭<上訴通知書>及誓章(1月3日誓章),逾時針對該同意命令提出上訴。但在上訴期限,她早於2018年12月11日已存檔誓章(12月11日誓章),向何聆案官提出本上訴中提及的事宜和理據。

12.<上訴通知書>内,杜女士請求【擱置】該同意命令,請求法庭【司法覆核】它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公平性】。聆訊中,杜女士澄清,她不是申請暫停該同意命令,而是申請【撤銷】它。黃律師在本席前繼續代表何女士,除下文提及的建議外,他反對撤銷該同意命令。

13.杜女士再指,2018年12月6日當天,她【精神狀態極差,頭腦很不清醒】。她【面對巨大壓力】,【受到對方律師恐嚇】,【受驚過度】,【而不敢對法官承認是在壓力之下才不得不簽署同意條款】。

14.杜女士進一步指出,她當天【受到藥物的影響而神志不清,無法清晰分析選擇】。當日【時間太匆忙】,她【情緒緊張】,【在場沒有朋友的幫助分析及支持下】,【而作出錯誤的決定】。

15.杜女士的上述及其他事實指稱詳情,可見於1月3日和12月11日誓章(統稱該些指稱),本席在此省略。

16.杜女士在<上訴通知書>上,【請求再一次和何女士商討和解方案及公平條款的機會】,及請求法庭【重新審理此案,還她公平、公正和平等】。

17.為回應該些指稱,黃律師在2019年1月7日存檔誓章(黃律師誓章)。誓章中,他強烈否認和杜女士和解商討中,對她作過【緊逼及恐嚇】、【忽軟忽硬,連哄帶嚇】,或任何其他不當行爲。

18.黃律師強調,杜女士當天絕非【神志不清和混亂,反應遲鈍】,更非【焦慮緊張】、【心理脆弱】、【情緒不穩】、【孤立無援】或【頭腦不清醒】,她也沒有承擔【巨大心理壓力】或【受驚過度】。

19.同樣,黃律師的詳細回應內容,可見於黃律師誓章,本席在此省略。

20.黃律師向本席表示,原告方的立場是,該同意命令是有效並約束雙方的;而原告方也絕不願意,和杜女士再次進行任何和解商討。

21.聆訊中,黃律師一度向杜女士建議,在原告方不承認(及雙方不用解決)該些指稱的基礎上,何女士願意【放棄】(及同意撤銷)該同意命令,接著由本席在本上訴中重新審理第一和第二傳票(統稱該建議),唯杜女士以避免再墮對方【陷阱】而拒絕該建議,並堅持法庭須解決該些指稱。

22.因此,黃律師與杜女士均有就本上訴首個議題,向本席陳詞,下文本席道出法庭的考慮及結論。

討論

23.本席首先認為,在上述背景下,該同意命令毫無疑問是證明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一個命令,而非法庭在雙方沒反對下頒佈的命令:見IN-T Workshop Ltd v Box Design Ltd [2016] 4 HKLRD 95, 104-5, 第26-29段。

24.因此,該同意命令是可以因一般導致協議無效的理由而被撤銷:見Ng Shui Hing v Lai Hang [1983] 1 HKC 158, 162B。

25.而針對聆案官同意命令的上訴,縱使上訴是以重新審理聆案官席前申請的方式進行,上訴法官也可以以令一般協議無效的理由撤銷命令。除此等理由外,法庭無權改動該命令:見Smart Trike Mnf Pte Ltd & ors v Chiu Sui Chun & ors [2018] HKCFI 562, 第41、44至46和54段;及Tam Choi Ling v Kidsword International Ltd [2018] HKCFI 1794, 第81段 。

26.本席認爲,上述法律原則,絕對適用於該同意命令,及針對它的本上訴。

27.又香港上訴法庭指出,在來自香港的上訴案de Lasala v de Lasala[1] 中,樞密院曾提出,撤銷同意命令的方法,衹限向上級法院上訴開展新的訴訟,香港上訴法庭過去也曾跟隨此案判案;而再有英國案例指出,當訴訟方之間存在事實爭議,後者方法更爲合適:見WTOL v WYPP, 未經匯報,民事上訴2011年第241號,2012年7月18日,第34及35段。

28.但是,本席留意,上述這一系列案例,均是婚姻案件。

29.婚姻與婚姻案件的同意命令,有其分別,前者的約束力,來自法庭本身的命令,而非訴訟雙方的協議,而因此撤銷前者的方法較多,後者一向衹有開展新的訴訟: 見IN-T Workshop Ltd v Box Design Ltd [2016] 4 HKLRD 95, 106-9, 第35-46段。

30.但是,香港上訴法庭,在婚姻上訴中,也曾引述同一de Lasala樞密院婚姻上訴案,指出撤銷已蓋印存檔同意命令的唯一方法,是爲此提起新的訴訟:見 Ng Shui Hing v Lai Hang [1983] 1 HKC 158, 162C。                                                                                                           

31.黃律師也向本席呈交李洞章及蔡秋玲一案,土地審裁處2013年第1916號申請,未經匯報,2016年1月4日。該判決書第10段也指出,以一般案件來説,不應以上訴程序要求擱置同意命令,而是以開立新案處理事實爭議,所引述的支持案例,仍是婚姻案件。

32.因此,遵循先例來說,本席看來,杜女士看來是應該以傳訊令狀,開展一個全新的訴訟,以原告人身分控告何女士,提出并證實該些指稱,以證實雙方的和解協議無效,並申請法庭頒令撤銷該同意命令。

33.在本席前,黃律師和杜女士均首選開展新的訴訟,以解決該些指稱,雖然杜女士後期表示擔心,自己在沒有法律代表下,能否勝任開展新案。

34.若在本上訴由本席解決該些指稱的話,黃律師則反對要求宣誓者出庭接受盤問,表示這樣做浪費時間和金錢,杜女士則堅持宣誓者出庭【對質】,以求【真相】及【揭露對方謊言】。兩人均同意法庭索取12月6日何聆案官席前的全部聆訊謄本,在本上訴中作爲證據考慮并使用。

35.仔細看該些指稱,本席留意,它們範圍廣泛,個別指控更屬嚴重。

36.雖然雙方案情已大致記載在誓章上,但個別指控及回應,仍有待雙方更清楚表達或釐清。

37.有見個別指控性質嚴重,爲有利最終完滿、順利解決該些指稱,本席認爲,以新案狀書及狀書詳情來規限及釐清該些指稱是必須及最佳的。

38.無疑本席可在本上訴中,給予雙方機會再存檔誓章釐清或進一步回應該些指稱,但本席認爲,新案狀書會來得更規範及更適合達成目標。

39.無疑本席也可在本上訴,要求宣誓者出庭接受盤問,以便解決該些指稱及作出事實裁定,但本席認為,這并非是針對聆案官上訴的一貫做法,而本上訴也缺乏新案可提供協助解決該些指稱的合適程序,例如文件披露程序。

40.無疑該些指稱集中發生在2018年12月6日,但本席認為,它們也牽涉杜女士的聲稱情緒病病況和服藥效果,新案較可以提供充足空間及機會,讓雙方提交其他有用的證據及/或證人,以協助法庭解決該些指稱。

41.無疑新案較本上訴,可能花較長時間及費用來解決該些指稱,但本席認爲,新案比本上訴,更能公平、徹底及完滿地解決該些廣泛及嚴重的指稱,最能確保該同意命令的有效性爭議,按雙方實質的權利公正地解決。

結論

42.整體來看,開展新的訴訟,由另一法庭來決定是否撤銷該同意命令,經考慮法庭的基本目標,本席認爲,是符合其主要目的的,這也符合先例的要求和指引。

43.而本上訴的進一步審理,本席認爲,是適合等待另一法庭在新的訴訟中,是否決定撤銷該同意命令。待該最終決定作出後,本上訴便適合恢復繼續下去。當然,若杜女士放棄提起新的訴訟,或無理拖延新訴訟,法庭是可以按原告方申請重啟並駁回本上訴的。

44.爲免誤會起見,本席對該新案的是非曲直,在此沒有也不表達任何意見。

命令

45.本席因此頒令,本上訴程序擱置至被告人爲撤銷該同意命令開展的新訴訟的最終裁決,或法庭作出進一步命令爲止(以較早者作準),雙方均可就本命令的執行提出申請。

訟費

46.本席再頒下暫准訟費命令,本上訴的訟費,歸於本上訴的訟案中(即取決於本上訴的最終審理結果,由上訴敗訴一方支付勝訴一方在本上訴所花的訟費)。若沒有任何一方在2019年2月12日或之前,存檔法院(并同時送達對方)傳票申請更改,該訟費命令將自動變成絕對命令,并即時生效。

47.最後,本席提醒杜女士,她可以尋求獨立法律意見,以開展新的訴訟,并應盡速辦理。

 
 

  ( 李紹豪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由葉楊福蘭、楊福琪律師行的黃金滿律師代表
被告人: 親自應訊,無法律代表


[1]  [1980] AC 546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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