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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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審訊後罪成,分別判處監禁3個月及7天(分期執行)。

Cited by 3 cases

Case No.HCMA 251/2018[2019] HKCFI 145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51/2018

[2019] HKCFI 14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5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173號)

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麗萍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林嘉欣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9年5月8日、29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18年5月22日
訟費判決書日期: 2019年6月10日

費判決書


1.上訴人被控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審訊後罪成,分別判處監禁3個月及7天(分期執行)。

2.她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3.上訴聆訊於2018年10月23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4月11日頒下判案書批准上訴,撤銷2項控罪的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訟費申請

4.上訴得直後,李大律師代表上訴人申請:(i) 上訴的訟費;及 (ii) 原審的訟費。

5.答辯人代表關專員不反對上訴訟費的申請,但反對原審訟費的申請。他陳詞,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

討論

6.在本案,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來自事主PW1。她的醫療報告;以及PW2的證供,均不能證明她如何受傷或是誰襲擊她。上訴人在警誡下否認相關指控;甚至選擇不出庭作供,也不代表她自招嫌疑。

7.上訴後,本席認為,PW1的說話前後矛盾;她庭外、庭內對受襲一事不同版本陳述[1]之間的分歧,實在難以解決。因此,本席對她證言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存疑。撇除PW1的證供,控方便沒有其他證據指證上訴人。

命令

8.按現有證據,假如上訴人原審後脫罪,她應獲得原審的訟費。因此,本席下令:上訴人可獲本上訴及原審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 林嘉欣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關百安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由張馮許律師行轉聘李詠文大律師呈交書面陳詞。



[1] 雖然就不同目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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