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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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審訊後罪成,分別判處監禁3個月及7天(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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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1/2018 [2019] HKCFI 145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5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173號)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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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上訴人被控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審訊後罪成,分別判處監禁3個月及7天(分期執行)。 2.她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3.上訴聆訊於2018年10月23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4月11日頒下判案書批准上訴,撤銷2項控罪的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訟費申請 4.上訴得直後,李大律師代表上訴人申請:(i) 上訴的訟費;及 (ii) 原審的訟費。 5.答辯人代表關專員不反對上訴訟費的申請,但反對原審訟費的申請。他陳詞,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 討論 6.在本案,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來自事主PW1。她的醫療報告;以及PW2的證供,均不能證明她如何受傷或是誰襲擊她。上訴人在警誡下否認相關指控;甚至選擇不出庭作供,也不代表她自招嫌疑。 7.上訴後,本席認為,PW1的說話前後矛盾;她庭外、庭內對受襲一事不同版本陳述[1]之間的分歧,實在難以解決。因此,本席對她證言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存疑。撇除PW1的證供,控方便沒有其他證據指證上訴人。 命令 8.按現有證據,假如上訴人原審後脫罪,她應獲得原審的訟費。因此,本席下令:上訴人可獲本上訴及原審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關百安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由張馮許律師行轉聘李詠文大律師呈交書面陳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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