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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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李卓慧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個星期,緩刑1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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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5/2022 [2022] HKCFI 24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訟費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105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905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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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案書 A. 背景 1.上訴人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予以懲處。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西九龍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李卓慧 (下稱裁判官) 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2個星期,緩刑18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B. 討論 2.本席在2022年7月22日頒下判案書[1],裁定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3.上訴人申請原審所招致訟費 (costs of and occasioned by the trial) 及上訴所招致的訟費。 4.就上訴所招致訟費,上訴方的論點基本上是上訴人及 / 或 其代表未有任何不當行為引致不應獲判訟費 (見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吳瑞麟 [2]) 。 5.就原審所招致訟費,上訴方陳詞指上訴人並無自招嫌疑。上訴方引用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楊麗萍 [3],指本案與該案情節相似,證人證供前後矛盾,對襲擊事件有不同版本。 6.答辯人不反對上訴人就訟費提出的申請。 7.本席經考慮後,認為上訴人不是自招嫌疑,因此可得他因原審所招致的訟費。而上訴人上訴得直,可得上訴的訟費。答辯人不提出反對是恰當的做法。 C. 判令 8.上訴人可得他因原審所招致的訟費及上訴所招致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轉聘吳漢輝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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