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 對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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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下文本席稱上訴許可申請人(第二申請人)為‘男方’;上訴許可答辯人(第一申請人)為‘女方’。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JA 1578/2013[2019] HKFC 140
Court
FCJA
Date06 Jun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JA1578/2013

[2019]HKFC140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離婚共同申請書案件編號2013年第157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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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申請人
   
  第二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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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彭家光書面處理

申請人(第二申請人)書面陳詞︰  2019年5月6日

判決日期︰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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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逾期有保證定期付款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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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下文本席稱上訴許可申請人(第二申請人)為‘男方’;上訴許可答辯人(第一申請人)為‘女方’。

2.在2019年4月10日,就男方2017年6月16日之逾期有保證定期付款令申請,本席頒下判案書並撤銷男方之申請。

3.男方不滿本席之判決,在2019年5月6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也在同日提交了上訴理由擬本和陳詞大綱。女方並沒有按法庭的指示在限期前提交反對陳述書或陳詞大綱。

4.無論如何,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男方的草擬上訴理由可見於已提交法庭的文件,本席不在此重複敍述。扼要來說,男方不外是在重覆他在審訊中已提及的證供和論點,本席已經考慮過相關的證供和爭論,然後作出上述判決。經小心考慮以後,本席認為男方的有關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無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6.女方並無作出有關本申請的訟費要求。本席就本申請作無訟費命令。這是一個暫准命令,如雙方在判案書頒發後的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有關的暫准訟費命令將轉為絕對命令。

  ( 彭家光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上訴許可申請人(第二申請人): 親自行事和無律師代表

上訴許可答辯人(第一申請人):親自行事和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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