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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19年5月20日頒下判決理由書(下稱「該判決理由書」),裁定本訴訟中莊先生三項主要事實爭議中其中的兩項均已經在較早時間完結的訴訟中作出裁決,故此,本訴訟違返了「已裁決的爭論點不得重提」的法律原則,屬於濫用司法程序。本席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d)條 ,行使酌情權剔除莊先生的經修訂申索通知書中的部分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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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9/2017 [2019] HKDC 10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17年第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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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簡介 1.本席於2019年5月20日頒下判決理由書(下稱「該判決理由書」),裁定本訴訟中莊先生三項主要事實爭議中其中的兩項均已經在較早時間完結的訴訟中作出裁決,故此,本訴訟違返了「已裁決的爭論點不得重提」的法律原則,屬於濫用司法程序。本席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d)條 ,行使酌情權剔除莊先生的經修訂申索通知書中的部分申索。 2.莊先生不服本席的裁決,於2019年5月27日發出傳票(下稱「該傳票」),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本席認為莊先生的申請可以以書面處理,無需聆訊。在2019年7月5日莊先生呈交回覆書面陳詞的限期過後,本席考慮雙方就本申請呈交的所有文件作出書面判決。 3.在該判決理由書中,本席已經交代了本案的有關事實背景,在此不贅。在此,本席會沿用該判決理由書中的所有簡稱。 有關法律原則 4.«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規定:—
5.第63A(2)(a)條中“有合理機會得直”這一個元素,是指上訴得直的機會必須為“合理”,而所擬提出的上訴不能是“毫無理據”的: SMSE v KL [2009] 4 HKLRD 125。 討論 6.本席從莊先生於2019年6月10日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中了解到他的上訴理據,當中莊先生一共列出17項上訴理由。 7.首先,莊先生嘗試解釋本案與他在勞資審裁處的申索的性質十分不同。他在本申請中更進一步列出其他的分別。本席認為這兩個訴訟當然有不同之處,但核心的事實爭議始終是一樣的,並已經在審裁處及高等法院處理過。本席不認為莊先生可以在本訴訟中舊事重提。 8.至於其他的理據,大部分是圍繞審裁官的判決。莊先生至今仍憤憤不平,認為審裁官在處理他的申索時連番犯錯,並刻意漠視文件證據。本席認為莊先生這方面的陳述和本訴訟有否違反「已裁決的爭論點不得重提」的法律原則這問題完全無關。再者,在該判決理由書中,本席也解釋為什麼這方面的陳詞不可被接納,在此不贅。莊先生現在仍然邀請本席審視審裁官判決的理據,本席不認為這是合法的,也與本申請無關。 9.另外,莊先生聲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楊家雄(當時官階)在處理他的上訴申請時已確定他的勞資審裁處的申索和本訴訟並不是同一件案件。本席翻閱過暫委法官2018年8月3日的判決書,當中從沒有提及本訴訟。本席不能接納莊先生的指稱。無論如何,他的勞資審裁處的申索和本訴訟的確是兩件不同的獨立案件,但所涉及的部分核心事實爭議是一樣的。莊先生也沒有針對這方面作出陳詞。 10.最後,莊先生投訴審裁官沒有提醒他在勞資審裁處的申索和本訴訟可能會導致一案兩審的狀況出現。莊先生認為這是明顯的司法不公。本席完全不能接受莊先生這項指控。明顯地,莊先生不理解法庭的功能和職責。而且,他的指控和本申請毫無關係。 結論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莊先生所擬提出的上訴並沒有任何合理機會得直,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令本席認為他的上訴應進行聆訊。故此,本席駁回他的申請,撤銷該傳票。 12.訟費方面,本席按照一貫法律原則命令,頒令莊先生作為敗訴一方,必須馬上支付答辯公司因該傳票引致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核。
申索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鍾沛林律師行轉聘王冰儀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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