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EO 8/2019
[2019] HKDC 11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19年第8號
--------------------
| 申索人 |
謝瑛明 代 胡寶棠 |
|
|
及
|
| 第一答辯人 |
陳百強 |
|
| 第二答辯人 |
羅寶華 |
|
| 第三答辯人 |
胡展瑛 |
|
| 第四答辯人 |
陳茂群 |
|
| 第五答辯人 |
梁永鏗 |
|
| 第六答辯人 |
袁穎芝 |
|
| 第七答辯人 |
甘啟昌 |
|
| 第八答辯人 |
沈士文 |
|
| 第九答辯人 |
歐陽國樑 |
|
| 第十答辯人 |
謝士芳 |
|
| 第十一答辯人 |
呂惠蘭 |
|
| 第十二答辯人 |
毛旭華 |
|
| 第十三答辯人 |
莊因東 |
|
| 第十四答辯人 |
秦庭豐 |
|
| 第十五答辯人 |
洪德貞 |
|
| 第十六答辯人 |
朱德華 |
|
--------------------
| 聆訊日期: |
2019年8 月21日及9月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9月3日 |
---------------------
判案書
---------------------
1.申索人提出「身分保密命令」申請。第五至七答辯人不反對申請,但其他答辯人提出反對。
2.綜合訴訟各方的陳詞,本案的背景如下:—
(a) 謝瑛明先生是胡寶棠女士的兒子。
(b) 胡女士在法律上是一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c) 謝先生獲給予法律援助,在原訟法庭代表胡女士進行HCA 2554/2013的法律程序。該案事關胡女士於2014年6月放棄其已故長子的遺產,案中的其中一項爭議是胡女士當時是否有足夠的精神行為能力處理或管理其財產及事務。
3.謝先生聲稱代表胡女士提出本平等機會訴訟,指曾經處理HCA 2554/2013的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律師或職員、外委律師或大律師,以及由法援署委聘的精神科醫生的答辯人,殘疾歧視及性別歧視胡女士。
4.謝先生擔心現時處理HCA 2554/2013的外委律師在獲悉本訴訟後會拒絕繼續處理案件,就如其他律師或大律師一樣。此外,他亦擔心本訴訟會招致胡女士在護老院被人虐待,所以申請「身分保密命令」。
5.法庭曾在有關“D”的匿名申請[1]詳細闡述關於申請匿名命令的法律原則。簡言之:—
(a)《香港人權法案》保障在法院前接受「公正公開」審問的權利,以及包括傳媒發放資訊的發表自由的權利。原則上,司法程序應公開進行,參與訴訟各方的名字應於判詞中公開列明。
(b) 法庭有權批准訴訟的任何一方以匿名方式進行訴訟,但考慮到上述的基本原則及重要權利,無論另一方有否提出反對,法庭都必須謹慎審核申請的理據,平衡各項可能有衝突的因素,以確保判決符合司法公義的精神。
(c) 申請匿名命令的一方須提出足夠及有力的證據和理由去說服法庭,基於案件的性質和他本身的獨特情況,以上提及的基本原則及重要權利應予以偏離。
(d) 法庭一般不會接納公開聆訊對申請人造成不便和尷尬為申請匿名命令的充份理由。
(e) 訴訟各方的身份及名稱是案件的一部份,傳媒有自由如實報導。反之,一篇訴訟人身份不詳的報導可能流於抽象和空洞,就算案件涉及重要的社會議題,也未必能引起公眾應有的關注和討論,並不符合公眾利益。
6.本席認為謝先生未能提供充份理由申請匿名命令。
(a) 謝先生承認,他指早前有律師或大律師受到法援署律師或員工的唆使拒絕受理HCA 2554/2013,只是他的推論,沒有實質證據。
(b) 謝先生在本案投訴各答辯人延誤處理HCA 2554/2013及歧視胡女士,指控並不涉及現時處理該案的外委律師。反之,本訴訟可提醒律師不要延誤或歧視胡女士。
(c) HCA 2554/2013的法律程序是公開進行的,公眾一早獲悉訴訟各方(包括謝先生及胡女士)的身分。該案及本案都不涉及護老院,本席看不出為何披露胡女士涉及本案會引至她被護老院虐待。
7.本席撤銷申索人的申請,相關訟費歸於訟案中。
| 2019年8月21日: |
由律政司的朱志欣律師,代表第一至第四、第十至十六答辯人; |
|
由梁譚黃律師事務所延聘羅頌明大律師,代表第五至第七答辯人; |
|
由陳啓量律師行委派陳啟量律師,代表第八答辯人; |
|
由肯尼狄律師行延聘雷天恩大律師,代表第九答辯人 |
| 2019年9月3日: |
由律政司的何溢進律師,代表第一至第四、第十至十六答辯人; |
|
由梁譚黃律師事務所代表第五至第七答辯人,並豁免出席; |
|
由陳啓量律師行委派陳啟量律師,代表第八答辯人; |
|
由肯尼狄律師行延聘雷天恩大律師,代表第九答辯人 |
[1] 有關“D”的匿名申請,無彙編案例,Intended Action 6/2017,2017年7月19日,第2至8段。因應申索人的要求,本席曾押後聆訊,讓申索人細閱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