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陳百強及另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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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2年6月7日,謝先生存檔誓章,要求延期聆訊,並附上《醫生證明書》(證物15),證明醫生建議給予他由6月7日至6月10日為止的病假。因此之故,本席取消2022年6月8日的聆訊,並指示上述兩張傳票以書面形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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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8/2019 [2022] HKDC 5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19年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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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謝先生發出兩張傳票:
2.上述兩張傳票原定於2022年6月8日聆訊。 3.2022年6月7日,謝先生存檔誓章,要求延期聆訊,並附上《醫生證明書》(證物15),證明醫生建議給予他由6月7日至6月10日為止的病假。因此之故,本席取消2022年6月8日的聆訊,並指示上述兩張傳票以書面形式處理。 4.謝先生有存檔誓章(日期分別是2022年5月17日及6月2日),支持上述兩張傳票。此外,按本席的指示:
5.本席從上述兩張傳票歸納出以下申請:
申請 (1):延展提出上訴的時限,暫停或暫時擱置案件 6.本席已在早前頒發的判決書詳細交代本案背景。簡言之:
7.根據謝先生存檔的誓章及陳詞,他誤以為本席在本案頒下了濟助,導致法援署更換在HCA 2554/2013代表胡女士的外委律師及大律師。其實,根據法援署給謝先生的信函(見謝先生日期2022年5月17日的誓章的附件14),原本代表胡女士的R5及R8因謝先生提出本訴訟而「不適宜繼續代表你以處理你母親上述的訴訟。」 8.無論如何,本席已剔除謝先生在本案的申索及撤銷訴訟,並且駁回他的上訴許可申請。倘若謝先生仍希望上訴,請自行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 (2):更改2022年5月23日的暫准訟費命令,暫時擱置訟費命令 9.本席在日期2022年5月23日的判決書作出暫准訟費命令:謝先生須支付各答辯人處理2022年4月8日發出的兩張傳票的訟費。R1至R4及R10至R16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R5至R7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R8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以及R9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見 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陳百強及另十五人 [2022] HKDC 319第32-33段。 10.謝先生沒有提議擱置訟費命令到何時,亦沒有說明原因。謝先生申請上訴許可失敗,申請暫停有關R9的訟費命令亦失敗,理應支付各答辯人的相關訟費;2022年5月23日的暫准訟費命令成為絕對命令。 申請 (3):針對法援署署長發出「強制禁制令」 11.謝先生除了重申對各答辯人的指控外(歸納在 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陳百強及另十五人 [2020] HKDC 1179第16段),更投訴現時處理HCA 2554/2013的外委律師(吳律師)「刻意 蓄意不肯排期較快」(見謝先生日期2022年6月23日的誓章附着的陳詞第2頁)。謝先生希望「申請強制禁制令 禁制法援署縱容 [吳律師] 不妥善處理申索人的案件 應迅速更改較前及較快的上庭日期」(見謝先生日期2022年6月23日的誓章附着的陳詞第3頁)。 12.法援署署長及吳律師都不是訴訟一方,本訴訟亦已被撤銷,本席拒絕發出影響他們的強制令。 申請 (4):更改2022年6月8日的聆訊日期 13.最後,申請(4) 因事態發展而無需處理。 結論 14.基於以上原因,本席撤銷上述兩張傳票。 15.訟費方面,R8表明不申請訟費,其餘的答辯人都申請訟費。本席命令謝先生須支付除了R8外的答辯人處理上述兩張傳票的訟費。經考慮各方遞交的訟費陳述書,R1至R4及R10至R16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R5至R7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以及R9的訟費評估為10,000元。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由謝瑛明先生代表 第一至第四及第十至第十六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沈樂湉代表 第五至第七答辯人:由梁永鏗律師事務所代表 第八答辯人:由陳啟量律師行代表 第九答辯人:由肯尼狄律師行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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