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陳百強及另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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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瑛明先生聲稱代其母親胡寶棠女士提出此訴訟,控告答辯人歧視胡女士,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EO 8/2019[2021] HKDC 300
Court
DCEO
Date11 Mar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EO 8/2019

[2021] HKDC 3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19年第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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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謝瑛明 代 胡寶棠  

第一答辯人 陳百強  
第二答辯人 羅寶華  
第三答辯人 胡展瑛  
第四答辯人 陳茂群  
第五答辯人 梁永鏗  
第六答辯人 袁穎芝  
第七答辯人 甘啟昌  
第八答辯人 沈士文  
第九答辯人 歐陽國樑  
第十答辯人 謝士芳  
第十一答辯人 呂惠蘭  
第十二答辯人 毛旭華  
第十三答辯人 莊因東  
第十四答辯人 秦庭豐  
第十五答辯人 洪德貞  
第十六答辯人 朱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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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高勁修
判決書日期: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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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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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謝瑛明先生聲稱代其母親胡寶棠女士提出此訴訟,控告答辯人歧視胡女士,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2.答辯人分別發出傳票,申請剔除申索通知書及撤銷訴訟。

3.剔除申請以書面形式處理。本席於2020年12月21日頒下判決書,剔除申索通知書並撤銷訴訟。本席亦命令謝先生須支付答辯人處理本案的訟費,包括剔除申請及保留待定的訟費,並且頒發大律師證書。

4.訟費金額方面,本席指示若各方未能達成協議,答辯人可提交訟費陳述書,謝先生可於隨後的14天內提交其扼要的反對理由,由本席循簡易程序書面作出評估。

5.除了第五至第七答辯人,所有答辯人都提交了他們的訟費陳述書。

6.2021年1月11日,謝先生提出申請,要求延期遞交反對理由。經徵詢答辯人,本席批准謝先生於2021年2月22日或之前遞交其反對理由。

7.2021年2月22日,謝先生存檔誓章,要求「押後延期交答辯書」,不獲批准。訟費方面,謝先生在附於誓章的文件第7頁寫到:—

「申索人希望高官酌情處理

吳文堅律師和吳大狀現處理申索人的案件距離不遠完結

到時再與答辯各方商議

反觀亦不是一個大數目$?

到時吳文堅律師及大狀亦功成身退

訟費暫且保留

到時可全數、減半、或再分期全部的都歸法庭保留及掌管錢---不會走

若然無商榷之餘

破產、上訴繼而再浪費上訴法庭的寶貴時間再繼而上訴終審法院的寶貴時間」

8.經考慮訟費陳述書、謝先生的反對理由,以及本案情況,本席評估:—

- 第一至第四及第十至十六答辯人的訟費為90,000元。

- 第八答辯人的訟費為80,000元,包括30,000元大律師收費。

- 第九答辯人的訟費為100,000元,包括50,000元大律師收費。

第五至第七答辯人視作放棄要求訟費。

  ( 高勁修 )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由謝瑛明先生代表應訊

由律政司代表第一至第四及第十至十六答辯人

由梁譚黃律師事務所代表第五至第七答辯人

由陳啓量律師行代表第八答辯人

由肯尼狄律師行代表第九答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