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瑛明代胡寶棠 對 陳百強及另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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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瑛明先生聲稱代其母親胡寶棠女士提出此訴訟,控告答辯人歧視胡女士,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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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8/2019 [2021] HKDC 3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19年第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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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 ------------------- 1.謝瑛明先生聲稱代其母親胡寶棠女士提出此訴訟,控告答辯人歧視胡女士,違反《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 2.答辯人分別發出傳票,申請剔除申索通知書及撤銷訴訟。 3.剔除申請以書面形式處理。本席於2020年12月21日頒下判決書,剔除申索通知書並撤銷訴訟。本席亦命令謝先生須支付答辯人處理本案的訟費,包括剔除申請及保留待定的訟費,並且頒發大律師證書。 4.訟費金額方面,本席指示若各方未能達成協議,答辯人可提交訟費陳述書,謝先生可於隨後的14天內提交其扼要的反對理由,由本席循簡易程序書面作出評估。 5.除了第五至第七答辯人,所有答辯人都提交了他們的訟費陳述書。 6.2021年1月11日,謝先生提出申請,要求延期遞交反對理由。經徵詢答辯人,本席批准謝先生於2021年2月22日或之前遞交其反對理由。 7.2021年2月22日,謝先生存檔誓章,要求「押後延期交答辯書」,不獲批准。訟費方面,謝先生在附於誓章的文件第7頁寫到:—
8.經考慮訟費陳述書、謝先生的反對理由,以及本案情況,本席評估:—
第五至第七答辯人視作放棄要求訟費。
申索人:沒有律師代表,由謝瑛明先生代表應訊 由律政司代表第一至第四及第十至十六答辯人 由梁譚黃律師事務所代表第五至第七答辯人 由陳啓量律師行代表第八答辯人 由肯尼狄律師行代表第九答辯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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