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卓堅 訴 港鐵非執行主席歐陽佰權先生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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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期為2019年8月22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要求法庭頒令:港鐵於2019年8月24日停 [駛] 彩虹至調景嶺各站,8月25日停 [駛] 荃灣至葵芳各站的決定,是行為失當」。

Cited by 6 cases

Case No.HCAL 2488/2019[2019] HKCFI 215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Sep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L 2488/2019

[2019] HKCFI 215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48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郭卓堅  
   
第一建議答辯人 港鐵非執行主席
歐陽佰權先生
 
第二建議答辯人 港鐵行政總裁
梁國權先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周家明內庭聆訊
頒下判決書日期 : 2019年9月5日

判 決 書

1.在日期為2019年8月22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要求法庭頒令:港鐵於2019年8月24日停 [駛] 彩虹至調景嶺各站,8月25日停 [駛] 荃灣至葵芳各站的決定,是行為失當」。

2.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要求法庭頒令:要港鐵對8月24 / 25日,停止列車行 [駛] 示威遊行經過的各站,引致散集會人士,無交通工具疏散,人群只能步行回家,引致馬路無法通車,迫警察要清場,但大家不用馬路行回家有另辦法嗎?散會人士像狗趕入窮巷,怕被警方拘捕,只有設路障,拿起能抗警察的東西都用到,這是人的自然反應!做成這兩次衝突及動亂,是誰錯誤決定做成,這是港鐵錯誤決定做成,要港鐵負起該兩次動亂做成後果負責」。

3.本席必須指出,法庭在行使司法覆核的職權時,無權監督任何公營或私營機構 (包括上市公司及商業機構) 的行為表現,或有沒有涉及行為失當。在處理司法覆核申請時,法庭也沒有權力制定或修改有關機構所定下的政策或所作出的決定。若答辯人是行使公權或公共職能而作出某些決定,法庭只可考慮該決定是否欠缺合法基礎或《溫士伯里》的不合理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或涉及程序不公平。

4.在本案中,申請人只是指稱港鐵在2019年8月24日及25日所作出的停駛決定是行為失當。如上述所說,行為失當並不構成司法覆核的理由。而港鐵基於乘客及職員的安全及其站內設施的保障,所作出的停駛決定也不可視為《溫士伯里》的不合理。

5.再者,申請人也沒有指稱他有份參與在2019年8月24日及25日的遊行示威,卻因港鐵的停駛決定而無法於遊行示威結束後乘搭港鐵離開現場。明顯地,在此事件之中,存在其他潛在申請人,他們在有關事宜中比較郭先生有更加直接的權益。本席認為,郭先生在此事件中沒有足夠權益以支持其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6.總括而言,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郭先生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 周家明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