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L 2105/2020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March 2021.
1. 這是關於申請人等(“ 李先生 ”和“ 王女士 ”)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根據他們存檔的表格 86 [1] ,他們稱建議答辯人(“ 公署 ”)「司法不公」。然而,他們未有在該表格內例明他們打算挑戰的決定為何,亦沒有例出他們尋求的濟助是什麼,因此也沒有述明尋求濟助的理由。後者違反了香港法例第4A章《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號命令第 3(2)(a)(iii)條規則的規定。正如公署的代表 — 林恩銘大律師(及吳語芊大律師)指出,單就這個原因,已足夠使法庭駁回本申請: 梁志洪訴香港政府 [2] 。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6 c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