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世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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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歐女士為一名國內人士,她29歲。歐和被告人在2018年於香港結婚,兩人育有一名5歲的兒子,一家三口和被告人的母親住在案發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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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7/2019 [2019] HKDC 12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0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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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 案情 2.歐女士為一名國內人士,她29歲。歐和被告人在2018年於香港結婚,兩人育有一名5歲的兒子,一家三口和被告人的母親住在案發的公屋單位。 3.歐和被告人的感情出現問題。2019年1月14日凌晨1時左右,被告人弄醒歐,和歐談及一些感情問題,歐要離婚,兩人談至凌晨1時30分左右結束談話,歐繼續睡覺,被告人則在屋內飲酒及徘徊。 4.當日凌晨三時半左右,歐醒來,見帶有酒氣的被告人手持鐵錘站在她的床邊,那鐵錘長約大約30厘米。歐叫醒睡在旁邊的兒子,並試圖搶走被告人的錘子,但不成功,歐要拿電話報警,但給被告人揮錘打了她的頭部兩下。歐與被告人糾纏,遭被告人拉出廳外,並用力把她的頭撞向牆。 5.歐的兒子奪門逃出單位,歐亦跑出去,被告人追來,歐最後奪了被告人手持的錘子,並在走廊逃跑及呼救。 6.被告人突然轉身從走廊走回單位,拿了𠝹刀追出來。在走廊,歐嘗試奪取被告人的𠝹刀,但不成功。在混亂的糾纏中,被告人𠝹傷歐的頸部。歐叫救命,有些鄰居走出來,將被告人拉開,被告人停止襲擊歐。一會兒,他爬上欄杆想跳下去,歐嘗試拉著被告人,一些鄰居也協助將被告人拉回,歐此時失去知覺,被告人則激動得用刀𠝹自己的肚子及頸,當他試圖再割自己的頸部時,遭鄰居制服。 7.警察到來,見被告人仍然情緒激動,身有酒氣,他大吵大鬧及嘔吐。被告人身上有幾處割傷,醫生報告說他頭部有四處裂傷、腹部則有三處表面割傷。 8.回到警署,被告人對警方說歐有婚外情,歐不答應被告人離開那名男子,並對被告人說了一些難聽的話,指被告人沒用,叫他去死。被告人當晚飲了很多酒,情緒激動、失去理智,一時衝動而襲擊歐。歐逃離單位,被告人不想歐離開,於是追出去,更用刀𠝹傷了她。被告人當時不想做人,所以作出自殘行為。他向警方承認被檢獲的錘子和刀曾用來傷害歐。 9.歐被送進醫院,醫生診斷歐頭皮後枕位置有三處深度割傷,沒有骨折,亦沒有腦部出血。歐的頸前部有一處割傷,左手腕有損傷及陰道出血。 10.歐留院七晚後,在2019年1月21日出院,她被轉介往骨科及婦科作跟進治療。歐並沒有出現任何後遺症。 11.歐在事發時其實已懷孕大約一個月,但她未將此事告訴被告人。事後,歐自行墮胎,因她不想生下第二個孩子。 12.歐確認被告人從來沒有做出家暴行為,被告人過往的精神狀態沒出現大問題。不過,被告人若有不如意的事會顯得情緒激動,但沒有暴力表現。 13.被告人在庭上承認他在2019年1月14日對歐作出襲擊行為,意圖使歐身體受嚴重傷害,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案底 14.被告人現年35歲,他在2012年有一項管有火器及彈藥定罪紀錄。 求情 15.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2009年來港,他任地盤工人,月入萬多元,大部分交給母親及妻子作家用。 16.律師說被告人和歐在2011年認識,被告人在2012年犯案,被判監1年,他得到歐關顧,因此被告人對歐心存感激及依賴。 17.歐為被告人在2014年誕下兒子,不過兒子患有腎臟綜合症,需人照顧。兒子的病情對被告人造成壓力,他的工作亦有壓力。 18.被告人發現歐和男子有親密的電話聯繫,他向歐提出質詢,兩人發生爭執,被告人希望歐不會離他而去,但歐只作出冷淡的回應。 19.案發當天,被告人和歐爭吵,歐提出離婚,並指被告人沒用,叫他去死,被告人聽後十分激動,他飲了很多酒,不久便拿出工作的工具,是一把錘子,叫歐了結他。兩人爭吵下,被告人失去理性,轉移用錘子襲擊歐。被告人後來更從走廊走回單位拿出𠝹刀,被告人用𠝹刀在歐面前揮舞,雙方發生糾纏。律師說被告人當時並沒有針對歐的頸部去作出攻擊,他只是在混亂之中割傷了歐的頸。 20.律師指歐的傷勢雖然不輕,但沒有生命危險,歐已經完全康復,並原諒了被告人,被告人亦仍愛著妻子,他知道自己的行為十分錯誤。 21.律師指歐已原諒被告人,目前和奶奶及兒子同住,等著被告人出獄。 22.律師指被告人對自己的作為感到十分後悔,他事發時受到刺激,酒後行為衝動,事前並沒有犯案計劃,被告人亦不是一個慣用暴力的人,今次犯事與他的性格不符。 案例 23.控方提及陳駿達 一案(CACC 317/2012)。上訴庭在該案第49段提及有意圖而傷人罪的判刑考慮,包括被告人想對傷者造成哪一種傷害、他傷人手法、當時的環境、被告人是否有預謀、被告人的傷人原因或動機是甚麼、他的精神或情緒狀態如何、是否受到酒精或藥物影響、他是否獨自行事或糾黨犯案。法庭亦要考慮被告人用上的武器、力度、所作的攻擊是否持續、猛烈、傷者所受的傷勢程度及有沒有後遺症。 24.辯方律師則提及兩宗家暴判刑案例。 25.第一宗是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u Wan Fun CAAR 1/2006,妻子因為長期受壓,一時忿怒,用刀嚴重刺傷丈夫,令他成為植物人,原審法官只判上訴人入獄9個月,律政司不服,尋求覆核,上訴庭改以6年監禁為判刑起點,但因為這是覆核刑期案件,與及考慮上訴人已經完成原本的9個月服刑,上訴庭最後只判上訴人入獄三年半。 26.第二宗是HKSAR v Fan Tak Wan CACC 10/2007,丈夫嫌妻嗜賭及懷疑妻子有婚外情,女的要鬧離婚、男的要求對方不要,雙方發生爭執,男的用刀猛刺妻子,造成對方身體多處嚴重受傷,包括右姆指要切掉、頭骨有破裂,妻子要做手術,留院十多天。原審法官以6年監禁為判刑起點,最後對認罪的被告人判監4年,上訴庭認為判刑合適。 27.辯方律師想指出,本案的案情都較上述兩宗案例為輕,他要求法庭對被告人判處較輕的刑罰。 判刑 28.這是一宗家庭暴力案件,被告人和歐感情不好,他懷疑歐有婚外情,過往雙方曾經爭吵。案發當天,被告人向歐提問,歐要離婚,還指被告人沒用,叫他去死。 29.按醫生的報告,被告人早年已有情緒低落的問題,但他沒有好好求醫。 30.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因兒子病況及工作而感到壓力,他發現妻子和男子有親密電話聯繫,要求妻子不要離開他,僅獲對方冷淡回應。案發當晚,雙方因感情問題再起爭執,歐指被告人沒用,叫他去死,被告人因而借酒澆愁,飲下大量烈酒,拿出錘子,叫妻子將他了結。雙方發生糾纏,被告人進而用錘子襲擊妻子,打她的頭部。歐頭部受傷,但無骨裂或出血,她幾處頭部受傷,僅需縫針,看來被告人當時出手並非太狠。 31.被告人當時深受酒精影響,醫生報告指他體內酒精濃度達toxic range,被告人當時顯然完全失去理智。他從走廊跑回家,拿出𠝹刀,在妻子面前揮舞,雙方又再糾纏,被告人在混亂中割傷歐的頸部,不過也只是外傷,但歐需縫多針。 32.歐留院七晚,在第八天出院,她沒有出現後遺症。事發時,歐已懷孕一個月,但她未告知被告人,事後歐自行決定墮胎,因她不想再生孩子。 33.被告人對自己的作為深感後悔,歐亦已原諒被告人,目前歐在家中和奶奶及兒子生活,待被告人出獄。 34.本席接納被告人不是一個慣用暴力的人,他因精神受困,事發當晚更受歐的言語刺激,然後飲酒過多致失去理性,他起初拿出錘子是叫妻子了結他。雙方爭執下,被告人才進一步失去理性,用錘襲擊對方,後來更用𠝹刀去襲擊妻子。 35.歐傷勢不輕,但無生命危險,她留院七晚後出院,沒有出現後遺症。 36.被告人對自己的作為已感後悔,歐亦已原諒被告人,待被告人出獄。本席認為被告人承認的罪行原本判刑起點是4年監禁,不過,他當晚受到歐的言語刺激,令他借酒澆愁,他受大量酒精影響,加上本身情緒及精神狀態脆弱,以致做出與性格不符的暴力行為。本席將判刑起點下調至三年半監禁,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本席判被告人入獄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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