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欣陶 對 張超翰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657/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September 2019.
1. 在本申請中,原告人重新向法庭提出要求頒布禁制令,禁止被告人作出騷擾行為,影響她使用物業的權利。本席已經在較早時處理過有關的申請。因為雙方對租約的問題有所異議,當時被告人向法庭承諾他只會通過正式的法律程序向法庭提出收回有關物業的管有權。根據他的承諾,他不會使用法律程序以外的方法追回有關物業或騷擾原告人使用物業。
Cited by 1 case
|
HCA 657/2019 [2019] HKCFI 25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65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在本申請中,原告人重新向法庭提出要求頒布禁制令,禁止被告人作出騷擾行為,影響她使用物業的權利。本席已經在較早時處理過有關的申請。因為雙方對租約的問題有所異議,當時被告人向法庭承諾他只會通過正式的法律程序向法庭提出收回有關物業的管有權。根據他的承諾,他不會使用法律程序以外的方法追回有關物業或騷擾原告人使用物業。 2.基於被告人這項承諾,法庭在較早時已經作出決定,禁制令是沒有需要的。在該聆訊後,原告人再次向法庭提出同樣禁制令的申請,指被告人違反較早時的承諾,以法律程序以外的方式騷擾她使用有關物業的權利。可是即使如此,被告人較早時向法庭所作出的承諾具有禁制令的效力。假如被告人使用承諾以外的方式騷擾原告人,原告人可向法庭提出蔑視法庭的申請。 3.顯然,被告人較早時向法庭所作出的承諾的效力等同禁制令。所以本席認為,即使原告人所講的屬實,被告人若使用法律程序以外的方式騷擾她使用物業的權利,她不應重新向法庭再次提出禁制令的申請。如果她有足夠的證據,她應該向被告人展開蔑視法庭的程序。本席認為沒有需要頒出禁制令,因為被告人所作出的承諾與禁制令的成效相約,故此本席不會再次處理禁制令的申請。關於被告人有否違反較早時作出的承諾,有關的問題應該由法庭在另外一個較合適的情況及程序中處理,故此本席否決原告人的申請。 (法庭聽取與訟雙方關於訟費的陳詞) 4.關於訟費的問題,因為原告人的申請不成功,所以她理應向被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可是,本席認為本申請是一個簡單的申請,毋須聘用大律師處理。被告人要求取回3萬元的訟費。可是,本席認為1萬2千元的費用較為合理。在此情況下,本席以簡易程序的方式評估被告人本次申請的訟費為1萬2千元。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被告人:由鄧賜強、趙貫之律師事務所委派梁復智大律師代表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