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韓欣陶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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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是一宗破產呈請。於2019年9月20日,債權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HCA 657/2019一案中,獲得訟費命令,經簡易程序評估,金額釐定為港幣12,000元。債務人沒有支付訟費,債權人的代表律師在2019年11月8日將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給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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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B 164/2020[2020] HKCFI 2573
Court
HCB
Date07 Oct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164/2020

[2020] HKCFI 257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20年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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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韓欣陶(「債務人」)  
單方面申請: 張超翰(「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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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林雲浩法官席前法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0年9月21日
判決日期: 202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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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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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是一宗破產呈請。於2019年9月20日,債權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HCA 657/2019一案中,獲得訟費命令,經簡易程序評估,金額釐定為港幣12,000元。債務人沒有支付訟費,債權人的代表律師在2019年11月8日將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給債務人。

2.債務人隨即提出申請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HCSD 48/2019)。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陸啟康法官在2019年11月22日頒令撤銷債務人的申請。債權人於2020年1月8日對債務人提出破產呈請。

3.於2020年7月13日的破產呈請聆訊中,陳健強法官已給予債務人一次機會,將本呈請押後至2020年9月21日處理,並告訴債務人她必須及早支付呈請所涉訟費命令的訟費和利息。直至現在,債務人仍然沒有支付該訟費和利息。

4.債務人提出HCA 657/2019一案尚未完結,可是,有關的訟費命令是須即時支付的訟費命令,無須等待該案的終結。此外,債務人稱她患了精神病,而且正領取綜援,沒有資金償還債項。再者,她認為債權人的律師對她欺壓,因此她不會向他們支付分文。顯而易見,債務人所提出的都不是對破產呈請的有效抗辯理由。

5.債務人又提出她與債權人在HCSD 46/2020一案將於2020年10月19日進行聆訊,並將於2020年10月6日在區域法院就DCCJ 3936/2012一案進行聆訊。但該兩宗案件也與本呈請所涉訟費命令和法定要求償債書無關。

6.此外,債務人說她已就本案向法律援助署申請了法律援助。可是,該法援申請通知書日期為2020年8月7日,到現在已過了超過42日。

7.由於債務人並未能提出任何有效的抗辯理由,因此本席頒下破產令。債權人的訟費從破產財產中支付,破產管理署的訟費金額定為港幣2,400元,從破產呈請按金中扣除。

  (林雲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

申請人(債權人):鄧賜強、趙貫之律師事務所轉聘梁復智大律師代表

破產管理署署長由江顯文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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