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欣陶 對 張超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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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0 年8 月 12 日提出申請 (“該申請”),請求將答辯人在2020 年8 月 4 日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該法定要求償債書”) 作廢。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所涉的債項源自以下法庭頒發的訟費命令 (“該等訟費命令”):

Cites 3 cases

Case No.HCSD 46/2020[2021] HKCFI 1496
Court
HCSD
Date02 Jun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D 46/2020

[2021] HKCFI 14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請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2020年第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韓欣陶  

答辯人 張超翰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 (書面處理)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5月13 日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5月24 日
判案書日期: 2021年6月2 日

1.申請人於2020 年8 月 12 日提出申請 (“該申請”),請求將答辯人在2020 年8 月 4 日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該法定要求償債書”) 作廢。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所涉的債項源自以下法庭頒發的訟費命令 (“該等訟費命令”):


訟費命令日期 案件編號 金額
2017年11月27日 DCCJ 3936/2012 HK$18,830
2018年5月11日 DCCJ 3936/2012 HK$47,617
2019年12月23日 CAMP 63/2018 HK$100,000
2020年6月4日 CAMP 63/2018 HK$15,000

2.與該申請相關的程序背景如下:

(1)  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在2019年11月8日將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以面交方式送達給申請人。這份法定要求償債書所涉的債項源自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陸啟康法官在HCA 657/2019案於2019年9月20日經簡易程序評估頒下的訟費命令,規定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HK$12,000。

(2)  2019 年 11 月 12 日,申請人提出申請將上述的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案件編號為HCSD 48/2019。陸法官在2019年11月22日頒令撤銷申請人的申請。

(3)  申請人沒有應上述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在 21 天期限內付款償債。故此,答辯人在2020年1月8日對申請人提出破產呈請,案件編號為HCB 164/2020。

(4)  HCB 164/2020破產呈請的首次聆訊於2020年7月8 日進行。許家灝聆案官將案件押後到2020年7月13 日於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健強法官席前處理。

(5)  在2020年7月13日的聆訊中,陳法官給予申請人最後一次機會,將破產呈請再押後至2020年9月21日處理,並告訴申請人她必須及早支付HCA 657/2019 案件訟費命令的HK$12,000訟費和利息,不能等到最後時刻才償付。

(6)  期間,答辯人的代表律師於2020 年 8 月 4 日將另一份法定要求償債書 (即該法定要求償債書)送達給申請人,要求她償付上文 [1] 所列出DCCJ 3936/2012案及CAMP 63/2018案一共4個訟費命令和利息。

(7)  申請人隨即於2020年8月12日提出該申請,要求將該法定要求償債作廢。

(8)  在2020年9月21日HCB 164/2020案的聆訊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林雲浩法官聽取雙方以及破產管理署署長 (“署長”) 代表的陳詞後,擇日頒下判案書。

(9)  林法官於2020年10月7日頒下HCB 164/2020案的判案書,裁定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有效的抗辯理由,並頒下破產令。

(10)  申請人於2020年10月12日在HCB 164/2020案提出廢止破產令的申請。

(11)  法庭於2020年11月10日作出指示,暫緩該申請的法律程序,有待HCB 164/2020案廢止破產令申請的結果。

(12)  其後,法庭於 2021 年3 月 23 日批准申請人撤回HCB 164/2020案廢止破產令的申請。

(13)  署長於2021 年 4 月 16 日致函法庭,報告HCB 164/2020案的狀況。

(14)  法庭於2021年4月21日作出指示,申請人和答辯人須於 14 天內,書面通知法庭他們對署長信中表達的意見的回應。

(15)  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在2021年4月24日致函申請人,嘗試確定她是否同意放棄該申請或決定繼續要求法庭處理該申請,但申請人沒有回覆。

(16)  2021 年 5 月 5 日,答辯人的代表律師按照2021 年4 月 16 日的指示致函法庭,申請人卻沒有書面通知法庭她對署長信中表達的意見的回應。

(17)  法庭於2021年5月6日命令,該申請將以書面方式處理,並作出相關指示。

3.署長在2021年4月16日的信件中表示,雖然申請人已經在2020年10月7日被法庭宣告破產,但就著該申請而言,申請人仍然享有繼續進行該申請的法律權利。本席不準備詳述和分析署長的理據,因為無論如何,因為下文[4]的理由,該申請都是必須被撤銷的。

4.本席認為,該申請是完全沒有理據的,必須被撤銷。本席細閱了申請人在2020年8月12日存檔支持該申請的誓詞,申請人在當中大力批評法庭在DCCJ 3936/2012所作的判決,又表示自己沒有法律知識和身體健康欠佳。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的基礎,是法庭所作出的該等訟費命令,這些命令中指定的訟費,是法庭判定的債務。申請人提出的種種說法,均不可以構成爭議該等債務的理由。

5.本席認為申請人在被法庭宣告破產後,仍然繼續該申請,完全沒有實質的意義,該申請已成為一項純粹學術性的議題。鑑於申請人已經被法庭宣告破產,答辯人無需依賴該法定要求償債書向申請人提出另一個破產呈請,該申請是沒有意義的。

6.本席頒令撤銷該申請。申請人敗訴,須支付該申請的訟費予答辯人,本席應答辯人的要求,指示訟費金額交由法庭評定。答辯人表示索取大律師證書,但這宗是在高等法院處理的案件,答辯人可以無需大律師證書,也可在訟費評定中取回合理的支付予大律師的費用。

7.申請人已被法庭頒令破產,這是一項公開資訊。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公開這份判案書。

8.本席感謝梁復智大律師向法庭提供了適切的協助。

( 廖文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答辯人: 由周成康趙樹輝律師行轉聘梁復智大律師代表,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