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欣陶 對 張超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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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20 年8 月 12 日提出申請 (“該申請”),請求將答辯人在2020 年8 月 4 日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該法定要求償債書”) 作廢。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所涉的債項源自以下法庭頒發的訟費命令 (“該等訟費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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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 46/2020 [2021] HKCFI 149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請求將法定要求償債書作廢的申請2020年第4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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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申請人於2020 年8 月 12 日提出申請 (“該申請”),請求將答辯人在2020 年8 月 4 日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該法定要求償債書”) 作廢。該法定要求償債書所涉的債項源自以下法庭頒發的訟費命令 (“該等訟費命令”):
2.與該申請相關的程序背景如下:
3.署長在2021年4月16日的信件中表示,雖然申請人已經在2020年10月7日被法庭宣告破產,但就著該申請而言,申請人仍然享有繼續進行該申請的法律權利。本席不準備詳述和分析署長的理據,因為無論如何,因為下文[4]的理由,該申請都是必須被撤銷的。 4.本席認為,該申請是完全沒有理據的,必須被撤銷。本席細閱了申請人在2020年8月12日存檔支持該申請的誓詞,申請人在當中大力批評法庭在DCCJ 3936/2012所作的判決,又表示自己沒有法律知識和身體健康欠佳。該法定要求償債書的基礎,是法庭所作出的該等訟費命令,這些命令中指定的訟費,是法庭判定的債務。申請人提出的種種說法,均不可以構成爭議該等債務的理由。 5.本席認為申請人在被法庭宣告破產後,仍然繼續該申請,完全沒有實質的意義,該申請已成為一項純粹學術性的議題。鑑於申請人已經被法庭宣告破產,答辯人無需依賴該法定要求償債書向申請人提出另一個破產呈請,該申請是沒有意義的。 6.本席頒令撤銷該申請。申請人敗訴,須支付該申請的訟費予答辯人,本席應答辯人的要求,指示訟費金額交由法庭評定。答辯人表示索取大律師證書,但這宗是在高等法院處理的案件,答辯人可以無需大律師證書,也可在訟費評定中取回合理的支付予大律師的費用。 7.申請人已被法庭頒令破產,這是一項公開資訊。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公開這份判案書。 8.本席感謝梁復智大律師向法庭提供了適切的協助。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答辯人: 由周成康趙樹輝律師行轉聘梁復智大律師代表,書面陳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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