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 Yee Ming 對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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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雖然在存檔時間上原告人的傳票為先,及即使其傳票被視為欠缺狀書的登錄判決的申請而非簡易判決的申請,本席同意高律師的陳述及根據案例,法庭是應先處理第二被告人剔除狀書及延展期限的申請。

Cites 4 cases

Case No.HCA 837/2019[2019] HKCFI 264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Oct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837/2019

[2019] HKCFI 26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9年第837號

_________________

  SUM YEE MING 原告人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第一被告人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二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9年10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19年10月31日

判 案 書

引言

1.席前有兩項傳票申請:-

(i)  原告人於2019年9月16日提出的傳票申請,在其支持誓詞她指其有關精神創傷及懲罰性賠償是無可抗辯,並有權獲得其所申索。她在傳票中提到第二被告人未有存檔抗辯書。

(ii)  第二被告人於2019年10月3日跟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a)、(b)及(d)規則及法庭固有司法管轄權提出傳票申請,(1) 剔除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其針對第二被告人的訴訟;及 (2) 申請延展派送及存檔抗辯書的時限至法庭處理剔除申請後 (如適用的話)。

原告人申索事宜

2.按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她的指控為:

“區院周兆熊、高院上訴庭關淑馨等皆違法剝奪消費者行使,【不容否認法規與公眾利益】Estoppel & Public duty上訴權。」(1.1段);「上訴庭《知法犯法》,違反《336章63及84條》。」(1.3段);「法庭該用【放棄】為援助理由,援助當事人使不受苛刻的交易。」(5段);「法官非保險專業人士,要求法院下強制令傳召專業証人保監專員及消委會或海關作本案証人。」(6.3段);「阻止原告盤問証人。」(11.5段);「(2)【反面証據】,任何法官都《不會無動機下》違反【普通法,案例,衡平法】;公共政策公眾利益!」(15段);「高院上訴庭(HCMP 114/2012)關淑馨法官4-1-2012開庭……竟呼喝嚴重抑鬱及骨痛老婦須站立,且不斷斥責令我病情加劇!」(16.1段)「高院關淑馨判決書(HCMP 112/2012)內下令……更是專業失職。……分析作假抑或全忘普通法、案例、保障消費者法例等知識!」(16.4段);「(3)平法都有某些實質條規,規定某人須償還公義上不應得到或保留的益處。」(18段);「法官非保險專業人士,要求法院下強制令傳召專業保監專員及消委會或海關作本案証人作本案証人,以示公平公正!」(19.2段);「不容否認是公義及衡平法原則,法庭必須為公眾利益實施該法律!法庭該根據衡平法收回因錯誤而作的贈與命令,保障無辜必須中止新合約命令,並列為嚴重不履行;因違反公共政策公眾利益的公義原則,以放棄 (Waiver) 理由援助消費者免因該錯誤命令而受害。求頜令“放棄”變更後的不合情理合同,回復原合同權利,並賠償消費者一切損失!……雖然司法獨立,……“中聯辦”回信認為該由特區政府處理。......今向政府……追究高額懲罪性及精神創傷賠償。」(20.1段);「(1) 宏利除更正合同外;(4) 精神創傷賠償;(5) 懲罪性賠償 (因法官的壓迫性、武斷、作被告的再辯護律師,違反公共政策公眾利益……更改原協議,意圖獲得利益。)」(20.2段)”

處理傳票的次序

3.雖然在存檔時間上原告人的傳票為先,及即使其傳票被視為欠缺狀書的登錄判決的申請而非簡易判決的申請,本席同意高律師的陳述及根據案例,法庭是應先處理第二被告人剔除狀書及延展期限的申請。

第二被告人的傳票申請

高等法院規則18號命令第19(1)

4.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1)條,法庭可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主動或應申請而基於以下理由,命令剔除或修訂有關訴訟的任何狀書或任何令狀的註明,或任何狀書或該註明上的任何東西-

(a)  該狀書、註明或東西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或抗辯(視屬何情況而定);或

(b)  該狀書、註明或東西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或

(c)  ……

(d)  在其他方面而言該狀書、註明或東西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

並可命令擱置或撤銷有關訴訟或命令據此登錄判決 (視屬何情況而定)。

18號命令第19(1)(a) 規則的申請

5.原告人就司法庭的司法判決向法庭或法官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民事訴訟並沒有法律基礎。《官方法律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300章) 第4(5)條訂明「不得因任何人在履行或其意是履行任何歸於他的屬司法性質的責任時,或在履行或其意是履行任何他具有的與司法程序文件的執行相關的責任時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憑藉本條而針對官方進行法律程序」。於Cheng Chen Sing v R [1983] 2 HKC 500法庭亦依據《官方法律程序條例》第4(5)條剔除針對女皇 (即政府) 的申索。

6.原告人指在審訊期間法官不批准原告人坐下,此為法官的酌情權及履行司法性質的責任所作出或不作出的事情。原告人是無權就指稱的人身傷害提出司法程序。並且,有關的人身傷害事件發生於2012年,早已超逾法定的訴訟時限 (見《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27(4)條)。

18號命令第19(1)(b)(1)(d) 及固有司法管轄權規則的申請

7.根據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9) 第18/19/7段,第18號命令第19條(b)規則的目的在於終止不應展開的案件 ─ 即顯然是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或不可持續的案件。而18號命令第19 (1) 條中關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一詞句乃包括濫用法律程序。另外,無理據的論點、毫無基礎或不可能被接納的法律程序,同屬瑣屑無聊。而根據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19) 第18/19/4段,申請剔除申索陳述書或狀書的一方須證明案件是清楚明顯。在本訴訟中,原告人明顯是不滿意法庭以往裁決,她理應提出上訴或在上訴時 (如有的話) 處理有關的事宜,而不是向法庭或特區政府就她不滿意的事宜另外提出訴訟。本席同意高律師的陳詞,原告人興訟的做法是屬濫用法律程序及構成無理纏擾。

原告人的傳票申請

8.首先原告人在沒有發出擬登錄判決通知書下是不可能取得登錄判決。《高等法院規則》 (第19號命令第8A(1)條訂明「除非屬於以下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根據本命令的條文,針對已將送達認收書送交存檔以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的一方登錄判決,…… (a)在該送達認收書或反申索書送交存檔後,但在登錄判決前不少於2整天時,擬登錄判決的一方已向所尋求的判決所針對的一方,送達有關他擬登錄判決的書面通知,或如該一方是有法律代表的,則為向該一方的律師送達該書面通知;(b) 證明該項送達的證據,已以誓章方式送交法院存檔。

9.Schindler Lifts (Hong Kong) Limited v Ocean Joy Investments Ltd [2002] HKLRD 279第19段,馬道立法官 (其時官銜) 亦曾解釋 (1) 擬登錄判決通知書是給予警告不會有所寬限;(2) 而19號命令第8A(1)條的效果是即原告人不能申請登錄判決,除非在給予擬登錄判決通知書兩整天後[1]

10.高等法院規則》第77號命令第9(1)條規則也已訂明「除非經法庭許可,否則在針對官方提出的民事法律程序或針對官方提出的第三方法律程序中,不得登錄因欠缺擬抗辯通知書或狀書而判官方敗訴的判決。

結論

11.在考慮了所有本案的情況及雙方陳述後,本席剔除原告人針對第二被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本案件,包括原告人2019年9月16日的傳票申請。原告人須支付第二被告人所有有關的訴訟費用,以簡易評核。第二被告人於14天內呈交訟費數目陳述表,而原告人於其後7天內呈交反對數目的理由。第二被告人須於簡易評核後21天內支付評核的數目。

  (朱珮瑩)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高文傑代表。



[1] 英文原文為 “The Notice may be served at any time, whether or not the defendant is already in default : see Ho Yuen Tsan v Hop Wing Transportation Co Ltd [1997] 1 HKLRD 46.  In other words, the Notice may be served before the default occurs.  The purpose of such a Notice is simply to give warning to the other party that no indulgence will be given once default occurs. In practical terms, when such a Notice is served after the default has occurred, this has the effect of extending the time within which the requisite pleading has to be served by two days.  Technically, however, it should be stressed that it is not an extension of time as such: only that the plaintiff cannot apply for default judgment until the expiry of two clear day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