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 Yee Ming 對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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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9年11月5日,原告人提出傳票申請及支持誓章要求更改有關暫准命令。於傳票中,原告人列出如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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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37/2019 [2020] HKCFI 3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9年第8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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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引言 1.本庭於2019年10月31日發下判案書,命令如下:
2.2019年11月5日,原告人提出傳票申請及支持誓章要求更改有關暫准命令。於傳票中,原告人列出如下:—
3.原告人於2019年11月19日亦存檔一份陳詞。 4.如本席在2019年10月31日的判案書指出,當時席前有兩項傳票申請,一為原告人的2019年9月16日傳票,另為第二被告人2019年10月3日的傳票。 5.第二被告人是於2019年10月3日當日將傳票送達原告人 (見第二被告人2019年10月8日誓章)。 6.於2019年10月9日聆訊中,原告人曾確認收到第二被告人的傳票及陳詞。 7.本席當時曾問原告人需否時間存檔回應文件並表示如有需要,本席可押後聆訊7天,但原告人回答是不需要及表示她倚賴她於2019年9月16日存檔的所有文件。 8.因此,原告人在2019年11月19日的陳詞中指她當時只知有一項傳票而不知有第二項的傳票的說法是完全不正確。 9.當日本席不須要第二被告人再作出口述陳詞是因為第二被告人的論點及理據已列在其書面陳詞中,因此毋須重覆。 10.至於原告人現時傳票,如第二被人所指:—
11.在考慮了原告人的所有陳詞後,本席認為原告人並沒有列出任何理據以令本席接納而須更改暫准命令,因此本席撤銷原告人2019年11月5日的傳票。本席命令原告人於21天內支付第二被告人的訴訟費用。 12.在考慮了第二被告人的2019年11月14日的訟費陳述書後,本席簡易評估第二被告人的訟費包括是次2019年12月3日的聆訊共為$20,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二被告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王家琪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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