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 Yee Ming 對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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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藉日期為2020年1月21日的傳票(“該傳票”),向本席提出一項申請。原告人在該傳票提出的要求,是要本席推翻或者更改本席在2020年1月13日所作的判決(“該判決”) [1] 。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HCA 837/2019[2020] HKCFI 83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May 202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837/2019

[2020] HKCFI 8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837號

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SUM YEE MING  

第一被告人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第二被告人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廖文健內庭聆訊(書面處理)
原告人書面陳詞: 2020年4月16日及2020年4月28日
判決書日期: 2020年5月20日

1.原告人藉日期為2020年1月21日的傳票(“該傳票”),向本席提出一項申請。原告人在該傳票提出的要求,是要本席推翻或者更改本席在2020年1月13日所作的判決(“該判決”)[1]

2.法庭在2020年4月8日去信原告人和第一被告人,作出以下指示:

“原告人藉[該傳票],就著[該判決],向本席提出上訴。

本席初步認為,藉該傳票提出的上訴,在法律上有根本的錯誤,因為在法律上,原告人不可就著該判決向本席尋求上訴。

本席現指示如下:

(1) 原告人須於2020年4月17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說明該傳票是否存在上述的法律錯誤。

(2) 倘若原告人不依時提交書面陳詞,法庭將撤銷該傳票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該傳票的訟費。

(3) 在原告人依時提交書面陳詞後,法庭會作進一步指示,被告人暫時無需書面陳詞。

(4) 取消原訂在2020年4月15日舉行的聆訊。”

3.原告人分別在2020年4月16日及4月28日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表示她是希望就著該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4.法庭在2020年4月29日去信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表示法庭有以下初步的意見:

“(1) 倘若原告人希望[該傳票]向本席提出針對[該判決]的上訴,要求本席更改或推翻該判決,本席並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這項申請,該傳票的申請,在法律上是錯誤的。

(2) 倘若原告人在該傳票中尋求的命令,是就著該判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的上訴許可。本席認為,該傳票的申請,在法律上也是錯誤的。該判決中的決定,是剔除原告人對第一被告人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本訴訟。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2)(b) 條的規定,就著該判決,原告人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享有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當然權利,不需要申請上訴許可。(本席不評論該擬提出的上訴是否有理據和原告人是否超逾了法定的期限仍未提出上訴。)

(3) 倘若上述的看法正確,鑑於該傳票的申請在法律上無論如何都是錯誤的,本席擬撤銷該傳票,並命令原告人支付該傳票的訟費予第一被告人。

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如對以上所說的有任何書面陳詞,須於2020年5月11日或之前來信法庭,法庭在考慮了各方的書面陳詞(如有的話)後,會就該傳票作出適當的決定。”

5.原告人在2020年5月7日電郵告知法庭,已就該判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6.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均沒有對法庭在2020年4月29日表示的初步看法提出異議,本席經進一步考慮後,認為該等初步意見是正確的,採納該等初步意見作為法庭正式的裁決,並據此撤銷該傳票。

7.第一被告人沒有就著該傳票提交任何書面陳詞,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廖文健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 由蔣尚義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