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 Yee Ming 對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837/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May 2020.
1. 原告人藉日期為2020年1月21日的傳票(“該傳票”),向本席提出一項申請。原告人在該傳票提出的要求,是要本席推翻或者更改本席在2020年1月13日所作的判決(“該判決”) [1] 。
Cited by 6 cases · Cites 1 case
|
HCA 837/2019 [2020] HKCFI 8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837號
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1.原告人藉日期為2020年1月21日的傳票(“該傳票”),向本席提出一項申請。原告人在該傳票提出的要求,是要本席推翻或者更改本席在2020年1月13日所作的判決(“該判決”)[1]。 2.法庭在2020年4月8日去信原告人和第一被告人,作出以下指示: “原告人藉[該傳票],就著[該判決],向本席提出上訴。
3.原告人分別在2020年4月16日及4月28日向法庭提交書面陳詞,表示她是希望就著該判決申請上訴許可。 4.法庭在2020年4月29日去信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表示法庭有以下初步的意見:
5.原告人在2020年5月7日電郵告知法庭,已就該判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6.原告人及第一被告人均沒有對法庭在2020年4月29日表示的初步看法提出異議,本席經進一步考慮後,認為該等初步意見是正確的,採納該等初步意見作為法庭正式的裁決,並據此撤銷該傳票。 7.第一被告人沒有就著該傳票提交任何書面陳詞,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被告人: 由蔣尚義律師行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83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