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 Yee Ming 對 the Manufacturers Life Insurance Company 及另一人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A 837/2019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3 January 2020.
1. 周敏慧聆案官在2019年12月5日頒令剔除原告人對第一被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本訴訟,理由是該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及該申索陳述書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原告人並且須支付訟費予第一被告人(“該判決”)。原告人不服該判決,於2019年12月16日提出上訴。
Cited by 3 cases · Cites 5 cases
|
HCA 837/2019 [2020] HKCFI 1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837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 1.周敏慧聆案官在2019年12月5日頒令剔除原告人對第一被告人的申索陳述書並撤銷本訴訟,理由是該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及該申索陳述書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原告人並且須支付訟費予第一被告人(“該判決”)。原告人不服該判決,於2019年12月16日提出上訴。 2.有關剔除狀書的法律原則,在近期的案例張朝喜對華潤(集團)有限公司[1]中歐陽桂如法官作了扼要的說明:
3.原告人就著一份第一被告人在1992年10月22日向她發出的人壽保險保單(“該保單”)有爭議,於2009年9月就著該等爭議於區域法院對第一被告人展開民事訴訟(DCCJ 4133/2009)。該案的審訊於2011年8月至11月期間,在區域法院進行,區域法院在2011年12月12日頒下判案書,裁定原告人敗訴。原告人其後向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該申請在2012年1月4日被駁回。原告人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HCMP 114/2012),該申請在2012年4月19日被駁回。在此之後,原告人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FAMV 17/2012),該申請於2013年1月7日被駁回。 4.原告人在本案的申索陳述書中,表示她申索的基礎是“刑事侵權”[2],原告人要求法庭給予她下列的濟助[3]:
5.本席認為,原告人在她的申索陳述書中,並沒有披露針對第一被告人的合理訴訟因由。在香港法律中,並沒有原告人所指稱的“刑事侵權”這個概念或者原則。原告人雖然在申索陳述書中提出了一些她認為有關的案例或者她認為適用的法律原則,這些說法,本席不認為對她的申索有幫助,不能改變她的申索陳述書中並沒有針對第一被告人的合理訴訟因由的事實。 6.原告人就著該保單與第一被告人的爭議,已經在上文[3]提到的案件中審理完畢,原告人已於2013年1月終極敗訴。原告人在相隔6年多之後,向第一被告人展開本訴訟,本席認為這明顯是向法院已判定的案件展開側面攻擊(collateral attack),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的行為[4]。 7.原告人在她的申索陳述書中,用了極多的篇幅對曾經參與DCCJ 4133/2009、HCMP 114/2012及FAMV 17/2012的法官和在該等案件中代表第一被告人的大律師和律師作出謾駡、批評和嘲諷,同時雜亂無章地列出一些她認為的法律原則和提出一些案例,這些主張,均不能改變有關該保單的爭議已有終極判決的事實。本席認為,原告人的申索陳述書的內容,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並且也構成無理纏擾。 8.本席認為該判決正確無誤,駁回原告人的上訴。 9.原告人上訴失敗,須支付上訴的訟費予第一被告人,該等訟費由法庭簡易評定。鑑於原告人的上訴完全沒有理據,原告人在本案對第一被告人的申索是沒有合理的訴訟因由,並且是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和無理纏擾,也是濫用法庭的法律程序,本席命令該等訟費須以彌償基準計算。第一被告人須於7天內向法庭及向原告人提供訟費清單,原告人須於其後的7天內向法庭及向第一被告人提供對該訟費清單的書面回應。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蔣尚義律師行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A 83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