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鳳珠 對 盧偉旗牧師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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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述原告人游鳳珠女士(「游女士」)於2018年4月25日針對上述第一名及第二名被告人盧偉旗牧師(「盧牧師」)及黃劍虹女士(「黃女士」)發出傳訊令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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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925/2018 [2019] HKCFI [27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8年第9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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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引言 1.上述原告人游鳳珠女士(「游女士」)於2018年4月25日針對上述第一名及第二名被告人盧偉旗牧師(「盧牧師」)及黃劍虹女士(「黃女士」)發出傳訊令狀。 2.游女士就她在本案提出的申索的性質及要求的濟助在傳訊令狀上註有如下的陳述:
3.除了以上的陳述外,游女士沒有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條規則的規定,向被告人送達更詳盡的申索陳述書。根據法庭的記錄,游女士於2018年4月25日展開本訴訟後,唯一曾經採取的程序是多次[1]發出傳召各方的傳票,以申請針對盧牧師丶黃女士及/或何女士的非正審禁制令,以及頻密地在法庭存檔其個人的宗教式誓章。 4.游女士較早前提出的非正審禁制令申請,經由陸啟康法官於2018年8月9日及9月19日內庭聆訊後,在同年10月5日被撤銷。陸法官在同日頒下的書面判決書中指出游女士大部份的指控在法律上並不構成侵權或滋擾的行為,至於其餘的指控,陸法官相信它們是源自游女士的妄想,並不屬實。 5.本席今次處理的是游女士於2019年9月5日發出的傳召各方的傳票(「該傳票」) 。該傳票所申請的是針對黃女士的非正審禁制令。 6.游女士沒有在該傳票或其於同日存檔法庭的宗教式誓章說明她今次所申請的禁制令的內容[2]。 7.游女士是之後才在其於2019年10月4日存檔法庭的宗教式誓章,說明她要求禁制:
「游女士的家人」包括她的兄長游偉雄、姐姐游鳳屏、妹妹游鳳娟、游鳳賢及妹夫單偉豪。 游女士支持該傳票的誓章證據 8.如上文所述,游女士分別於該傳票發出的同日及2019年10月4日,存檔了兩份其個人的宗教式誓章。該兩份誓章的全文分別如下:
上述游女士的第二份宗教式誓章的第三頁是九龍牛頭角地區一帶的地圖,旁邊寫上這段文字:「牛頭角道251號百靈樓與牛頭角道297號觀塘花園大廈第一座從地理位置看來只有一街之隔,甚近。」 該傳票的聆訊 9.本席於2019年10月11日就該傳票進行聆訊游女士丶盧牧師及黃女士均沒有律師代表,都是親自出庭應訊。 10.游女士在法庭上聲稱黃女士對她及她的家人行騙,和侵犯她的個人生活。本席要求游女士具體說明黃女士的行騙及侵犯行為,游女士的回應可以被歸納為下列十點: 第一,游女士聽聞黃女士曾經犯法坐牢,黃女士於兩年前向香港法庭申請保外就醫,並沒有經游女士或任何人推薦,是黃女士自己出來的。第二,黃女士發放消息,向其他人說游女士與她屬於同一教會(“該教會”),以及是黃女士出錢幫助游女士離開該教會的。但這是一個騙局,因為游女士根本沒有犯法,亦沒有參加過該教會的聚會,沒有與黃女士簽過任何合約,黃女士沒有請過游女士做工,游女士沒有收過黃女士的錢,游女士根本和黃女士沒有任何關係,不需要黃女士出錢帶她離開該教會。游女士和黃女士身處敵對的位置,游女士沒有理由找黃女士幫助她離開該教會,真相是游女士自己離開該教會的。第三,人與人之間應有界線,該教會亦曾經說過教會的人是不可以進入民居,騷擾居民,但黃女士趁游女士不在家及家中無人時,使用不知名的方法,多次(通常是星期六下午)進入游女士的住所。游女士的妹妹可以作證,因為她曾經在游女士的鄰居的住所看見過黃女士,該教會的某些人士以及大廈的看更亦有向游女士提及此事,游女士亦發現有人偷了她的錢並換了她的銀行戶口簿,她有就此等事情報警,但黃女士已經早她一步聯絡了警方,使到他們不給予游女士她所需要的幫助。第四,黃女士曾經找人殺死動物,然後把動物的屍體放在游女士住所旁邊的電梯口,此舉令游女士感到非常恐懼。第五,黃女士曾經找人干擾過游女士家中的電視的天線,使到電視在星期六下午大約兩點半播放一首名為「六月飛霜」的歌曲。第六,曾經有一次,天下大雨,游女士外出回家,有一名游女士不認識的殘廢人士跟着她一起進入電梯。第七,黃女士將游女士的世界反轉,將她當作罪人一樣虐待,令到周圍的人對游女士有一種不同的態度。第八,游女士擁有良好的背景及大學以上的學歷,她在十年前的月薪已經超過2萬元,但黃女士找人沒收她的求職信,令到它們不能被寄到求職的對象處,因而使游女士的收入減少。第九,游女士出身於中產家庭,而黃女士想消滅香港的中產階層。第十,黃女士的目的是以不良手法帶游女士入教會。 11.除上述十點以外,游女士也自稱不懂得「暗示」,因此要求法庭強制黃女士將其「會規」或者「祖訓」在法庭上公開讀出,好使游女士清楚知道有甚麼可以做,有甚麼不可以做,有甚麼人可以「搞」,有甚麼人不可以「搞」。 12.黃女士沒有在聆訊前就該傳票存檔反對的誓章。但是,她在庭上的回應陳詞中否認以及表示不明白游女士針對她的控訴。 13.在聽取雙方的陳詞後,本席押後宣判。 14.在此期間,游女士於2019年10月23日,又存檔了另一份她個人的宗教式誓章,全文如下:
分析及結論 15.有關頒發非正審禁制令的法律門檻,英國上議院在American Cyanamid Co v Ethicon Ltd [1975] AC 396, 407F-409D 及香港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在Wah Nam Holdings Co Ltd v Excel Noble Development Ltd [2000] 3 HKC 118, [28]-[32] 有清晰的說明。
16.基於本案的獨特情況,本席單衡量本案是否存在有需要嚴正審理的問題這一個因素便足以處理該傳票的申請。 17.為此,本席已經在詳細列出游女士用以支持這次針對黃女士的非正審禁制令申請的誓章證據和在法庭上的陳詞。游女士個人主觀地對這些針對黃女士的指控表現得深信不疑。而上文已經提及黃女士否認游女士針對她的控訴。但與訟雙方存在分歧並不一定等於案件就存在有需要嚴正審理的問題。 18.本席謹記「案件是否存在有需要嚴正審理的問題」並不是一個高的門檻,只要原告人在審訊中有勝訴機會,不論此機會是高或不高,法庭皆會視為存在有需要嚴正審理的問題,參見Hong Da Development &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 v China Aoyuan Property Group Ltd, HCA 1377/2011 (未經彙編), 2011年12月19日,[86]。然而,本席不能(亦不應)忽視游女士沒有就其對黃女士的指控提供任何客觀的證據或詳情。 19.再者,恕本席直言,從一個客觀的角度來說,游女士對黃女士的指控的內容流於戲劇化,當中部份甚至可以說是脫離一般人所認知的現實,這亦使人對於它們的固有合理性(inherent plausibility)存疑。例如游女士聲稱:黃女士在游女士及其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潛入其居所、黃女士意圖消滅香港的中產階級、黃女士找人殺死動物並把動物屍體放在游女士住所附近、黃女士干擾游女士家中電視的天線以控制該電視播放的節目、黃女士沒收游女士的求職信以妨礙游女士求職謀生等等。 20.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有理由相信游女士的誓章和陳詞的內容皆是出於她的想像,而非現實中曾經發生的事情。在此情況下,本席裁定就黃女士而言,本案不存在需要嚴正審理的問題,該傳票因此應予駁回。 21.由於與訟雙方皆無律師代表,都是親自行事,本席不就該傳票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原告人游鳳珠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名盧偉旗及第二名被告人黃劍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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