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鳳珠 對 盧偉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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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18年4月25日存檔傳訊令狀。在註有的申訴陳述書中,原告人稱她及其家人多年被被告侵犯及干擾,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及被告作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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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925/2018 [2021] HKCFI 4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8年第9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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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原告人於2018年4月25日存檔傳訊令狀。在註有的申訴陳述書中,原告人稱她及其家人多年被被告侵犯及干擾,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及被告作出賠償。 2.其後,原告人3次向法庭申請非正審禁制令及其他命令,均被撤銷[1],詳見相關判決書。 3.在2020年9月23日,原告人再次存檔申索陳述書,稱第一被告人曾就他對原告人的侵犯表示悔意,原告人已原諒他,故只作金錢申索。就第二被告人,原告人稱第二被告人殺害原告人的父親,並找人把蝨放在原告人的頭上以傷害她的身體。原告人並無在申索陳述書中訴述任何詳情。 4.在2021年1月5日,原告人存檔「案件管理傳票」,要求:
5.聆訊時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6.原告人陳詞時稱她有高學歷及無犯罪。她其他的陳詞可撮要如下:
原告人要求盤問被告人,並要求被告人釋放她所有家人,還她原本的生活、賠償、道歉等。 7.第一被告人並無陳詞。 8.第二被告人陳詞說原告人所稱不是事實,要求原告人提出證據。 9.從所有角度考慮,包括法律,《高等法院規則》規定的程序[2]及證據,原告人的申請均缺乏基礎及理據。 10.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11.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均向本席表明他們不會作出訟費申請。 12.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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