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鳳珠 對 盧偉旗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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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於2018年4月25日存檔傳訊令狀。在註有的申訴陳述書中,原告人稱她及其家人多年被被告侵犯及干擾,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及被告作出賠償。

Cited by 1 case · Cites 3 cases

Case No.HCA 925/2018[2021] HKCFI 40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Feb 202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925/2018

[2021] HKCFI 4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8年第92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YOU FUNG CHU(游鳳珠)  

第一被告人 LO WAI KI(盧偉旗)  
第二被告人 WONG KIM HUNG(黃劍虹)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楊家雄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21年2月3日
判決書日期 : 2021年2月26日

判決書

1.原告人於2018年4月25日存檔傳訊令狀。在註有的申訴陳述書中,原告人稱她及其家人多年被被告侵犯及干擾,要求法庭頒發禁制令及被告作出賠償。

2.其後,原告人3次向法庭申請非正審禁制令及其他命令,均被撤銷[1],詳見相關判決書。

3.在2020年9月23日,原告人再次存檔申索陳述書,稱第一被告人曾就他對原告人的侵犯表示悔意,原告人已原諒他,故只作金錢申索。就第二被告人,原告人稱第二被告人殺害原告人的父親,並找人把蝨放在原告人的頭上以傷害她的身體。原告人並無在申索陳述書中訴述任何詳情。

4.在2021年1月5日,原告人存檔「案件管理傳票」,要求:

(a)  申請與被告人談判,因被告人未經談判擅自侵犯她的生活,偷她的東西、物品及家人;

(b)  申請交換文件,因被告人自2018年來未曾把法庭文件給她看,並收買法庭給她的對話,幫她的人;

(c)  向法庭釐清自2018年被告人不誠實,講大話,對她及他人造成很多誤解,包括向法庭提出分賬。

5.聆訊時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6.原告人陳詞時稱她有高學歷及無犯罪。她其他的陳詞可撮要如下:

(a)  就第一被告人,她希望與他和解,她主要針對第二被告人;

(b)  就第二被告人:

(i)  第二被告人侵犯她及她家人;

(ii)  第二被告人對人講大話,說原告人要落訂,但原告人沒有;

(iii)  第二被告人對她說前行政長官對第二被告人話她玩誰也可以;

(iv)  第二被告人上原告人家偷及搶她的東西;

(v)  與他人將原告人的身份對調以誣陷她;

(vi)  第二被告人搶原告人的親人,令她傷心。

原告人要求盤問被告人,並要求被告人釋放她所有家人,還她原本的生活、賠償、道歉等。

7.第一被告人並無陳詞。

8.第二被告人陳詞說原告人所稱不是事實,要求原告人提出證據。

9.從所有角度考慮,包括法律,《高等法院規則》規定的程序[2]及證據,原告人的申請均缺乏基礎及理據。

10.本席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11.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均向本席表明他們不會作出訟費申請。

12.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楊家雄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2018] HKCFI 2246, [2019] HKCFI 2724 and [2020] HKCFI 2554.

[2]  特別是第25號命令。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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