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鳳珠 對 盧偉旗牧師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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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原告人禁制令的申請。有關的申請在2018年5月28日以傳票的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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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A 925/2018[2018] HKCFI 224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5 Oct 201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A 925/2018

[2018] HKCFI 22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8年第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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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游鳳珠  
第一被告人 盧偉旗牧師,黃劍虹女士  
第二擬被告人 何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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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8年8月9日及9月19日
判決書日期: 2018年10月5日

判決書


1.這是原告人禁制令的申請。有關的申請在2018年5月28日以傳票的方式提出。

2.原告人的指控雜亂無章。根據本席的理解,本案的其中一名被告人盧先生是一位教會的牧師。原告人在5年多前曾經是該教會的教友。另外一位被告人黃女士是該教會的一名教友。最後,何女士則是一名社工。

3.多年前,這些被告人曾經對原告人提供一些協助。

4.根據申索陳述書內的指控,被告人多年來對原告人及其家屬作出侵犯及干擾的行為。可是,詳細審閱了原告人誓章的內容後,本席找不出任何在法律上構成侵權或滋擾的行為。即使原告人所講的屬實,她所指的言語侮辱亦不構成任何法律上的侵權行為。

5.根據本席的分析,只有以下兩項指控在法理上可能構成侵權行為:誹謗及擅自闖入原告人的家中安裝攝錄鏡頭。

6.可是,原告人沒有把誹謗作為訴因列出在申索陳述書內。原告人亦不能詳細陳述何為誹謗的言論。再者,法庭在處理涉及誹謗的非正審禁制令申請時,頒發禁制令的標準比其他禁制令的申請為高。一般的情況下,法庭不會輕易發出涉及誹謗言論的非正審禁制令,禁止被告人發放一些被指誹謗的言論。故此,本席不會就誹謗的指控頒下任何的禁制令。

7.關於私下安裝鏡頭的指控,本席不接納此項指控屬實。根據兩位涉及教會的被告人所稱,他們已經在過往的5年間沒有與原告人有任何的接觸。雖然他們沒有存檔反對的誓章,本席沒有理由懷疑他們的陳述的真確性。

8.再者,根據原告人誓章的內容,本席有理由相信安裝鏡頭只是原告人妄想的指控。首先,原告人不能提供此項指控的詳情。第二,在本申請還未有書面裁決前,原告人向法庭提出新的禁制令申請,理由是她在一間餐廳內受到餐廳經理的言語侮辱。在原告人的眼中,這些都是被告人指使及行使其影響力所導致的行為。顯然,這是原告人妄想的指控。本席不可能相信被告人與餐廳的經理有任何的關係。

9.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不相信原告人的指控屬實,而大部份的指控在法律上亦不構成侵權行為。在此情況下,本席撤銷2018年5月28日及2018年9月13日(新的禁制令申請)的傳票申請。

  ( 陸啟康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盧偉旗牧師, 黃劍虹女士):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擬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