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ung Lai Chu 對 Mtr Corporati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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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81/2019 [2019] HKCA 12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19 年第18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6 年第182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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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案件背景 1.原告人稱於2012年12月乘坐輕便鐵路電車期間被正在關閉的車門夾傷右上肢。她指事發時該車的車長正在使用手提電話。原告人向被告人索償。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卓輝審理案件後在2018年12月21日頒發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於2019年1月9日存檔傳票,申請許可讓她就判決提出上訴。周法官於2019年4月2日拒絕原告人的申請。原告人於2019年8月1 日存檔傳票,向上訴法庭提出逾期重新上訴許可申請。 II. 周法官的裁決 2.1周法官考慮雙方證供和證據後,裁定原告人的證供極不可靠。他裁定原告人對案情提出多個版本,採用迴避態度,原告人的證供有多樣不合理地方。 2.2周法官裁定原告人是一個不可靠的證人,所描述的案情滲透大量主觀情緒,前後說法不同,而且往往不合常理。周法官認為較大的可能性是原告人聲稱的意外並沒有發生。周法官裁定原告人未能履行其舉證責任,證明被告人疏忽造成意外。周法官撤銷原告人的申索。 III. 法律原則 3.根據《香港民事訴訟程序》2019年第1冊第59號命令第4條 (59/4/9) 及案例 Lee Chick Choi v Best Spirits Co Ltd (unrep., HCMP 371/2015, [2015] HKEC 899) (2015年5月21日) 第[19] 段,上訴法庭已清楚闡釋當需要決定是否給予延期上訴,法庭會考慮的因素包括: (1) 延誤的時間多少; (2) 延誤的理由; (3) 上訴的成功機會; (4) 可能對另一方構成的不公平。 IV. 本庭意見 1) 原告人的延誤 4.1《區域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336H章)第58號命令第 2(4A) 條規則規定,倘若區域法院法官拒絕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可在該項拒絕的日期起計14天內,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許可的進一步申請。由於申請上訴許可判決書頒下日期為2019年4月2日,原告人應於2019年4月16日或之前向上訴法庭重新其上訴許可申請,但她在2019年8月1 日才向上訴法庭提出本申請超出法例規定時限多於三個月。 2) 上訴成功機會 4.2原告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延誤三個多月,情況嚴重,她亦沒有提供解釋原因。無論如何,本庭需要考慮原告人上訴成功的機會。綜觀原告人提供的傳票、非宗教式誓詞、上訴理由擬本、陳述書等,她的上訴論據可歸納如下: (1) 被告人的司機造成人為意外; (2) 被告人曾致電原告人為事件道歉及表示已處分有關職員; (3) 原告人是受害者,不須付律師費; (4) 原告人家居被人爆竊 (所以遺失法律文件); (5) 原告人食物被人下毒; (6) 原告人重提原審時多項已處理的證據、證人口供、事實經過。 4.3除非原告人能指出原審法官有明顯錯誤的地方,上訴法庭一般是不會推翻原審法官對於事實的裁決。在本案周法官作出事實的裁決,原告人只是重提有關案件事實的爭議,她未能指出周法官有明顯錯誤的地方。本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多項上訴理由沒有合理成功上訴機會。在此情況下,即使延展申請的時間,准許她提出上訴許可,結果亦是徒然。故此本庭拒絕原告人的申請。 V. 訟費 5.本庭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申請的訟費,本庭簡易評定訟費該為HK$5,000。本庭不給予大律師証書。訟費命令和評定是暫准命令,在判決書頒發14天內,倘若與訟任何一方沒有申請要求更改,訟費命令和評定即成為永久命令。 VI. 其他事項 6.由於原告人的申請完全欠缺理據,故此本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59號命令第 2A(8) 條規則,命令本案任何一方不能要求本庭舉行口頭聆訊,重新考慮本庭的裁決。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被告人:由的近律師行轉聘李蘊華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Tsui Yun Bun Barry v. Law Wan Tung (Formerly Known As Law Siu Yi Biby)
Hui Tze Ha (許紫霞), The Sole Executrix of the Estate of Lam Yim (林炎), Deceased v. Ho Yuet Lin
溫泓祥 對 法律援助署署長
Tsang Yu Wa 對 Li Sau Kam 及另一人
Riaz Hussain and Another v. Permanent Secretary for Security
Progetto Jewellery Co Ltd v. Lau Chiu Ying and Another
Wong Kwai Sang also known as Raymond Wong K.S. & Raymond Wong v. The Bar Council
蘇書幼 對 懲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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