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Intan Dwi Nopitasari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C 328/2018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November 2019.
1. 申請人於2018年10月31日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下稱主審法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名成立。同日,主審法官經聽取求情事項後判處申請人四年半監禁。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
CACC 328/2018 [2019] HKCA 13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2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背景 1.申請人於2018年10月31日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下稱主審法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名成立。同日,主審法官經聽取求情事項後判處申請人四年半監禁。 2.申請人聲稱其判刑過重,於2018年11月13日提交相關表格Form XI,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申請人針對刑罰的上訴許可申請於2019年4月11 日被單一法官(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在聆訊後拒絕。 4.申請人於2019年4月18日更新其針對刑罰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並於2019年6月17日收到申請人就有關申請的書面陳詞。 判刑基礎 5.涉及申請人的本案控罪是指她於2017年11月17日晚上,在一單位內被截查。她當時身穿的胸圍內藏有內含6.24 克冰毒的6.25克晶狀固體。毒品的估計市值約為$2500港元。 6.申請人於判刑時31歲。原審法官得悉申請人在2015年曾干犯「唆使別人作不道德目的」及「違反逗留條件」共三項控罪,被判監兩個月。另外,原審法官獲告知申請人未婚,是一名酷刑聲請者,俗稱「表格8」的持有人。她當時育有一名只有約一歲的女兒。 7.原審法官指出,就販運冰毒而言,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譚伊真[2014]3 HKLRD 691 一案已定下判刑指引。販運10克或以下的冰毒,應判處三至七年監禁。由於本案涉及6.24克冰毒,原審法官認為應可判處五年或以上監禁。另外,基於申請人是「表格8」持有人,上訴法庭亦已指出此為加刑因素。然而,原審法官經考慮申請人的背景,尤其是她育有一名非常年幼的女兒,而且申請人於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因而節省了不少審訊時間及資源,再加上申請人過往沒有與本案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最終採納四年半監禁。[1] 上訴理由 8.申請人在這次更新申請中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與她之前存檔法庭的上訴理由相同。簡而言之,申請人仍依賴其年幼女兒為求情因素,希望獲得減刑。 考慮 9.本案涉及6.24克冰毒,若依據相關判刑指引,審訊後被定罪的刑期應為五年半監禁。況且,申請人在犯案時是「表格8」持有人,法庭理應可將刑期向上調高六個月[2],即總共判處六年監禁。 10.由此可見,本案的四年半監禁已是對申請人極為寬大的處理。當中亦已考慮申請人育有一名年幼女兒及其他相關事項。因此,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可謂毫無基礎支持。 結論 11.基於以上所述,本庭拒絕申請人針對其刑罰提出的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谷敏兒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CACC 328/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