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Intan Dwi Nopitasa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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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於2018年10月31日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下稱主審法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名成立。同日,主審法官經聽取求情事項後判處申請人四年半監禁。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CACC 328/2018[2019] HKCA 1312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21 Nov 2019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 328/2018

[2019] HKCA 13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更新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28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2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INTAN Dwi Nopitasari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判案日期:2019年11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9年11月28日

判 案 理 由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寶琴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背景

1.申請人於2018年10月31日經審訊後被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下稱主審法官)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罪名成立。同日,主審法官經聽取求情事項後判處申請人四年半監禁。

2.申請人聲稱其判刑過重,於2018年11月13日提交相關表格Form XI,就判刑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3.申請人針對刑罰的上訴許可申請於2019年4月11 日被單一法官(署理首席法官楊振權)在聆訊後拒絕。

4.申請人於2019年4月18日更新其針對刑罰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庭並於2019年6月17日收到申請人就有關申請的書面陳詞。

判刑基礎

5.涉及申請人的本案控罪是指她於2017年11月17日晚上,在一單位內被截查。她當時身穿的胸圍內藏有內含6.24 克冰毒的6.25克晶狀固體。毒品的估計市值約為$2500港元。

6.申請人於判刑時31歲。原審法官得悉申請人在2015年曾干犯「唆使別人作不道德目的」及「違反逗留條件」共三項控罪,被判監兩個月。另外,原審法官獲告知申請人未婚,是一名酷刑聲請者,俗稱「表格8」的持有人。她當時育有一名只有約一歲的女兒。

7.原審法官指出,就販運冰毒而言,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譚伊真[2014]3 HKLRD 691 一案已定下判刑指引。販運10克或以下的冰毒,應判處三至七年監禁。由於本案涉及6.24克冰毒,原審法官認為應可判處五年或以上監禁。另外,基於申請人是「表格8」持有人,上訴法庭亦已指出此為加刑因素。然而,原審法官經考慮申請人的背景,尤其是她育有一名非常年幼的女兒,而且申請人於審訊時同意大部份控方案情,因而節省了不少審訊時間及資源,再加上申請人過往沒有與本案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最終採納四年半監禁。[1]

上訴理由

8.申請人在這次更新申請中提出的上訴理由,基本上與她之前存檔法庭的上訴理由相同。簡而言之,申請人仍依賴其年幼女兒為求情因素,希望獲得減刑。

考慮

9.本案涉及6.24克冰毒,若依據相關判刑指引,審訊後被定罪的刑期應為五年半監禁。況且,申請人在犯案時是「表格8」持有人,法庭理應可將刑期向上調高六個月[2],即總共判處六年監禁。

10.由此可見,本案的四年半監禁已是對申請人極為寬大的處理。當中亦已考慮申請人育有一名年幼女兒及其他相關事項。因此,申請人的上訴理據,可謂毫無基礎支持。

結論

11.基於以上所述,本庭拒絕申請人針對其刑罰提出的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朱芬齡) (彭寶琴)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谷敏兒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上訴宗卷第13頁I-L

[2]  HKSAR v Ali Saif [2018] 6 HKC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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