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ong Xuan Ch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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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年4月25日午夜約12時10分,警方在香港九龍旺角登打士街與東安街交界附近設置路障。午夜約12時29分,登記號碼FV 3354的士(“的士”)在路障前被截停。警員22971(“控方第一證人” )見到被告人坐在的士後座,便問被告人去哪裡,但被告人沒有回答。控方第一證人指示的士司機駛進搜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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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4/2021 [2022] HKDC 1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7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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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經承認控罪後,被告人被裁定本案控罪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2.2021年4月25日午夜約12時10分,警方在香港九龍旺角登打士街與東安街交界附近設置路障。午夜約12時29分,登記號碼FV 3354的士(“的士”)在路障前被截停。警員22971(“控方第一證人” )見到被告人坐在的士後座,便問被告人去哪裡,但被告人沒有回答。控方第一證人指示的士司機駛進搜査區。 3.其後,控方第一證人要求被告人下車及搜查被告人。期間被告人顯得非常緊張,全身發抖。當控方第一證人搜査被告人前腹位置時,被告人突然沿登打士街逃跑,控方第一證人追截。追截期間,控方第一證人在被告人身後約2至3米,視線一直沒有離開被告人。控方第一證人看到被告人把一個黑色物件及3個可再封口透明空膠袋掉在地上,該黑色物件其後發現是一個電子磅。控方第一證人再追截被告人5至6米,在德昌街70 - 74號外的花槽旁邊制服被告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看到被告人皮帶已鬆開。 4.控方第一證人搜查被告人,在被告人內褲裡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3個較小的可再封口透明膠袋,每個透明膠袋均載有透明晶狀固體,共內含4.45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冰毒”)的共4.84克晶狀固體。 5.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案中檢獲毒品的成分。 6.被告人其後被拘捕。 7.案中檢獲的 “冰毒” 估計巿值港幣約2,720元。 8.被告人於2021年4月25日在越南語傳譯員協助下進行警誡會面,在警誡下表示案中檢獲的毒品為 “冰毒”,以港幣800元向一名陌生人購買自用。 9.被告人是表格8擔保書持有人。 10.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 “冰毒” 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背景和刑事紀錄、減刑陳詞 11.被告現年34歲,在越南出生。被告未婚,接受教育程度至中學一年級,干犯本案時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是被告在2021年4月18日偷竊,2021年6月被判4個月監禁。換言之,被告在警方保釋(偷竊)期間干犯本案,控方表示就這方面不尋求加刑。陳大律師準備了一份詳細減刑陳詞,提出重點包括: 第一,被告及早認罪。第二,被告罪責較低。第三,被告有吸食毒品習慣。 量刑 12.就本案控罪而言,案情涉及販運冰毒(純度4.45克)。根據案例 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販運4.45克的冰毒可引致約54個月的刑期。 13.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若毒品被成功出售,不知會毒害多少個家庭,因貪圖賺取「快錢」或經濟困難而犯案也不是減刑因素。本席看不出被告在本案的角色有進一步減刑因素。販運毒品的犯罪鏈環環相扣,缺一不可,只是他的角色沒有進一步加刑因素,但他犯案時的身分反而有加刑因素。 14.被告案發時是持有擔保書,他是以酷刑呈請人身分留港,於持有擔保書以酷刑申請人的身分犯案,這構成加刑因素。 15.上訴庭麥機智在 HKSAR v Ali Saif [2018] 6 HKC 19有類似論述:
16.按上訴庭論述,法庭可對該些被告人加刑6個月,本席把原本的量刑基準54個月監禁的刑期上調至60個月,扣減認罪的1/3,最終刑期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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