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合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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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即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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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8/2018 [2019] HKDC 16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7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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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即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 2.就案件發生的經過,本席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在此不再重複。 3.簡單來說,案中被告人為一名警務人員,當他在警署報案室以副值日官當值時,由市民手中接獲一只市民撿獲的名貴男裝手錶,他把該手錶盜去據為己有,而用自己的冒牌手錶充當該貴重手錶作為市民拾獲的證物。其後被告人在接獲貴重手錶物主來電,他知道事件會被揭發時,重新拿出那市民拾獲的手錶作為該拾獲財物案件的證物,頂替先前那冒牌手錶。 刑事紀錄 4.被告人在本案前未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5.被告人現年28歲,未婚,與父母同住。被告人曾接受大學教育。 6.案發時被告人為一名警務人員,他於2014年5月加入警隊。被告人於2017年7月因本案被停職。 7.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於中學時期已做兼職賺取外快以支持自己的學費及零用錢。另由於他中五公開考試成績未如理想,所以他重讀中五,其後繼續進修,並獲課程應用統計學及管理科學學士。 8.辯方律師又指出,被告人從小便立志成為警務人員,服務社會,這次因他一時貪念,未能拒絕引誘,令他失去一生的夢想職業。 9.辯方律師求情指出,被告人是次犯事,與他的性格不相符,唯一可幸的是他最後未有令事主失去品物。 10.被告人的父母及朋友十分支持被告人,希望他能改過自新,重新出發,另被告人在職的表現獲得很好的評價。 11.辯方律師呈上被告人過去在求學時的成績表,顯示被告人求學期間的品行良好,辯方律師也呈上警隊對被告人在職時的評核報告,該些報告顯示被告人年青、聰明、勤奮。被告人和同僚相處融洽,待人有禮、耐心、有禮貌。 12.辯方律師又指,被告人觸犯此案沒有預謀,他懇請法庭輕判。 13.辯方律師今天在判刑前呈上七封由被告人父母(由父執筆),女朋友、同僚及朋友的求情信。綜合來說,他們皆指被告人為人單純,本性善良、開朗、樂於助人、勤奮、有上進心,不求回報、有正義感,也自小立志做警務人員服務社會,因這次一時衝動犯案,現在非常懊悔及內疚,亦因此污點無法重回警察的工作,對被告人的衝擊很大。他們更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人一個自新的機會,予以輕判。 討論 14.就此控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十年。上訴庭未有就此控罪訂出刑期指引,因為每件案的判刑,就該案的情況而不同。參考相類似案件的判刑,也不一定有幫助,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鄭秀玉,案件CACC 495/2011判詞第14段指出上述原則。 15.本席在判刑時已考慮辯方律師所有的求情陳述,其中包括上述的求情信件等。 16.本案的被告人是在作為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作為警署當值的副值日官時接受市民所拾獲的該貴重手錶而觸犯控罪,這犯罪情節明顯比較他不在值班時作為普通市民觸犯此案較嚴重。 17.該手錶市值為425,000元,雖然本案並不是一宗違反信託的案件,但其案件的性質非常嚴重,即時監禁式的刑期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擇。 18.在一般違反信託的案件[1],涉及金額在港幣$250,000至$1,000,000間,刑期的起點會在兩年至三年監禁。涉及的金額約$400,000的違反信託案件,刑期應在兩年三個月監禁左右,但此案嚴格來說不涉及違反信託。 19.本席在考慮過案中的犯罪情節,認為刑期的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被告人後來歸還有關手錶,雖然目的明顯是為避免此罪行被發現,但事實上事主在事件中最終未有損失,因此刑期下調4個月至14個月監禁。 20.本席也接納被告人犯此罪行,因一時貪念,並不是預謀行事,因此刑期再向下調至12個月監禁。 21.在犯案前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亦是一位初犯者,而從所有求情信件,在職文件及求學文件皆可見,被告人在此案前是一位有正面良好品格的人。再加上因他犯今次事件,因而失去他自小夢寐以求的職業,為此法庭願意把刑期再向下調兩個月至10個月監禁,故現判被告人入獄10個月監禁。 22.本席認為被告人因一時貪念,大大影響自己前途,覺得十分惋惜,希望他在出獄後重新做人,在另一個崗位繼續貢獻社會。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美嬌 [2006] 4 HKLRD 7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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