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菀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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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原被控兩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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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7/2018 [2020] HKDC 4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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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原被控兩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2.被告人否認控罪。 3.在審訊期間,在控方案情完畢時,控方修改該兩項控罪至縱火罪,即違反香港法例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及(3)及63(1)條。 4.被告人承認該兩項修改後的控罪及同意案情摘要,因而被裁定兩項縱火罪,罪名成立。 案情 5.周女士是男子沈能基(“沈”)的母親,案發時他們同住在新界西貢將軍澳寶琳北路38號景林邨景棉樓1402室(“上址”)。 6.沈是被告人的前男友,案發前兩人曾因被告人懷孕發生爭執。 7.2018年6月8日2100時,沈的姐姐回家後,她檢查上址家中的門及鐵閘並發現它們妥當。同日2245時,周在上址外的地上發現有灰燼,她於是向警方報案。 8.消防處派員到場,並將該火警列為可疑,而警方則在上址門外撿取第一項證物,又在後樓梯撿取第二項及第三項證物,即三袋灰燼。 9.上址外的閉路電視片段看到當日被告人到達案發地點後以打火機點燃捲起的報紙,並將已燃點的報紙掉落案發地點門外之地上,並隨即自防煙門往梯間離開至案發地點。當時案發地點附近並無任何雜物。 10.其後,約2226時,被告人自防煙門梯間行近事發地點,並再次以打火機點燃捲起之報紙,並將它掉在上址鐵柵欄外的地上。同樣,當時案發地點附近並無任何雜物,然後被告人經上址5米外之防煙門到梯間離開。 刑事紀錄 11.被告人為一位毫無刑事紀錄的人。 求情陳述 12.被告人在香港出生,未婚,現年37歲,她曾接受教育至中七程度,任職鋼琴老師。 13.辯方律師指,被告人在案發前已患上混合焦慮抑鬱症,並自2016年在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 14.案發時,被告人獨居,其後因此案已搬離上址,與母親同住,父親則和妹妹在其他地點同住。 15.辯方律師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寬大處理。她指在案發時,被告人因和沈已分手,但其後發覺懷孕,精神壓力很大,又因已患上情緒病,一時處理不到焦慮才犯下此案。 16.她指被告人未有告訴自己的學生自己犯了事,而監禁式的刑期會令她的學生在8月至11月的考琴季節失去她的教導。 17.她也指,因被告人已搬離上址,再犯的機會很微。 18.辯方律師又呈上被告人自己和她母親的求情信。被告人指出,父母於她16歲時離婚,雙方在處理離婚事項上有很大的分歧,為了舒緩他們之間經濟上的糾紛,她便開始教琴半供讀,並在中七後選擇全職以教琴維生。 19.她指,父親長時間在國內,很少回家,她只好和妹妹一起互相倚靠。於2007年,妹妹搬走與母親同住,自己則和一條狗在上址居住,小狗成了她唯一的家庭成員,她也開始關注動物及老人的福利,並當上義工。 20.她於2006年開始覺得自己有情緒上的問題,曾向臨床心理學家求助。另於2015年因太憂心家中狗隻的健康,向精神科醫生求助,同時接受政府臨床心理專家及精神科醫生治療至今,她被診斷幻有混合焦慮抑鬱症。 21.被告人指,2017年6月遇上沈,大家以男女朋友交往了六個月,因性格不合,被告人於2018年2月提出分手,後來發覺自己懷孕。雖然被告人因懷孕身體不適,但被告人與沈多次商討,希望能保留孩子,並要求沈盡父親的責任。沈初時同意,但其後反悔,不回覆她的訊息,令她感到很困擾,又在案發前幾天獲醫生診斷胎兒發育不健全,醫生建議人工流產,自己感到很徬徨,也很自責,未能保住胎兒。當時她很無助,並渴望自己能夠替胎兒做一點事令她安息而犯下大錯。 22.被告人指,自己在事發後很後悔,她明白,此事影響到很多人,尤其是令自己的父母及親人擔心,被告人現希望法庭能從輕發落。 23.被告人母親於信中指,被告人從小便很自律,對自己要求很高,成績很好,為人很有愛心,常當義工服務動物或老人,又因自己離異,令被告人常於寂寞孤獨中長成,被告人自己很渴望有一個家庭,有自己的孩子。母親指,她不知為何被告人會犯此事,她希望法庭輕判。 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24.該報告指,被告人雙親離異後,被告人與父親同住,而妹妹則與母親同住,被告人和父母及妹妹關係十分融洽。 25.案發時,被告人在上址的樓上單位獨自居住,被告人十分愛𡃶狗隻,她曾因狗隻的健康搬到北角鰂魚涌的出租房以方便狗隻接受針灸及物理治療治。其後,她發覺該些治療對狗隻沒有甚大幫助,於是便搬回翠林邨。被告人在案發後已搬離景林邨單位,到母親於深水埗的自置單位與母親及狗隻同住,目的是避開與沈接觸。 26.被告人任職鋼琴老師,自給自足,在工餘時間也當義工協助捉捕流浪狗接受絶育手術及安排提供寄養家庭給流浪狗。被告人指,自己在數年前發覺自己有情緒問題,常常感覺焦急及心情低落,其後被診斷為患上混合焦慮抑鬱症,現時被告人定期接受東區醫院的精神科及心理科治療。 27.案中的沈比被告人年輕,他們在相識後兩個月後發展成為情侶,沈差不多每天都在被告人的家過夜,因他家內單位十分擁擠。被告人於2016年2月向沈提出分手,因被告人認為沈不成熟,而且性格倚賴,但在約一個月後發覺自己懷有身孕,她其後和沈達成協議,沈指自己會對孩子提供經濟支援及定期探望她。 28.被告人說,其後沈反悔及表示只願意支付被告人直至誕下孩子的醫療費,而他不會探視孩子,其後雙方未有見面,而沈也拒絕接聽被告人的電話或回覆她發出的訊息。被告人指,其後婦科醫生在2018年6月5日告訴她,胎兒發展不正常,並提議她在6月12日進行人工流產手術。其實,被告人本身很希望生下這個孩子,所以這個訊息對她來講是一個十分重大的打擊,她將此消息告訴沈,但得不到回覆,另一方面被告人因懷孕而令到身體不適,也不能上課,在多重打擊下她感到悲傷和沮喪。被告人指,案發當天她獨自在家哭泣,埋怨自己未能誕下孩子,亦希望替孩子做些事,於是做了看似燒衣的儀式。 29.最初,她在家燃燒報紙,其後因她認為沈是孩子的父親,所以她到他的家門前燒報紙。 30.被告人否認她有意圖傷害沈或任何人,她也否認她的此舉是為向沈報復,因她指自己會用合法的法律程序解決紛爭,她對自己令家人和友人擔心感到差意。被告人要求法庭輕判,以便她可繼續照顧父母及繼續教琴及做義工。被告人指,自己願意接受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 31.被告人的父母及妹妹皆指被告人是一位心地善良的人,尤其對家人、流浪狗及老人家。他們指,被告人案發當天所做一切,是因她當天精神失常所致。妹妹指,可能是她放不開她對沈的情感所致,他們皆希望法庭能給予被告人非監禁式的刑期。他們皆指,他們都會全力支持被告人完成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的要求,他們也擔心,如果被告人搬回景林邨時,她的情緒會再次觸發,所以他們希望被告人繼續在現時深水埗的單位居住。被告人則表示較喜歡到景林邨居住,因為現時的居住環境十分擠逼。 感化官報告 32.感化官認為,考慮到被告人過往都是遵守法律的人,今次是她在不尋常的心理狀態下第一次犯事,而在事件中沒有人受傷,也不涉及財物的重大損失,他認為值得給被告人重新開始的機會,故他提議以十二個月帶有附加條件的感化令作判刑,其提議附加條件如下: —
精神科醫生報告 33.陳醫生於報告指出,被告人患有混合焦慮抑鬱症的病史,他指被告人並不需要強制性的入院治療。 臨床心理學家報告 34.該報告指出是次是被告人第一次犯案,事前她是一位奉公守法的市民。報告指,被告人有精神障礙的病史,而案發時因要終止懷孕令她正患上嚴重的情感不安。 35.報告指,被告人當時解決問題的能力似乎因她的情緒混亂而打了折扣,導致她觸犯此案。 36.報告又指,她重犯的機會相對低,該報告提議,被告人繼續在外接受精神科及臨床心理治療。 討論 37.此兩項定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上訴庭未有就此定罪定下刑期指引。 38.正如上訴庭於HKSAR v Kung Pak Fu,CACC 429/2007案中指出,每件縱火案的罪責因案件的情況而變得不同,尤其是涉及家庭糾紛或情侶關係轉壞的感情情況,法庭必須在案件中作出正確反映罪責的判刑。 39.本席在判刑前清楚考慮辯方律師的求情陳述、上述的各項報告及有關的求情信。 40.被告人在此案發生前是一位毫無刑事紀錄的人。 41.根據其家人指出,被告人有善良的心和家人相處和睦,對老人家及流浪狗很有愛心,常常擔任義工。家人亦指出,被告人此次犯罪並不符合她的性格,其母親在求情信中指出,被告人今次的犯罪令她心痛,也大惑不解。無論如何,被告人在事發多年前已是一位患有混合焦慮抑鬱症的病人,並已定期接受精神科及臨床心理學家的治療。 42.案發時,未婚的被告人在與前男友分開後洞悉自己受孕,準備迎接新生命時又被迫要作出人工終止懷孕的手術,再加上前男友對孩子的態度反覆,令當時獨自居住的被告人受了特大的情感打擊,又未能得到家人的疏導,因而愚蠢犯事。 43.事實上,感化官報告也支持被告人是在那特殊的情況下判斷失誤而犯錯。 44.雖然縱火罪是非常嚴重的定罪,而本案也發生在多層的公屋樓宇走廊,但本席在聆訊時曾觀察事發地點的環境的相片,從相片中可見涉事單位外那走廊並無任何雜物,故燃燒報紙的火種應不會蔓延。 45.本席尤其注意到,從閉路電視片段及在地上的灰燼數量可見那些被燃燒的報紙數量較少。 46.事實上,在事件中沒有人受傷,而除了燻黑了的地板外,也沒有任何財物損失,事件也不涉及黑社會報復的行為。 47.本席認為這是縱火案中較輕微的類別。 48.本席尤其注意到亦考慮到被告人犯案時的精神狀態,令她判斷失誤而做出她平時不會觸犯的事。感化官報告指,被告人重犯機會低。 49.被告人自2019年8月2日已嘗過失去自由的滋味,被告人也坦白認罪,表示自己對所作的行為感到非常悔意。本席清楚考慮本案的情節,尤其是剛才提及的精神狀態及事件對受害人的影響等。 50.鑒於本案以上較特殊的情況,本席認為願意採納感化官的判刑建議,就該兩項定罪最適合的選擇為被告人須接受附帶感化官報告內所列出的條款的感化令延期為24個月。 51.被告人必須清楚知道,如果在感化令有效期間被告人未有完全履行上述有關條件,則她須到法庭,由法庭重新處理本案的判刑,法庭有可能判她即時入獄,故就該兩項定罪,法庭現判被告人同期執行相同的感化令24個月,連帶報告書內所提出的附帶條件。 52.本席希望被告人能珍惜機會重新做人,尤其提醒自己,在任何情況下皆不能衝動行事,以免鑄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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