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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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告人與事發時11歲的兒子“X”居住在香港九龍城某單位(“事發單位”)。被告人與丈夫離婚後,獲批X的管養權,二人依靠社會福利生活。

Cited by 2 cases ·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712/2022[2023] HKDC 52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Apr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712/2022

[2023] HKDC 5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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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N.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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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日期:  2023年4月19日
出席人士:  李凱萍小姐,為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業禧先生,由趙端庭律師行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Ill-treatment or neglect by those in charge of child)
  [2] 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Arson being reckless as to whether life would be endange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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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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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被控以下控罪:

(a)  控罪一: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及

(b)  控罪二: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2)及(3)及63(1)條。

2.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3.被告人與事發時11歲的兒子“X”居住在香港九龍城某單位(“事發單位”)。被告人與丈夫離婚後,獲批X的管養權,二人依靠社會福利生活。

4.於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因為X的行為問題責駡他,X感到不開心,趁被告人不留意時偷偷外出,至晩上約7時回家。X回家後,被告人對X外出不做功課感到憤怒,將一些家品,包括碗碟,平底鍋及樽子等丟到地上,期間X的脛部被被告人所擲的平底鍋擊中數次。

5.同日晚上約7時多,被告人外出買酒,X趁機將事發單位大門及鐵閘鎖上,再移動雪櫃擋着大門,目的是不讓被告人進入事發單位。

6.被告人稍後回到事發單位大門外,發現大門被鎖,不能進入。被告人為了令X開門,在大門外點燃門上貼着的揮春,揮春起火後,掉在大門與鐵閘之間的地上,產生的濃煙蔓延入屋,令X感到呼吸困難和嘔吐,X嘗試用水淋向門外滅火。後來一位鄰居看見有關情況,報警求助。

7.同日晚上約9時,警方到場,發現被告人在事發單位外面。警員觀察到大門上約1.5米乘1米的面積被火燻黑,而燒毁的揮春所產生的灰燼則散落在事發單位大門與鐵閘之間的地上。

8.警方將被告人拘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放火燒大門,目的是嚇X令他開門。在稍後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說她外出忘記帶鎖匙,回來後發現X鎖上大門並拒絶開門,她在一時衝動下以打火機點燃門上的揮春,目的是令X開門,她沒有傷害X的意圖。

9.事後X被送往醫院檢驗,被發現他的左腿脛部有兩處分別為2 厘米乘 3 厘米及2 厘米乘 2 厘米的瘀傷,而右腿脛部則有3處2 厘米乘2厘米的瘀傷及觸痛,傷勢與被硬物例如平底鍋擊中所引致吻合。

輕判請求

10.被告人現年45歲,離婚,X是她唯一的兒子,現年12歲。被告人離婚後前夫沒有支付膽養費,除了接受社會援助外,被告人亦會兼職侍應工作,幫補家計。

11.被告人過往有一項刑事記錄,於2020年她同樣因為一項對所看管兒童虐待或忽略,被判處12個月的感化令。

12.辯方指被告人過去有情緒病的病歷,她從2019年開始接受精神科的治療,並於2022年被確診抑鬱症,一直有接受藥物治療及定期覆診,現在病情穏定及持續有改善。

13.關於本案,辯方陳詞指被告人事後非常後悔,對自己一時衝動及情緒失去控制感到歉疚,被告人從頭到尾都沒有傷害X的意圖,她只是用了最錯誤及愚蠢的方法希望X開門讓她回家。幸運地X只受到很輕微的傷勢,情緒亦似乎沒有太大影響。

14.辯方呈上數個同類的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例,其中HKSAR v TAN YING, DCC 318/201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苑晴,DCCC 1017/2018 與本案的案情非常相似,都是母親與子女爭執後作出縱火的行為,最終兩位被告人均被判處感化令。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感化官報告評價正面,被告人已有深切反省,可考慮接受感化官的建議,判處被告人感化令,被告人亦承諾會遵守感化令及所有附帶的條件。

判刑考慮

15.縱火毫無疑問是嚴重的罪行,雖然沒有判刑指引,但由於罪行對公眾安全可帶來的威脅,法庭一般會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即時監禁是最常見的判刑。

16.當然,縱火罪涉及的案情差異很大,嚴重程度難以一概而論。不過,無論從犯案動機、背景以至所引致的後果,本案可說是同類案件中嚴重性較低的。至於虐待兒童方面,考慮到X的傷勢,本案亦非虐兒案中最嚴重的情況。

17.話雖如此,本案中有一情況令法庭非常關注,就是這次已經是被告人在約兩年時間內第二次干犯虐待兒童的罪行。被告人於2022年7月被判處感化令後,短時間內再犯,令法庭質疑被告人究竟有沒有汲取教訓,亦擔憂感化令是否足夠阻嚇被告人再次作出傷害X的行為。

18.在考慮判刑時,法庭有小心考慮所有情況,亦慎重考慮了感化官報告的內容。對於以感化令為本案的判刑,法庭是有所保留的,但最終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較低,更重要是考慮到感化官報告中顯示,除了被告人的態度及表現有所改善外,最重要是X的意願及其福祉。X清楚向感化官表達與被告人的關係已大為改善,而他亦極希望可繼續與被告人生活。考慮到X的情況,特別是他的年紀尚輕,法庭雖然有所猶豫,但最終仍決定給予被告人最後一次機會,重建她與X的關係,重過新生活。

19.基於以上理由,法庭會接納感化官的建議,就控罪一及二,均判處被告人為期12個月的感化令,同期執行。感化令有以下的條件:

(i)  工作及居住均須接受感化官的指示;

(ii)  若感化官指示,必須出席精神科及/或社區精神科護士的預約;

(iii)  若感化官指示,必須接受輔導及參與社區活動或小組,包括由東華三院舉辦的預防及治療酗酒服務;及

(iv)  必須遵守感化官所有合理的指示及建議。

20.法庭最後想表達一點感受。被告人選擇了成為母親這一個重要的角色,當然會負起很多責任,甚至是重擔,但既然自願作出了這個選擇,便有責任盡力做好自己,因為你的人生已不再只屬於你一人。法庭明白,被告人的前路並不易行,甚至可說是難行的,但法庭注意到,你並非孤單一人,除了兒子外,還有家人的支持及關愛,更有社會的支援。法庭衷心希望,被告人能為了自己及兒子的人生,努力愛惜自己及兒子,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必定可以享受到作為母親的喜悅及幸福。

( 溫紹明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