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 Dinh Hung 對 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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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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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628/2018 [2020] HKCFI 2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628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命令:
法庭進一步指示:
對申請人的觀察: 申請 1.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由於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爲了向申請人解釋司法復核的意思,並且瞭解申請人的申請理由,看看申請人是否有其他補充,本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1B 號命令第1(2)( c)條邀請申請人到法庭聆訊。申請人沒有應邀請出席2019年7月18日的聆訊,本席唯有根據現有的資料做出判決。 申請人 3.申請人是越南人,他於2015年8月19日從中國非法進入香港。於2015年8月25日向入境事務處自首並且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 支持免遣返保護的理據 4.申請人聲稱如果他被遣返越南,他會被他的債主殺死,因爲他無法償還他的欠債。 處長的決定 5.處長基於以下理由考慮他的申請:
6.處長以日期爲2016年12月28日的決定通知書(“處長的通知書”),拒絕申請人的申請,並且在決定通知書詳述了理由。 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7.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考慮過之後,決定不需要上訴人出席聆訊而根據書面的證據作出裁決。 8.審裁員考慮了申請人有關證據後,發出日期爲2018年5月7日的決定書 (“決定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和確認處長的決定。委員會確定以下的事實: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9.申請人以表格86(《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就審裁員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他在他的非宗教式誓詞里重複他的事實主張。 10.可是,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4條,申請人必須在決定書的日期三個月内提出申請。申請人的申請超過這個期限7天。 討論 11.由於申請人的申請超過法律規定,根據上訴法庭在AW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nd William Lam CACV 63 of 2015, 3 November 2015 的規定,申請假如超過3 個月,本身屬於不當【26】,申請人需要向法庭交代過時的理由,讓法庭考慮應否延長規定的時間。法庭應考慮申請人的案件是否有合理的申請理據而成功地得到救濟 【27(3)】。 12.假如申請人沒有合理的理由解釋其超過限期,則緃使申請人有很充分的申請理由,法庭無需考慮他的申請,可以撤銷其申請 【27(3)(iii)】 13.申請人沒有出席,又沒有提出任何理由解釋他過時申請的原因。 14.由於申請人的案件涉及人身安全,本席看過案件本身,認爲上訢委員會決定不用開庭聆訊是合理的。本席亦同意上訢委員會的決定。 15.根據上訴法庭在Ali Haider CACV8/2018, [2018] HKCA 222,13 &14段説明申請人申請的事實由入境事務處人員和審裁員作最後決定,除非該決定是可以司法覆核。在司法復核的程序當中,法院不會重新審查當中事實。 16.根據上訴法庭在Bah Mohamed Bachir v Torture Claims Appeal Board / Non‑Refoulement Claims Petition Office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9] HKCA 462, 18 April 2019的決定,上訢委員會對事實的評定是包括以上的事實。 17.故此,本席決定拒絕申請人延期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並撤銷他的申請。 18.法庭進一步指示:
日期:2020年1月2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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