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啟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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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9年6月,暫委裁判官蘇佩敏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罪名成立 [1] ,判罰款$4,500,吊銷駕駛執照兩年和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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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27/2019 [2020] HKCFI 42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9年第327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8年第41830宗)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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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1.2019年6月,暫委裁判官蘇佩敏裁定上訴人「危險駕駛」罪名成立[1],判罰款$4,500,吊銷駕駛執照兩年和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2.等候上訴期間,上訴人在同年8月12日不幸離世,答辯人蔡夢帆檢控官存檔有關死亡證確認此事。 3.答辯人指出本案證據充份,不涉重大公眾利益,加上暫委裁判官的判詞沒有犯錯,所以要求法庭終止上訴。答辯人又指終止上訴不會影響其他人,而上訴人的家人也沒有要求繼續上訴。 4.本席同意答辯人的陳詞,命令終止上訴,現頒布理由。 5.關於上訴人離世後本上訴的處理方法,本席同意黃崇厚法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蔡永隆案[2]的分析,現節錄如下:
6.扼要而言,有關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只要上訴人在生前已申請上訴,雖然他在上訴聆訊前不幸離世,原訟法庭仍有酌情權決定是否繼續處理上訴,原訟法庭行使酌情權時必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包括終審法院在Cheng Chee-tock Theodore案列出適用於裁判法院的幾項:
7.以本案而言,當時上訴人駕駛的士LN5829沿汝州街第3線行駛,當經過黃竹街交界處時與另一的士PZ160碰撞。後者正沿黃竹界行駛。上訴人承認當時他方向的交通燈是紅燈,但因視線受路旁的貨車遮擋,他沒察覺是紅燈而駛過交界處導致意外。 8.根據上訴人的行車記錄儀片段,事發時上訴人以均速駛向交界處,沒有慢車,片段顯示他在交界前應看見交通燈號,視線沒有受阻。暫委裁判官又認為上訴人駛向交界處,理應慢車。總括而言,他的行為遠遜謹慎駕駛者的水平,所以裁定他危險駕駛罪名成立。 9.本席同意答辯方的陳詞,本案證據充份,暫委裁判官的分析合理,上訴理據薄弱。加上沒有人申請繼續上訴,而本案也不涉重大公眾利益,所以命令終止上訴程序。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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